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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量資料與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的再思考 / Big data and privacy: Rethinking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mechanisms鍾孝宇, Chung, Hsiao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張,隱私是公民社會的構成元素,它保障個人在社會建構的形塑之下,保有日常行為實踐的能動性,得在自我自主經驗與社會建構的來回探索之間,生成個人的主體性。這個動態的主體性發展空間,使我們得以開拓環境中的意外發現並建立心智的批判獨立性,具備如此公民特質的社會,才有能力促進自我決定、創新、人際交往互動等實踐可能性,形塑健全的公民社會。
然而,巨量資料在數位環境中,正全面影響我們日常行為實踐的模式。巨量資料以統計相關性的知識論與方法論,形成不同的洞察與價值,其以資料驅動技術所辨識出的現象模式,建立其宣稱的客觀性優勢。巨量資料脈絡下的數位技術物,不僅是日常生活的輔助工具,而毋寧是我們個人感官的延伸,其精巧的影響我們與周遭世界的關係,積極介入、給予指示、引導行為,甚至定義我們的身分,調整、調控我們的行為。作為一種知識生產與治理模式,巨量資料的監控本質對於個人或群體所加諸的權力作用,將削弱個人主體性的發展空間,進而影響健全的公民社會發展,形成新型態的、難以察覺的隱私權侵害風險。並且,本文認為,商業監控結合監控資本主義邏輯的調控治理,對於公民社會的傷害更鉅。
面臨如此的風險,本文指出作為資訊社會產物的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無法回應數位環境中巨量資料隱私威脅的三個因素:個人資料性質的改變、告知與同意機制的失敗、資料汙染。並在奠基於隱私權的社會價值理論之上,提出三種原則性建議:巨量資料的應用倫理、巨量資料利用的正當程序原則、社會責任與自律規範。在原則性建議以外,亦將視角拉回我國的個人資料保護機制,參考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的相關立法,建議我國應盡速設置專責之資料保護監管機構,並提供具體的個人資料保護規範修法方向:創設涵蓋資料保護影響評估的資料管理機制、建置組織內部資料利用監督機制、以及創設使用者的資料可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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