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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不實表達之防制-以公司治理與刑事責任為中心

陳文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定時編製、查核及揭露會計資訊」是促進現代經濟有效率運作的重要制度之一,現代社會設計了種種機制,希望使「定時編製、查核及揭露會計資訊」這個制度可以順利發揮原先預設的功能,例如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制營利事業提供財務會計資訊,並制訂財務報表編製規範。另外,在公司法制上安排各項制度,要求經營階層提供及時、允當表達的財務報表給不參與經營的外部人。最後,針對財務報表不實表達課予刑事責任,以警示財務報表編製者不要輕易違反財務報表編製的規範。 財務報表不實表達是指財務報表所記載的內容,與實際存在的事實不符,或不按「一般公認會計準則」編製。以編製者主觀要件為故意或過失為標準作分類,可分為財務報表舞弊(故意)及錯誤(過失)。基於故意所發生之財務報表不實表達,造成的傷害極大,而且較難於事前發現而予以防範,因此法律制度特別針對這種不法行為課予刑事責任,並依照對個人、社會利益傷害的大小,分別於《商業會計法》與《證券交易法》訂定不同刑度的刑事處罰。本文探討的焦點集中於因故意而發生之財務報表不實表達。 公司之經營階層負責編製財務報表,傳遞財務會計資訊予外部人,該外部人包括不參與經營之出資者及債權人。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基於人性自利之前提,公司之經營階層在編製財務報表時,並不必然會提供及時、允當的財務會計資訊,而可能透過編製不實表達的財務報表,謀取不正當之利益。公司治理之研究範圍,即在討論如何合理及有效的控制經營階層之管理權限,促使經營階層為公司全體利益努力,降低經營階層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性。《證券交易法》於民國95(2006)年1月經過大幅度的修正後,正式引進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及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制度。其中,審計委員會均由獨立董事擔任,其獨立性與監督能力均較先前之監察人制度提高許多。另外,審計委員會可參與財會主管、稽核主管及查核會計師之選任。此項制度上之變革對於公司的正當經營與財務報表的允當表達應有相當的助益。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範,《商業會計法》第71條「財務報表不實登載罪」與《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財務報告虛偽記載罪」是針對不實財務報表編製者之刑事處罰規定。《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財務報告虛偽記載罪」相對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財務報表不實登載罪」,屬於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刑法》第215條「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相對於《商業會計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財務報表不實表達,屬於同一類犯罪之基本類型,基於法安定性之考量,同一類型犯罪之犯罪構成要件的規範與解釋上,《刑法》、《商業會計法》與《證券交易法》三者之間應有相當之一致性。因此,本章擬以《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財務報告虛偽記載罪」為中心,說明財務報表不實表達之犯罪構成要件,旁及說明《刑法》215條「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財務報表不實登載罪」之犯罪構成要件。 回顧民國93(2004)年6月爆發的博達弊案,93(2004)年第一季的財務報表明明記載尚有銀行現金約新台幣六十三億,最後卻無聲無息的消失,就是一件典型財務報表不實表達的案例。本文擬以博達這個實際案例作為探討的主要對象。蓋博達事件之舞弊方式與財務報表不實表達有密切的關係,應可多方面展現財務報表不實表達的不同樣態,同時亦可瞭解我國刑事法律體系對於財務報表不實表達的適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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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證券市場監理法制論財務報表不實之法律責任

周秀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當今社會經濟資源的流通體系中,證券市場是十分重要之機制,當投資人於證券市場將其資金挹注於經營體質良好之公司,所產生的連動效果將有助於整體經濟的蓬勃發展。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以及財務報表衍生的各類分析,是投資人決策過程中極為重要的參考資訊,亦是被投資公司檢視自我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主要依據,從而產生由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等需求,期藉由會計師之獨立性及專業審核,合理確認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  然而近年來國內外接連發生多起重大財務舞弊案件,廣大投資人及債權人直接蒙受其害,財務報表編製者、公司高階主管與簽證會計師之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備受質疑,尤其是位居專家立場,為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與否背書的會計師,更是成為眾矢之的,主管機關亦即刻就證券交易法、會計師法等相關法令進行修正,加重會計師法律責任成為報章雜誌一再出現的主題。   關於財務報表真實性之確保,會計師之簽證職能雖被賦予極高的期待,惟財務報表供應鍊整體尚包括公司管理階層、監察人、準則制定者、主管機關等,倘能就所有環節進行個別審視檢討,進而就供應鍊整體加以綜合規劃,對於建立證券市場健全的資訊公開體系,當能提供更完整而根本之助益。   本文首先說明財務報表於證券市場資訊公開體系中之定位,包括財務報表之主要內容與功能,以及進行編製、查核簽證時所應遵循之法令規範;次則就財務報表不實之意義及案例、法院判決進行探討,並介紹相關研究報告之主要內容;接著說明證券市場監理法制對於財務報表不實之防制體系,包括自律與他律機制對於確保財務資訊真實性之規範,其中由於會計師簽證係證券市場監理法制中,確保財務資訊真實性之最基本要求與第一道防線,因而另以會計師為法律責任探討主體,下分行政責任、對投資人以及委託查核客戶之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對受查公司追究法律責任之可行性等,依序說明現行規範及新近修法概況;最後關於財務報表內容存在不實情事時,現行法令中已納入規範之責任主體,包括有價證券發行人、證券商、發行人之職員、主辦會計人員、會計師及其他專門技術人員等,就其所應負之行政、民事、刑事責任本文以表格方式整理列示,期就財務報表不實法律責任之現行法令構成體系,作一整體檢視,並試加探討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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