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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比較法論商品交易之危險移轉

袁國揚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動機 二、研究範圍與方法 三、論文之主要內容 本論文共分七章,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動機、研究範圍與方法 。 第二章國際間有關危險移轉之主要規範。第一節國際買賣規範之統一:從兩方面探討國際買賣規範統一之努力,第一、國際間之立法。第二、國際商事習慣之發展,此兩者之規範內容均與危險移轉有關。第二節:一九八○年國際商品買賣契約公約:從公約條文之具體規定,將其類型化為:雙方協議之危險移轉、買賣標的物運送中之風險、運送過程中出賣標的物之危險、違約時之危險分擔、其他情形之危險分擔,分項說明有關國際公約如何處理此等問題。第三節國際商會之國貿條規:則介紹一九九○年Incoterms十三種貿易用語和危險移轉之時點。 第三章美國法上之危險移轉之規定。第一節統一商法典危險移轉之理論根據:從支配理論、保險理論、違約理論,說明其立法之理論根據。第二節統一商法典之危險移轉:亦將其法律條文類型化,區分成雙方協議之危險移轉、買賣標的物運送中之風險、寄託契約下之危險移轉、違約時之危險移轉、其他情形之危險移轉,將商法典上有關之爭點加以說明。 第四章英國法上之危險移轉:第一節英國法上之所有權理論:因英國法有關危險分擔乃推定由貨物之所有權人承擔,故於此處介紹特定物之所有權轉、不特定物之所有權移轉,所有權與危險負擔之關係,及英國法之所有權理論究竟是否需要改革?第二節英國買賣法海外買賣有關危險移轉:海外買賣,涉及運送中貨物風險負擔之問題更為重要,此處獨立一節探討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有關運送中風險之規定。第三節英國買賣法與美國統一商法典之異同:透過美國統一商法典之類型化,從當事人協議下之危險移轉、買賣標的物運送中之風險。遲延之危險移轉、寄託契約下之危險移轉,比較英、美規定之異同。 第五章一九八○年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契約公約與美國統一商法典之危險移轉。第一節一九八○年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契約公約與美國統一商法典之危險移轉一條文本身之比較。以上述兩種規範類型化之各種情況,從法條規範之內容加以比較。第二節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契約公約與美國統一商法典之危險移轉之外部評價-理論面:從保險理論與支配理論檢討,上述兩種規範 ,如何實踐保險理論與支配理論。第三節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契約公約與美國統一商法典之危險移轉之內部評價-實際面:從有關危險移轉上述兩種規範之效率性、公平性與執行性比較兩規範之優劣。第四節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契約公約與美國統一商法典之危險移轉規定之調和:說明統一商法典如何配合國際趨勢,以及應為如何之修正。 第六章比較法上論我國民法之危險移轉。第一節聯合國一九八○年國際商品買賣契約公約與我國之關連:此節說明我國人民或法院,於何種情形下會適用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契約公約。第二節國際規範與英美法觀點論我國危險移轉之規定:從上述幾章,不論是美國法或國際公約,均已將危險移轉之問題加以類型化,本節即先從法律規範基本理論分析各個規範所採行之立論,次從美國統一商法典與國際公約類型化之規定,檢討我國民法,因我國民法危險移轉僅規定於民法第三七三、三七四條,於發生外國法制或國際公約諸多問題類型時,於我國民法應如何解決?並比較我國民法解決問題之方式與國際公約、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之異同。第三節違約時危險移轉與其他制度之關連比較:本節主要探討若出賣人違約交付瑕疵物或買受人違約,對危險分擔究竟造成如何之影響?從不同之規範,探討其差異性。第四節我國民法之缺失與應行方向:將上述各節所探討之議題,作一總結,說明我國民法是否與國際趨勢配合?以及應如何解決與外國立法不相一致之規範。 第七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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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比較法觀點論我國專屬經濟區應有的立法

