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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證己罪原則-nemo tenetur王士帆, Wang, Shih-f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emo tenetur se ipsum accusare-沒有人必須自我控訴(niemand muß sich selbst anklagen),nemo tenetur se ipsum prodere-沒有人必須作為對抗自己的證人(man muß nicht gegen sich selbst als Zeuge auftreten),這兩句拉丁法諺即為不自證己罪原則(nemo-tenetur-Prinzip):「沒有人有義務使自己承擔罪責」、「沒有人有義務對自己的罪行做出貢獻」、「沒有人有義務對自己的犯行主動提出不利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違反意志去積極證明自己的犯罪」,乃是法治國的基本立場,以尊重人性尊嚴的中心思想為基礎的刑事程序原則,而人性尊嚴關注的是,被告必須能自由決定是否願意將自己作為自己犯罪的證明工具,強制將自己的陳述提供作為刑事判決或其他相關處罰的條件,不僅欠缺期待可能,也違反人性尊嚴。
nemo tenetur這個在國內已是刑事訴訟圈子耳熟能詳的拉丁法諺,每個法律系學生都能領略一二,把它作為論文題目,乍看是燒冷灶,本文用意在引進比較法上的觀察,主要是介紹德國法,同時回顧國內文獻與現行法規。本文分作八章,包括【第一章 緒論】、【第二章 不自證己罪原則起源、國際發展與我國法依據】、【第三章 不自證己罪原則的適用與違反類型】、【第四章 不自證己罪原則與「訊問」關係】、【第五章 不自證己罪原則對強制處分的衝擊】、【第六章 不自證己罪原則與證據禁止】、【第七章 不自證己罪原則在「非刑事法」領域的發展】及【第八章 結論】,冀能對不自證己罪原則的輪廓,建立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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