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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證券法內線交易理論論我國內線交易行為主體之規範鄧依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分為六章。第一章旨在概略介紹本論文之基本理念與架構,俾使讀者能初步瞭解本論文題目之爭點所在。
第二章針對內線交易在立法政策上應否予以禁止之議題,本章首先將釐清內線交易之基本內涵,並具體闡述內線交易對社會及經濟等各層面所帶來的影響與危害,以期對內線交易首先建立一個宏觀印象。進而分別從經濟與法律兩個不同層面,彙整不同學派提出之見解,並針對各種論調提出本文想法。最後說明我國對內線交易採取之立法政策及規範意旨。
第三章以美國法院判例之演變為討論中心,美國判例法下之內線交易理論歷經幾十年之建構與變動。最早在法制規範前,法院採取普通法下特殊情事理論作為禁止內線交易之論據;其次發展出「公開否則戒絕交易原則」,繼而逐漸延伸出「傳統信賴關係理論」、「訊息傳遞責任理論」以及「私取理論」,依據實際規範需要而對於內線交易行為主體範圍作適度地限縮與擴張。本章主要目的即在於,藉由詳細地分析美國判例法上深具代表性之案例,以及各種內線交易理論基礎之構成理由,進一步釐清內線交易行為主體之射程與規範現狀。另外亦將透過各種交易關係模式之分析,檢視理論之間的協調性,並提出本文意見。
第四章介紹「歐洲內線交易行為主體之規範」。1989年歐洲部長理事會頒佈《歐洲共同體內線交易協調指令》(89/592/EEC),此項指令列出內線交易規範之最低標準,要求其會員國在1992年7月1日前完成國內法之制訂,以實現指令規範內線交易之目標。2003年《內線交易及市場操縱之指令》(2003/6/EC),更針對現有內線交易指令進行修正,並新增市場操縱行為之規範,以取代89/592/EEC號指令。本章之目的,即在於介紹歐洲共同體針對內線交易行為主體之規範內容,進而探討內線交易之規範基礎。
第五章首先對於我國內線交易之規範作一概略性之介紹,並從規範架構探討我國內線交易理論之取向。第二節次就我國內線交易行為主體之規範範圍進行分析,並進一步探討理論與規範在實際應用上是否協調一致,抑或相互矛盾。第三節則歸結前兩節所論述之爭點,提出完整之規範建議。
第六章主要在於彙整前面各章之重點,並再一次強調本文立場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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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交易下董事及控制股東之義務 / The obligation of directors and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in the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鍾維翰, Chung, Wei 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我國屢次爆發掏空公司資產之弊案,而細究其掏空之方式,多係藉由公司之交易行為,將公司資產不法輸送予特定人士。我們不難發現這些特定人士時常某程度與公司之董事或控制股東,具有一定之利害關係,甚至這些特定人士即為董事或控制股東本身。正因如此,關係人交易在我國公司治理議題上逐漸受到重視,並引起廣泛之討論,尤其針對具有董事或控制股東身分之人。由於此兩類身分之人同時具有掌握公司資訊及影響公司經營決策之權力,更易藉此方式自公司謀取私利。
我國對於關係人交易下董事之義務,雖已有規範,然而自比較法之觀點,美國法對此部分顯然較我國完備,不僅對於關係人交易設有事前之董事行為標準,並且對於符合行為標準之關係人交易,給予董事安全港之保護。同時,配合司法實務上所發展之司法審查標準,採取寬嚴不一的審查模式,使董事得於關係人交易中合理預測訴訟風險。一方面可降低關係人交易中非常規交易發生之可能性,另一方面亦不至於全然扼殺關係人交易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產生之正面價值。我國法之董事義務既是繼受英美法上受任人義務之概念,因此本文嘗試分析美國法中關於關係人交易之相關規定,希冀做為我國修法之參考以求法制之完備。
又我國現行公司法在控制股東義務方面,似存在重大之法律漏洞。尤其在關係人交易下,有心人士為規避擔任董事可能帶來之相關義務,轉而選擇置身於幕後,成為不具董事身分卻實際掌握公司經營決策權之控制股東。此無疑對於欲利用關係人交易不法掏空公司之人,開啟方便之大門。事實上,在英國及美國法上對於控制股東在特定情況下課予如同公司董事一般之受任人義務,而本文則將其焦點限縮在關係人交易下控制股東之義務,經由整理分析英美兩國法制上之條文、學說及重要判決,以期建構出我國規範關係人交易下控制股東義務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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