謝碧莉, XIE, BI-L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研究我國專屬經濟區應有的立法為目的,一方面比較各國專屬經濟區立法的內 容及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以歸納一個國際普遍採用的立法型態,供 我國立法的參考;另一方面檢討我國現行法及有關單位草擬的法案是否符合我國目前 的需要,然後再根據綜合研究的結果,試擬我國專屬經濟區的立法草案,作為本文的 總結。本文約有五萬餘言,各章的結構如次: 第一章:「緒論」簡要分析專屬經濟區制度對我國的影響,以及本研究的目的與方法 。 第二章:「專屬經濟區的國際法地位與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以三小 節分別討論專屬經濟區的國際習慣性質及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我國的效力 ,並就該公約關於專屬經濟區的規定做重點闡述。 第三章:「各國專屬經濟區立法的比較研究」分四節,就三十餘國的立法加以綜合比 較,並評述其得失,最後歸納專屬經濟區立法的一般型式及內容。 第四章:「我國專屬經濟區應有的立法」計四節,除說明我國宣布二百海里專屬經濟 區的憲法基礎外,另探討我國現行法制與經濟部「經濟海域法」草案的適應性,以及 未來我國專屬經濟區立法應注意的重點。 第五章:「我國專屬經濟區的試擬」-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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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に対する刑事規制の比較法的検討

李, 卓昕 23 March 2017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0139号 / 法博第204号 / 新制||法||158(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塩見 淳, 教授 髙山 佳奈子, 教授 安田 拓人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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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道水に含まれる物質の気相曝露に関する研究 / スイドウスイ ニ フクマレル ブッシツ ノ キソウ バクロ ニ カンスル ケンキュウ

柳橋, 泰生 24 March 2008 (has links)
Kyoto University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工学) / 甲第13797号 / 工博第2901号 / 新制||工||1428(附属図書館) / 26013 / UT51-2008-C713 / 京都大学大学院工学研究科都市社会工学専攻 / (主査)教授 伊藤 禎彦, 教授 内山 巖雄, 教授 森澤 眞輔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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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民法學史──以戰後一代法學期刊為史料的考察(1949~1971)

孫健智, Sun, Kian t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以戰後第一代法學期刊為史料,探討1949年至1971年這二十餘年間,民法學的發展與變遷,包括民法學的題材與論證,以及時代背景、司法實務、外國法等等因素的影響。   1950年代至1960年代初期的民法學論文,宛如甚而即是教科書抽印本。法學者主觀的認知及其客觀的功能上,期刊論文的任務與教科書相同,均是交代基礎理論。1960年代中期,民法學論文在取材上有些微的轉變,民法學研究者從外國法繼受諸多議題,如公害、生物科技、醫療糾紛、產品責任。   民法學論著中,法律論證的總體取向,係探求法律文本的原意,即「民法諸條文構成什麼樣的秩序」。詮釋性議題多源自法條文字的語意性問題,哪些文字的語意有待探究,又受到外國法影響。   在方法論上,文義、邏輯,加上比較解釋,幾乎吞沒所有解釋要素。民法學研究者尚無方法論的自覺,對價值與原則的掌握與運用也相當有限。直到1960年代中後期,戰後第二代法學者開始明確指出應保護之利益,惟尚未在所舉案例中,具體衡量當事人的利益。   在國共內戰的時代背景下,法律人以「法秩序至上」的觀點看待世界,他們熱烈地談論政治議題,卻對社會議題冷漠。對於前者,法律人僅重申既存法秩序,但後者要求新秩序的創造,法律人無能為力。法律詮釋對秩序的渴求是此一背景的產物,這樣濃厚的政治意味,也使法學各部門受到的關注與其政治色彩成正比,民法學相對不受重視,甚而被邊緣化。 根據當代的標準,當時民法學界與民事審判實務之間,關連薄弱。回應實務見解本非期刊論文的主要題材,實務見解的引述亦多用於佐證,而非為檢討、批評而引用。當時法學界對司法實務的關切,本非檢衡量其適切性,而在提出法規操作的準則;此外,法學界缺乏溝通的平台,法學者缺乏溝通的意願與能力,加上保守的高等教育政策,使外於實務的法學社群既小且弱,難與實務界平行對話。民法學既已邊緣化,相較於刑事法,其取材更為單調。   比較法觀點在民法學中佔據支配地位,而此觀點之運用,是法律繼受工程的延續。在論著題材上,為求與外國法的架構對應,期刊論文多按體系切割題材;1960年代中後期,議題取向的論著亦是外國法影響的產物。在法律詮釋上,包括比較法解釋在內的比較法觀點,支配著民法學論文的議題與論證。   民法學研究者透過外國法認識本國法,藉由外國法鑑別本國法上的議題,從外國法借來議題,並利用外國法既有的成果,解決本國法各種疑難雜症。但比較法觀點的操作,仍藉助文義與邏輯,價值與理念則退居其次,甚或消失。方法論的貧乏使民法學研究者沒有充分認知本國法,間接致使比較法觀點的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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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未公開發行公司流動性價差之研究-以日本市場為例 / The study of liquidity discount in valuing privately held companies- the case of Japanese market

