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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幹細胞研究之政治分析 / The political analysis of stem cell research in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陳勳慧, Chen, Hsun 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國的社會價值、歷史文化與政治制度影響國內各個不同行為者的行為,進而決定立法的發展。本論文以英美兩國幹細胞研究政策的立法演進為主題,首先介紹幹細胞研究的科學發展。其次闡述墮胎政治的歷史遺緒對於英美兩國幹細胞研究政策立法的影響。再來是著眼於支持和反對幹細胞研究的利益團體採取何種遊說策略以達到目的,以及政府與國會如何回應利益團體的要求、因應國內外研究發展,形成或修正幹細胞研究的政策。
從1978年第一個試管嬰兒Louise Brown出生開始,到後來複製羊Dolly誕生、人與動物跨物種混合胚胎等重大科學事件,「捍衛人類尊嚴」與「保障研究自由」兩者間就不斷地拉鋸。不斷前進的科學研究永遠走在法律的前端,挑戰人們的價值觀,立法者需要時時跟上研究發展的腳步,確保研究在大眾所容許的界限內進行。
英國在1990年通過「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並成立「人類受精與胚胎學管理局」,是第一個針對胚胎及幹細胞研究做全面性立法規範的國家。對於幹細胞研究的管理是採「正面表列同意」、「前端管理」的模式,公私部門的研究在進行之前都必須取得「人類受精與胚胎學管理局」的授權同意。
美國對於幹細胞研究則是採取「負面表列禁止」、「終端管理」的模式,符合市場經濟小而美政府的傳統。只規範使用聯邦經費補助的研究,不規範私部門研究的部分。但是對於公私部門研究的臨床應用嚴格把關,確保安全性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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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生殖性複製與生殖自由許昭元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藉由生物科技中的複製技術,本文探討其與憲法保障生殖自由之關係。整個問題點,可以很簡單歸納為一句話,即「無性生殖受憲法生殖自由之保障嗎?」。
所謂的「複製」,和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誕生,而於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死亡,可能是史上最有名的一隻羊:桃莉,有很大的關係。其之所以有名,在於其係運用「複製」技術,所誕生的第一隻哺乳類動物。而在桃莉之後,也有許多其他哺乳類動物運用此項技術誕生,故也開啟了運用於人類身上之可能性,因而產生了極大的爭議與論辯。複製技術以技術的不同而區分,可以簡單分為「胚胎分割」與「體細胞核移轉」兩者。而如果以目的的不同而區分,則可以分為「治療性複製」與「生殖性複製」。本文主要針對在二OO四年七月以前,得作為產生個體之用,且性質上屬於無性生殖的體細胞核移轉技術。
生殖自由在我國與美國憲法均無明文,但是借由美國實務與理論相當多的見解,以及我國相關文獻之豐富討論,其內涵大致上可以區分為「是否生殖」、「如何 (不) 生殖」及「 (不) 生殖什麼」三者。生殖性複製得否禁止,禁止之法律是否合憲,因此乃係屬「如何生殖」中方式選擇自由之問題。不同的生殖方式之中,本文採取生物本能、基因傳遞之概念,認為獲致與自己有基因關連之子嗣的方式,位居生殖自由之核心。但在均屬核心之方式中,亦非無分軒輊地受憲法同等之保障。本文以為不同可獲致有基因關連子嗣之方式,應以「是否需要輔助」為第一區分,而以「有性或無性」為第二區分標準。在此之下,性行為可先鞏固為方式自由之核心地位。除性行為之外,其他方式又以人工生殖較無性生殖更接近核心。各種不同的生殖方式,即可依此而形成「蘋果、柳丁與橘子」之層級化區分;而在均屬安全有效的前提下,亦非個人可自由選擇。借由舉證責任倒置的「例外窮盡模式」,使真正有需要的極少數人,得以此方式自由繁衍後代。
我國人工生殖法草案禁止無性生殖,但是用語稍有瑕疵,且禁止理由又係基於「人之存在價值及尊嚴」與「社會倫常秩序」,與本文之看法不盡相同。生物科技礙於其專業鴻溝與發展快速,欲以法律精確定義,顯然有所困難。故在管制手段上,實應考量採取立法大幅授權,與行政個案判斷之模式。此外,司法審查介入此種個案,亦庶幾符合其權力角色與功能分配,而可發揮定紛止爭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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