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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之研究-以電腦詐欺及廢除牽連犯、連續犯之修法為題郭志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詐欺犯罪向來高居我國刑事犯罪排行榜之前幾名,究其原因應與其犯罪手段多樣、犯罪成功率及犯罪所得均高但其可能必須付出之代價卻相對較低等因素有關。尤其是在電腦網路及相關資訊設備普及後,詐欺犯罪的型態與手法更是日新月異,導致詐欺犯罪已然成為不可忽視的重要社會問題。
首先,本文第一章擬由我國刑法中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作為切入點,分別就詐欺罪之立法目的、保護法益以及各個構成要件等層面,探討詐欺罪之整體內涵。
其次,針對新型態之電腦詐欺犯罪,本文則於第二章中由電腦犯罪之概念及類型為出發點,並分別介紹美國、德國及日本等國之立法例,再探究我國目前之相關規定及實務判決,以對於電腦詐欺之類型及法律適用及解釋等方面之議題加以分析。
再者,我國刑法於民國94年1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2月2日經總統正式公布。本次修正案中,廢除了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有關牽連犯之規定及刑法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此一修正內容將對於我國刑法上犯罪競合理論之適用與內涵產生相當程度之影響。本文擬由行為單複數之介紹為始,分別就與詐欺罪有關之牽連犯與連續犯之問題,以及本次修法後所可能造成之影響進行探討。
最後,本文第五章結論中,則分別就詐欺罪構成要件之內容、刑度以及本次修法廢除牽連犯與連續犯後之量刑標準等問題提出結論與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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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犯罪之法律適用與立法政策-保護法益之遞嬗陳憲政, Chen ,Hsien-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欲藉由竊取虛擬寶物行為之案例,來探討現行法有關電腦犯罪的規範,並期於釐清相關概念後,可以提供一個妥適的解決方案。因此首先於第二章擬對於電腦犯罪規範的發展進程為說明,透過美國、德國、日本等外國立法例的介紹,來瞭解不同時期對於電腦犯罪規範的立法思維與保護法益。進而藉此檢討我國相關的立法規定,特別是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解釋。
在釐清目前電腦犯罪規範的立法思維與保護法益之後,接著要討論的是「竊取」虛擬寶物行為的刑法規範。由於虛擬寶物與實體財產具有本質上的不同,因此在第三章的一開始,首先是對於虛擬寶物在哲學上與經濟學上的意義加以說明,並就其在法律上的意義為闡釋。於瞭解虛擬寶物在刑法規範上的定位之後,始進一步討論「竊取」虛擬寶物行為的罪責。其中特別是關於電磁記錄竊盜罪(舊法)與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電磁記錄罪的說明,藉由二者的比較,瞭解該等規範的意義與目的後,進而對於「竊取」虛擬寶物行為加以分析。
由於本文認為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規範,乃在於保護資料處理程序的安全。故有關該章條文之適用,也必須是以此為前提。因此竊取虛擬寶物行為在概念上並非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的規範對象,只能轉向與電磁紀錄有關的其他實體權規範來評價。而竊取虛擬寶物行為在概念上屬於「利益」的取得,且就整體案例事實觀之,該行為亦與不正使用電腦行為相涉,因此以下便就電腦詐欺罪之刑法規範為討論標的,以期能獲一妥適的解決方案。
基於上述理由,本文第四章主要是對於電腦詐欺罪的相關規範為解釋說明。而關於案例事實中行為人所為之「無權」輸入帳號、密碼行為,是否屬於條文所稱的「不正方法」,必須透過電腦詐欺行為的分析,始能釐清。因此本章首先就電腦詐欺罪的規範目的為介紹。於釐清其與傳統詐欺罪的關係後,進而分析各該構成要件的解釋適用,特別是關於「不正方法」的解釋。由於我國有關電腦犯罪規範等規定,係參考日本立法例而來。又德國之立法較日本為先,其學說與實務案例的討論,亦較日本豐富。因此,在構成要件的解釋方面,本文擬先就該兩國之立法例與學說為介紹。藉由外國立法例與學說的說明,釐清各該(外國立法例)構成要件的適用關係。進而透過比較法的方式,探討我國關於電腦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應如何解釋適用。最後,再將本案之案例情形納入解釋討論。
第五章則依據上述研究結論,針對本文緒論所提之案例為分析。而此章主要分為三個部分:其一是關於行為數的認定,本文擬先就關於一行為的諸種定義為介紹,接著,分析各說之優劣,試圖由其中得到一個比較妥適的定義,並藉此檢驗本案案例。其二為對於犯罪事實的評價,特別是關於前述實務判決的歧異,希望可以透過構成要件的解釋,找出最妥適的論罪方案。並就刑法第二條有關法律變更規定之適用,做一說明。其三則是對於引起研究動機的案例,進行罪數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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