許淑茵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之主旨為透過「併購交易比較法」探討日本市場「未公開發行公司」之流動性折價幅度。綜觀現存文獻中,衡量流動性折價的實證研究方法有「首次公開發行比較法」、「限制性股票比較法」與「退場之市場倍數期望值比較法」。由於上述研究方法皆有其缺失之處,因此本研究沿用Koeplin, Sarin, and Shapiro[2000]提出之「併購交易比較法」以併購交易之市場倍數衡量「未公開發行公司」之折價幅度。更進一步藉由建構「參考配對組合」,為併購標的為「未公開發行公司」之交易案尋找一組與其在相同國家、交易年份、產業與類似規模之併購標的為「公開發行公司」交易案,計算各市場倍數之流動性折價幅度。 本研究檢視西元1998年至2007年,共十年間於日本發生之併購交易,並限制為控制性股權交易。最終可得樣本為146個配對組合,平均流動性折價幅度為22%~30%。經由橫斷面迴歸分析發現,所觀察到的流動性價差隨「未公開發行公司」特性與產業不同而有所差異。產業別之研究分析發現,「建築業」為六大產業中各市場倍數所計算的流動性折價幅度最深者;「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則為六大產業中各市場倍數所計算的流動性折價幅度最小者。交易年份別之研究發現,各市場倍數計算出的流動性價差所呈現的趨勢與日本市場歷年來併購交易案數量呈現「反向關係」,即當併購交易熱絡期間,「流動性價差」走降;而於併購交易案較為冷卻期間,「流動性價差」則上升。對於若為高成長的大型公司,其流動性折價幅度則將大幅低於其他條件之公司。由本研究之實證結果顯示,投資人爾後於評價「流動性之價差」時,將不宜應用單一折價幅度於所有「未公開發行公司」。 / Little is known about valuation of privately held companies, for which the fact that there is no sufficient information and no ready market. In general, investors will pay less for one there is no ready market compared to one that is readily marketable, ceteris paribus. Then we all accept that a private firm’s value will be reduced for lack of marketability, applying the value of the discount is a difficult matter. To the best of our knowledge, research in the past decades has relied on “IPO Approach”, “Restricted stock approach”, and “Expected exit multiple approach”. Those approaches have inherent drawbacks so this study follows the current approach of Koeplin, Sarin, and Shapiro (2000) to use a matching technique. This study uses “reference portfolio” to construct control portfolios of acquisitions of public companies for each acquisition of private companies. For 146 comparable reference portfolio between 1998 and 2007 in Japan, the average discount is 22%~30%. Our cross-sectional analysis shows, however, that the discount observed varies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firm and with the industry. This study breaks down the discount by industry, with the highest discount found in construction and the lowest in finance, insurance and real estate. We also found discount decreases during hot M&A years and increases during cold M&A years. For large and growth private firms, the discount tends to be much smaller. Overall, our findings suggest that using constant discount across private firms is w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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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基本法之比較研究 / A Comparision Study on the Basic Law of Hong Kong and Macau

