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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機關資訊安全管理之研究

黃慶堂, Huang, Chin-T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環顧辦公室自動化的演進歷史,早期從降低事務管理成本,提升行政運作效率輔助機具的發展,至今日電腦大量引用,四通八達的網際網路,資訊科技的洪流,正一波波的衝擊著各組織,行政部門亦難置身於外。就以組織內環境系統而言,資訊科技正嚴厲考驗傳統金字塔式的組織結構,網路流通訊息的便利,使中層管理者的地位岌岌可危,影響著整個組織的決策模式與管理方式;就組織外環境系統而言,電子化政府正透過網路連線,讓民眾享用更加便捷、高品質的服務、取得更多的訊息,更加暢通的溝通管道,甚至影響著整個民主政治的內涵。資訊科技對行政組織運作過程與其產出的衝擊與日俱增,而其帶來的正、負面效益,是吾人必須面對的嚴肅課題。 資訊科技所帶來的正面效益,資訊取得質與量上的變革,減低了民眾與行政機關間溝通障礙,人民可隨時取得機關相關訊息,滿足需求,電子化政府成為政府施政目標,『行政公開化』成為未來必然趨勢;就機關資訊財產權維護而言,因資訊科技使得整個檔案資料庫『數位化』、公文訊息『電子化』,傳統的公文流程、檔案保存方式起了根本轉變,檔案室不再是案牘勞形的儲藏大批卷宗,未來各機關中資訊室(中心)才是訊息流通、資料保存的中心。因此行政機關在面對未來民主行政要求、『行政公開化』的趨勢下,應有效的管理機關資料、維護機密資訊及民眾個人隱私,防止不法者破壞、竊取、竄改,在公共資訊的運用與機關資訊財產權的維護上求取一效率公平的管理方法,行政機關應認知到: (一) 資訊安全管理因時代進展而有不同意義,隨著資訊科技的突飛猛進,在行政公開化民意要求下﹐資訊安全管理問題具有的相依、主觀、人為及動態等特性將逐漸浮顯出來﹐深深影響組織內部及外部的運作。 (二) 一個完整的資訊安全管理系統,需完整的包含組織內、外各次級系統、並在整個大環境中具有政治、法律、經濟、行政、技術、及時間上的可行性。 (三) 行政機關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之目的在求取機關資訊運用上的機密性(confidentiality)、完整性(integrity)與可用性(avaliability),而其功用則在機關財產、隱私權的維護及機關所應提供的公共資訊的合理運用上求得一均衡點。 (四) 妥善的資訊安全管理,除了管理當局的支持與專家協助之外,有賴完善的組織環境使用管理規定及資訊運用者資訊安全倫理的建構。 (五) 資訊安全管理研究將隨著資訊科技的永續發展,在內容上不斷的擴充與更新,政府應以更前瞻性的眼光規劃新的法令與訓練,建構資訊安全倫理以應未來所需。 早在二十六年前(1973),公共行政學者H. A.Simon就曾對資訊科技對組織的衝擊研究,研擬如何有效地建構組織俾利於資訊之處理與儲存。另Norman J.Ream(1968)在『電腦對政府組織之影響』中指出在可預見之將來,政府組織將日趨依照資訊流動及決策點所在而建構。而為因應資訊化社會,行政院研考會在民國七十三年即完成『資訊立法之研究』,確立資訊科技的發展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防範電腦犯罪』、『加強資訊安全』、『確立文件法律地位』等層面,近來又陸續制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所屬各級機關電腦軟體管理作業要點』等資訊安全法案,唯上述理論與實務研究,仍著重於機關財產權與機密資訊的維護,為免陷入以『效率』掛帥的功能主義典範窠臼,對於溝通、公平與尊重等新人性主義典範應予適度關注。也就是在民主行政的環境下,資訊公平合理的運用應視為資訊安全管理的目的,而非僅具工具性價值,公部門應摒棄以往『閉關自守』的心態,以恢宏的胸襟與氣度,兼具『效率』與『公正』觀,來面對資訊社會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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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證己罪原則-nemo tenetur

王士帆, Wang, Shih-f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emo tenetur se ipsum accusare-沒有人必須自我控訴(niemand muß sich selbst anklagen),nemo tenetur se ipsum prodere-沒有人必須作為對抗自己的證人(man muß nicht gegen sich selbst als Zeuge auftreten),這兩句拉丁法諺即為不自證己罪原則(nemo-tenetur-Prinzip):「沒有人有義務使自己承擔罪責」、「沒有人有義務對自己的罪行做出貢獻」、「沒有人有義務對自己的犯行主動提出不利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違反意志去積極證明自己的犯罪」,乃是法治國的基本立場,以尊重人性尊嚴的中心思想為基礎的刑事程序原則,而人性尊嚴關注的是,被告必須能自由決定是否願意將自己作為自己犯罪的證明工具,強制將自己的陳述提供作為刑事判決或其他相關處罰的條件,不僅欠缺期待可能,也違反人性尊嚴。 nemo tenetur這個在國內已是刑事訴訟圈子耳熟能詳的拉丁法諺,每個法律系學生都能領略一二,把它作為論文題目,乍看是燒冷灶,本文用意在引進比較法上的觀察,主要是介紹德國法,同時回顧國內文獻與現行法規。本文分作八章,包括【第一章 緒論】、【第二章 不自證己罪原則起源、國際發展與我國法依據】、【第三章 不自證己罪原則的適用與違反類型】、【第四章 不自證己罪原則與「訊問」關係】、【第五章 不自證己罪原則對強制處分的衝擊】、【第六章 不自證己罪原則與證據禁止】、【第七章 不自證己罪原則在「非刑事法」領域的發展】及【第八章 結論】,冀能對不自證己罪原則的輪廓,建立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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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所得稅制度對企業經營影響之研究----我國企業研究發展之實證分析

黃慶堂, Huang, Qing-T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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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程序中國家取得之偵訊自白

陳昭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首先說明,本文並不著重於法制史之研究。蓋刑事訴訟之動態發展,研究範圍仍應以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主軸,其中我國實務呈現新舊見解交錯影響之狀況,相關的偵審歷史痕跡將於相關章節鋪述,並涉及我國歷年相關學說發展。 關於我國實務見解研究,著重於我國最高法院歷年來所做成的判例,並輔以2003年修法前後最高法院關於偵訊自白的判決、刑事庭決議,其中並納入相關的初級審、上訴審法院判決、座談會以及檢察署研究決議,比較分析我國實務界對於偵訊自白概念與判定證據能力的處理模式。之後並檢討我國實務見解產生的問題。 本文亦將分析我國學說對於偵訊自白的處理,尤其是學說判定偵訊自白證據能力的議題,嚴重受到實務見解「自白法則」之影響,導致偵訊自白的證據能力難以為有系統的說明。相較於此,本文擬從我國歷年修法之相關法制進行研究,並以德國、美國的現行法、判決實務、學說討論進行比較分析。其中在相關議題上,採擇歐陸法系典範的德國學說、實務論述、並及於近年我國刑事訴訟法修訂的法律繼受國美國及日本的學說與相關實務見解,部分並佐以筆者所知悉的歐洲人權法院判決。論述時尤著重於相關概念的說明,特別是在外國學說或實務引介時,探討其所所涵蓋之範圍,避免文義上之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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