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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式支出與所得分配──台灣之實證研究邱峰明, QIU,FENG-M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所得稅一般被視為較分平的租稅。尤其是綜合所得稅,考慮個別家庭或個人之不同情
況,以凈所得作為衡量經濟能力的指標,課徵累進稅率,使納稅能力相同的人,課徵
相同的所得稅;納稅能力不同的人,課徵不同的所得稅,以期達到所得重分配的目的
。
但是基於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原因,政府往往給予納稅者各種的租稅優惠
。這種脫離規範性所得稅結構之稅式支出,僅僅施惠於某一特定的行為、或某一所得
階層的個人。在政府固定的預算下,遂成為其他未受惠者之負擔,且可能減緩所得稅
之重分配功能。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個人所得分配調查報告指出從六十九年起
,家庭及個人之所得差距有逐漸擴大的趨勢。因此本文試圖去瞭解與分析我國個人所
得稅制下之稅式支出對所得分配有何影響。
本文首先依國內外有關單位,經濟學者所共同接受之稅式支出準則,根據行政院主計
處之個人所得分配調查報告,定義一個規範性所得,以申報戶為單位,計算稅式支出
對所得分配的影響。實證結果顯示我國個人所得稅之稅式支出有明顯的倒置補貼:五
分之一最高所得階層的人享受了約百分之六十五的稅式支出;而五分之二較低所得階
層的人只享受約百分之五的稅式支出。再就現役軍人、國中以下教師免稅所造成之所
得分配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所影響之所得分配不公平。
最後本文將就現得的所得稅稅式支出分別提出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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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累進課征及其起徵點之研究李承嘉, LI, CHENG-J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計一冊,約六萬言,全文共分五章十六節,主要在探討我國地價宜採行比例稅
率抑累進稅率及現行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問題。茲將各章提要簡述如次:
第一章:緒論。本章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研究方法及一些名詞
定義。
第二章:地價稅之基本概念。本章說明地價之意義及種類,地價稅之理論依據,地價
稅之經濟功能及其特性。
第三章:我國地價稅沿革、問題分析與檢討。本章闡明我國課徵地價稅之由來,立法
及實施沿革,並就現行地價稅稅率問題加以分析與檢討。
第四章:我國理想之地價稅。本章從租稅理論,遺教,我國客觀環境等各方面分析我
國應採行之地價稅制,並根據分析結果探討我國地價稅應採行之稅率及現行地價稅累
進起點地價宜如何改進。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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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所得稅問題之研究王建□, Wang, J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今各國之稅攻,類皆以推行法人所得稅為要務,期能建立直接稅為主幹的稅制。法
人所得稅的發展,其歷史至今不過六、七十年,但在各國歲入上已占有重要的地位。
因之,對法人所得稅的諸項問題加以研討,似有其必要。
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之並行,各國不乏其例。法人所得在課征法人所得稅之後,
分配於其構成分子時,尚須課征個人所得稅,遂使同一所得被課雙重所得稅,此種情
形是否為重複課稅,不無問題。若其為重複課稅,又應如何補救﹖其補救方法雖甚繁
多,但在實行時則應視經濟環境與需要,以及稅務行政效率如何作為選擇之依據。
對於法人所得稅的性質,一般均認為是直接稅。直接稅是不能轉嫁其稅負於他人的。
然而法人所得稅是否不能轉嫁,則頗有疑問。傳統的理論認為絕對不會轉嫁,但新的
理論及企業界的統計,則認為法人所得稅在相當期間將會轉嫁,祇其轉嫁的程度如何
不易測定而已。
法人所得稅係屬所得稅之一種,是否可以與個人所得稅同樣採用高度的累進稅率,不
無研究餘地。就平均社會財富的觀點來看,法人所得稅採用累進稅率,對平均財富確
具有相當的功效。因為根據固德氏(Richard Goode
)的統計,法人所得確是造成財富集中的一項重要原因,尤其在經濟發達的國家更是
如此。但就鼓勵儲蓄,增加投資的觀點來說,因為累進稅足以妨害儲蓄、減低投資的
誘因,對於經濟發展發生不利的影響,所以法人所稅之採用累進稅率很不適宜。另就
各國法人所得稅稅的演變來看,法人所得稅的稅率亦有趨於比例稅的傾向。此乃經濟
政策重於社會政策的應有措施。
本稿在研究以上三個理論問題以後,再提出兩個技術性的問題。一為固定資產的折舊
問題;一為存貨估價的問題。前者是固定資產估價的主要問題,後者是流動資產評價
的重要項目。折舊的高低、存貨的多寡,對法人所得稅都有直接性的影響。本稿對折
舊及存貨皂的計算,就各種可能採用的方法加以討論,以明其對法人所得稅究有如何
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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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土地稅 累進稅VS 比例稅 比較研究林修正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般在討論台灣土地稅的文章,很多都從孫中山的土地稅論點發展,對地價變動的「不勞而獲」利益,力主予以課徵,課徵高稅率的土地增值稅,以求社會公平,也從關心社會公平的角度,對地價稅也主張以累進稅方式,用提高稅率方式促進土地利用效率。但本文認為這樣的觀點並不正確。
我們從生產理論推論土地在生產活動,由於生產要素數量比例的調整會產生不同的生產力,進而推論一般認定土地土地價格、數量變動與土地收益變動的關係。地價變化的主因來自土地收益(地租)變化,土地收益變化是「因」,土地價格變化是「果」,處理地價變化問題,重點在對土地收益課稅,也就是地價稅,不是對地價變動課稅的土地增值稅。目前強調對地價稅輕稅,卻對土地增值稅重稅,不僅無法處理孫中山所提出取締「不勞而獲」的問題,甚至讓問題更嚴重。
本文在公平上強調不僅土地資源的應用要公平,貫穿孫中山土地稅的精神,應該所有的生產資源都應一視同仁,由此反推出孫中山過份強調土地的特殊性,導致土地在經濟活動中受到不平等的對待,這樣的不平等,在經濟資源在經濟部門間的移動,導致土地價格更加不合理,也使資源配置更不合理。另一方面,我們也討論孫中山所謂的公平與目前累進稅的公平意義差別,認為現行土地稅採行累進稅,已經偏離孫中山的想法,與原意不合。而累進稅的設計在許多方面並無法促進公平,甚至更不公平。
在效率方面,我們認為價格機能會讓資源配置到最佳狀況,因此地租曲線所呈現的相對土地收益、相對價格是很重要。由於百分之百的土地增值稅會出現閉鎖效果,使得土地增值稅改為累進稅制,這樣就紊亂值本的價格體系,扭曲資源配置,也讓價格資訊原本就不明的狀況更加不透明。不僅於此,連涉及土地收益的地價稅也採行累進稅制。更攪亂土地資源。我們認為土地稅採行累進稅,不僅扭曲孫中山的原意,而且對財富分配助益不大。
再者,我們引進預期及均衡概念去解釋地價變動,實際上,土地交易價格因為含有預期因素,所以交易價格所反映土地購買者的報酬率經常會低於市場狀況,所以土地交易不一定有利。也從均衡的概念推論,一般認定購買土地的報酬率高,其實不正確。若購買土地的報酬率高,則賣土地的人就是傻瓜。
最後,我們引用嘉義市的公告地價、公告現值,印證我們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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