陳德正, Vic C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香港與澳門分別於1997年與1999年回歸中國大陸,其特區政府運作的依據便是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筆者試圖以比較法之觀點對兩法做綜合分析,首先論述兩法具有可比性,其次分別論述港'澳不同之政制與法律架構,再來針對港澳基本法之內容作全面性之分析與比較,最後並在結論中提出個人之淺見與看法. 事實上,港澳均屬於殖民地,但若干歷史與社會條件不盡相同.因此筆者嘗試討論兩地回歸前政制不同之主要差異點:三化問題,政治民主化問題,先易後難與先難後易.及探討其原因為何.另外筆者歸納出港澳基本法的同異之處,並得出兩法大同小異之結論,再分由小異 大同 同中存異 異中求同來分析.最後,筆者並試圖以前述觀點來分析台灣基本法存在之可能性,甚至描繪其大致輪廓與走向,以供當局研擬政策之參考.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四節 資料來源 第二章 基本法與比較法理論第一節 『法學』研究方法概述一、『法學』之定義 二、『法學』之研究方法 第二節 基本法之一般研究方法 一、中共方面 二、港澳台方面 第三節 比較法理論概述 一、比較法理論之概念 二、比較法理論之特徵 三、比較法理論之範圍 第四節 基本法適用比較法理論之法理基礎與意義 一、港、澳基本法可為比較研究之對象 三、港、澳基本法適用比較法理論之意義 第三章 香港回歸前之政制與法律 第一節 香港政制 一、中國早期統治時期 二、英國佔領香港歷程 三、香港早期政制發展(第二次世界大戰前 四、香港後期政制改革 第二節 香港政制架構 一、總督 二、行政組織 三、立法局 四、公務員制度 第三節 香港司法體制 一、法院制度 二、法官制度 三、律師制度 第四節 香港法律制度 一、法律體系 二、法律淵源 三、法律內容 第四章 澳門回歸前之政制與法律 第一節 澳門政制沿革 一、中國早期統治與葡人東來時期 二、在澳葡人自治時期(華洋共處時期 三、殖民管治時期 四、葡管中國領土時期 第二節 澳門政制架構 一、總督 二、行政組織 三、立法會 四、公務員制度 第三節 澳門司法體制 一、法院制度 二、法官制度 四、檢察制度 第四節 澳門法律制度….78 一、法律體系 二、法律淵源 三、法律內容 第五章 港、澳基本法之內容比較 第一節 兩法之前身(中英、中葡聯合聲明)比較 一、兩部基本法之前身-『中英(中葡)聯合聲明 二、中英、中葡聯合聲明之異同 第二節 港、澳基本法之結構比較 一、章節排列方面 二、章節名稱方面 三、條文總數方面 四、各章節之條文方面 五、附件方面 第三節 港、澳基本法之條文比較 一、港、澳基本法相同之處 二、序言 三、第一章「總則」 三、第二章「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四、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五、第四章 政治體制 六、第五章 經濟 七、第六章 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文化與社會事務) 八、第九章 附則 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港、澳回歸前政制之比較13 一、兩地歷史沿革不同 二、兩地殖民政策不同 三、主要差異之指標 第二節 港、澳基本法之同異 一、港、澳基本法其『大同』之處 二、港、澳基本法其『小異』之處 三、港、澳基本法之『同中存異』與『異中求同』 第三節 試論『台灣基本法 一、對朱星羽版本『台灣基本法』之評析 二、『台灣基本法』與港、澳基本法之同異 三、『臺灣基本法』:不確定之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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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建物設定地價持分可行性之研究

