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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土地稅 累進稅VS 比例稅 比較研究林修正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般在討論台灣土地稅的文章,很多都從孫中山的土地稅論點發展,對地價變動的「不勞而獲」利益,力主予以課徵,課徵高稅率的土地增值稅,以求社會公平,也從關心社會公平的角度,對地價稅也主張以累進稅方式,用提高稅率方式促進土地利用效率。但本文認為這樣的觀點並不正確。
我們從生產理論推論土地在生產活動,由於生產要素數量比例的調整會產生不同的生產力,進而推論一般認定土地土地價格、數量變動與土地收益變動的關係。地價變化的主因來自土地收益(地租)變化,土地收益變化是「因」,土地價格變化是「果」,處理地價變化問題,重點在對土地收益課稅,也就是地價稅,不是對地價變動課稅的土地增值稅。目前強調對地價稅輕稅,卻對土地增值稅重稅,不僅無法處理孫中山所提出取締「不勞而獲」的問題,甚至讓問題更嚴重。
本文在公平上強調不僅土地資源的應用要公平,貫穿孫中山土地稅的精神,應該所有的生產資源都應一視同仁,由此反推出孫中山過份強調土地的特殊性,導致土地在經濟活動中受到不平等的對待,這樣的不平等,在經濟資源在經濟部門間的移動,導致土地價格更加不合理,也使資源配置更不合理。另一方面,我們也討論孫中山所謂的公平與目前累進稅的公平意義差別,認為現行土地稅採行累進稅,已經偏離孫中山的想法,與原意不合。而累進稅的設計在許多方面並無法促進公平,甚至更不公平。
在效率方面,我們認為價格機能會讓資源配置到最佳狀況,因此地租曲線所呈現的相對土地收益、相對價格是很重要。由於百分之百的土地增值稅會出現閉鎖效果,使得土地增值稅改為累進稅制,這樣就紊亂值本的價格體系,扭曲資源配置,也讓價格資訊原本就不明的狀況更加不透明。不僅於此,連涉及土地收益的地價稅也採行累進稅制。更攪亂土地資源。我們認為土地稅採行累進稅,不僅扭曲孫中山的原意,而且對財富分配助益不大。
再者,我們引進預期及均衡概念去解釋地價變動,實際上,土地交易價格因為含有預期因素,所以交易價格所反映土地購買者的報酬率經常會低於市場狀況,所以土地交易不一定有利。也從均衡的概念推論,一般認定購買土地的報酬率高,其實不正確。若購買土地的報酬率高,則賣土地的人就是傻瓜。
最後,我們引用嘉義市的公告地價、公告現值,印證我們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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