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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受害補償制度之研究--以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為例曾育裕, ZENG, YU-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研究目的﹕台北市議會於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日通過大眾捷運系統第一期工程特別預
算時,曾附帶但一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間,對沿線住戶如因此受害時,應給予工程受害
補償費,並酌情減免營業稅、房屋稅及地價稅。此決議顧及特別犧牲民眾之權益,可
謂極其明智,值得喝彩!但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關係人民權利、義務之事
項,應以法律定之。」故在缺乏一套完整之工程規模龐大的大眾捷運系統,因其施工
所造成人民權益之損害,在補償救濟上,建立一套可行的法律依據及其法律理論基礎
。〞受益付費,受害補償〞為一基本之法律理念,然我國現行法僅有〞受益付費〞之
「工程受益費微收條例」,卻無〞受害補償〞之法制,本論文藉此研究,對此一工程
中受害補償法制,提倛一解決方向,此本論文之另一目的也。
文獻﹕參考中興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研究之「台北地區大眾捷運工程受害與受益之研
究」;中鼎顧問公司研究之「台北地區大眾捷運系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交通大學
運輸研究所研究之「台北市中運旺捷運系統環境評估」等做為主要之文獻回顧,以對
捷運工程之施工影響有所認識,再據此作為本論文研究之開展。主要之研究文獻,因
國內缺乏,故多引用日本、新加坡、香港、德國等之資料。
研究方法﹕本研究著重於法制之探討,以現行法制所無者,對新法制之可採,為實現
、改革之鼓吹;故研究方法著重於法理的週詳建立,外國相關法制之比較研究,以求
其同、觀其異、採其長、捨其短。主要研究方法比較研究法及理論探討法兩種。
研究內容﹕本論文之研究內容除文獻回顧外,再就新加坡、香港、德國之立法例予以
比較研究;並從憲法理論、國家責任理論、損失補償理論深入探討本研究之理論基礎
;最後得出工程中受害補償法制之輪廓及可行方向,以結論及建議終結本論本。
研究結果﹕無論從法學理論或外國法例,甚至從公平正義之觀點視之,我國均有必要
建立工程中受害補償之制度;短期作法,可將之列入「大眾捷運法」中,以求對此一
鉅大工程所帶來之侵害影響,有一解決之道;長期作法,則應另行建立一套完整的「
工程中受害補償法」,以期政府部門因興建公共工程,對人民造成損害結果時,有一
妥適完善之解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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