許文昌, Xu, Wen-Ch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緒論:本章分四節,表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研究方法與流程、基本 概念等。 第二章市價比較法之運用:本章分七節,運用市價比較法來查估基地價格,其程序為 搜集買賣實例、期日修正、求建物價格、求基地價格、標準化補正、區域因素與個別 因素之比較。 第三章土地殘餘法之運用:本章分四節,運用土地殘餘法來查估基地價格,其程序為 求大廈總收益及總費用、求大廈純收益、求土地純收益、求基地價格。 第四章樓層別效用比率與地價分配率:本章分六節,闡明樓層別效用比率的意義、算 定方法、影響因子與地價分配率之意義、性質、算定方法。 第五章設定地價持分:本章分三節,計算基地持分價值并設定地價持分,最後說明地 價持分的作用。 第六章結論:就各章所研討的主題作一摘要,並作一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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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公司法制之比較研究 / A Comparative Study on Company Law Between Two Sidea of Taiwan Strait

王文杰, Wang, Wen Chie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公司法上,公司是作為一種制度而存在,它是一種形式定型化行為準則化,運行規範化的企業組織。兩岸均採公司法作為規範市場經濟主體的法律。然兩岸由於政治制度、經濟結構的不同,而存在著各自的特色和相互的差異。公司法制亦然。   本篇論文先就兩岸公司法制個別的發展沿革與變遷背景作歷史觀察;繼之,分別從其法典、法條之形式與實質內容,比較分析兩岸公司法制之體系、制度、規範之異同,及其異同之原因。除了實體法之探究,亦對此分析兩岸公司法制中各個經濟發展與社會環境作用於公司法中的聯繫及影響。尤其是大陸在一九七九年後經濟體制改革到十四大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現代化企業的轉換對公司法制的影響及呈現不同風貌。   經由本篇論文所獲致之研究經驗及理解,對於兩岸公司法制之探討將具意義,並以此作為研究兩岸法律體制的基礎與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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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標準化不動產估價之可行性分析─市場比較法應用於大量估價 / The Feasibility Analysis of the Objective Standardized Real Estate Appraisal─The Market Comparative Approach Applies to Automated Valuation Methods

龔永香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市場比較法估價過程需要經比較、分析及調整三階段,而估價師於個別估價應用中因缺乏標準化依據,造成估價過程常被質疑過於主觀且偏重經驗法則,導致估價結果產生因人而異現象。基於此本研究乃建立大量估價模型,運用估價師進行市場比較法行為邏輯,在選取比較案例階段採用明科斯基距離概念,並結合特徵價格理論,建立大量樣本的客觀標準化估價模型。藉由此模型分析,估價師不需要主觀預測,可改善過去估價結果不一致情形,並達到大量估價目的。 透過隨機抽樣的重覆實驗,實證結果發現,以模型的平均百分比預測誤差與命中率比較,整體而言未劃分次市場估價模型皆較劃分次市場準確,且其穩定度亦較高,而劃分次市場較不準確的原因,在於舊市區的表現不穩定,與市郊區的估值表現較差所致。經本研究結果,不論劃分次市場與否,標準化大量估價模型大致上均達到研究預設水準,然劃分次市場模型雖有時較準確但未優於未分區模型甚多,顯示適當劃分次市場可提高準確度,但資料太少時,劃分次市場可能產生統計偏誤問題。 / The process of the market comparative approach includes three stages:comparing ,analyzing and adjusting. Real estate appraisers lack the standardized basis in the individual appraisal application, so they are often challenged by subjectivity and stressing experience, which leads to the phenomenon that appraisal results are always different from person to person. Based on this, our research establishes the automated valuation methods. By applying the appraisers’ behavior in market comparative approach, we use minkowski metric in selecting comparative subject, and associate with hedonic price theory to establish objective standardized real estate appraisal model. By using this model, the appraisers can avoid subjective forecasting, reduce inconsistency, and therefore achieve the goal of mass appraisal. Through the repetition experiment of random sampling, we compare MAPE and Hit-rate between models. The result shows that non-delimited markets are more accurate and stable than delimited markets. The reason for this is the instability caused by older district of the city and bad performance in the suburban area. After these findings, no matter delimited market or not, the standardized mass appraisal model achieved the research standard we had set in advance. Sometimes the model of delimited market is more accurate, though not by a significant amount, it shows that higher accuracy can be expected through adequate market segmentation, but will lead to bias when lack of dat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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