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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醫療救助法制之研究莊毅冠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基於生存權的保障,國家應提供人民生活扶助與醫療救助等給付。全民健保施行後,大法官釋字四七二號揭示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予適當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遂開啟一連串對經濟弱勢者的保費協助措施,輔以相關醫療補助辦法的補助。惟我國領有醫療補助的人口比例甚低。
以美國醫療救助為例,自一九六五年建立Medicaid制度後,發展自今已有超過百分之十五的人口領有醫療救助,其制度強調實質醫療需求的內涵。在美國採開放式醫療市場的情況下,Medicaid對於貧者所提供的醫療服務更形重要。
相對於我國縣(市)醫療補助辦法對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過度限縮,是否有違母法,深值檢討。此外,我國亦應放寬對收入戶的認定,並修正醫療補助的資格與內容,以提供更多實質醫療需求者的醫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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