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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規定之突破--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中心張明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當代,債權契約法定方式的本質,原則上已由法律行為本身的體現轉變為一定目的的追求。在此轉變下,法定方式欠缺的法律效果,亦應對應各該具體要式規定的方式目的,在制定法上直接明確作出合理的效力評價。現行法以無效(民法第七十三條前段)作為單一核心評價,但在很多情形下,此一模式並未合理反映法定方式欠缺與方式目的間應有的效力對應關係,致使方式規定屢屢遭到質疑。對此,我國學說實務嘗試提出各種解決方案,但各該解決方案均或多或少存在困境,且彼此間的關係亦顯得相當凌亂、不一致。另一方面,最近幾年,部分要式立法直接在各該方式規定採取其他的效力評價模式(例如治癒規定),但這些新興的模式亦存在一些待解的疑團。
本論文透過比較法的研究,分析德國法上的治癒規定、誠實信用原則對方式規定嚴格性之突破,以及英美法上的部分履行原則與禁反言原則在方式規定的運用,並藉由此比較法研究,對我國法上述方式規定的問題,提出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解決途徑的見解。
關鍵詞:方式目的、法定方式、法定方式欠缺、無效、消費者保護、目的解釋、治癒規定、比較法、誠實信用原則(Treu und Glauben)、矛盾行為禁止原則(Ver bot desVenire contra factum proprium)、信賴保護、防止詐欺條例 (Statute ofFrauds)、部分履行原則(part performance)、禁反言原則(estoppel)、產權禁反言原則(propietary estopp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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