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9
  • 9
  • Tagged with
  • 9
  • 9
  • 7
  • 4
  • 4
  • 3
  • 3
  • 3
  • 3
  • 3
  • 2
  • 2
  • 2
  • 2
  • 2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1

道路擁擠與租稅課徵之研究

鐘淑華, Zhong, Shu-Hu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本文架構 第二章 道路性質與擁擠的問題 第一節 道路性質 第二節 道路擁擠的經濟分析 第三章 道路訂價與擁擠稅的課徵 第一節 邊際成本訂價與道路訂價 第二節 公平與效率於道路訂價上的考慮 第三節 道路擁擠的租稅對策 第四節 新加坡道路訂價計劃 第四章 台灣主要道路擁擠成本之估計 第一節 資料來源與說明 第二節 迴歸方程式的建立 第三節 擁擠成本的計算與結果的分析說明 第五章 台灣道路課稅之探討 第一節 台灣道路使用者租稅 第二節 台灣道路通行費 第六章 結論
2

稅式支出與所得分配──台灣之實證研究

邱峰明, QIU,FENG-M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所得稅一般被視為較分平的租稅。尤其是綜合所得稅,考慮個別家庭或個人之不同情 況,以凈所得作為衡量經濟能力的指標,課徵累進稅率,使納稅能力相同的人,課徵 相同的所得稅;納稅能力不同的人,課徵不同的所得稅,以期達到所得重分配的目的 。 但是基於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原因,政府往往給予納稅者各種的租稅優惠 。這種脫離規範性所得稅結構之稅式支出,僅僅施惠於某一特定的行為、或某一所得 階層的個人。在政府固定的預算下,遂成為其他未受惠者之負擔,且可能減緩所得稅 之重分配功能。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個人所得分配調查報告指出從六十九年起 ,家庭及個人之所得差距有逐漸擴大的趨勢。因此本文試圖去瞭解與分析我國個人所 得稅制下之稅式支出對所得分配有何影響。 本文首先依國內外有關單位,經濟學者所共同接受之稅式支出準則,根據行政院主計 處之個人所得分配調查報告,定義一個規範性所得,以申報戶為單位,計算稅式支出 對所得分配的影響。實證結果顯示我國個人所得稅之稅式支出有明顯的倒置補貼:五 分之一最高所得階層的人享受了約百分之六十五的稅式支出;而五分之二較低所得階 層的人只享受約百分之五的稅式支出。再就現役軍人、國中以下教師免稅所造成之所 得分配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所影響之所得分配不公平。 最後本文將就現得的所得稅稅式支出分別提出檢討。
3

地價稅累進課征及其起徵點之研究

李承嘉, LI, CHENG-J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計一冊,約六萬言,全文共分五章十六節,主要在探討我國地價宜採行比例稅 率抑累進稅率及現行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問題。茲將各章提要簡述如次: 第一章:緒論。本章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研究方法及一些名詞 定義。 第二章:地價稅之基本概念。本章說明地價之意義及種類,地價稅之理論依據,地價 稅之經濟功能及其特性。 第三章:我國地價稅沿革、問題分析與檢討。本章闡明我國課徵地價稅之由來,立法 及實施沿革,並就現行地價稅稅率問題加以分析與檢討。 第四章:我國理想之地價稅。本章從租稅理論,遺教,我國客觀環境等各方面分析我 國應採行之地價稅制,並根據分析結果探討我國地價稅應採行之稅率及現行地價稅累 進起點地價宜如何改進。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4

我國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問題之研究

羅能清, Luo, Neng-Q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 國家經濟發展,薪資所得者必佔就業人口的絕大部分,而租稅結構中直接稅比重 亦漸形提高,薪資所得者的所得稅負擔便普受社會大眾所關切,當今輿論咸認一般薪 資所得者租稅負擔過重,然實情如何?此為本文主要研究動機。本文共分七章,約四 萬字。針對我國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以綜合所得稅負擔為主)問題予以探討。前半 部就薪資所得稅是否應輕課、其對工作意願的影響,及通貨膨脹所造成稅負加重情況 加以研究,後半部就我國實際資料予以客觀分析,結果顯示,就總體而論,其稅負並 未過重,可是就課徵公平性與合理性而言,當今的稅制值得商權。解決之道,除加強 其他來源所得稽徵外,對薪資所得者的各項租稅優惠方法及增進課徵合理化的改革措 施,宜積極採行,以期租稅負擔公平,提高全民福利水準。
5

對奢侈性財貨課徵特種銷售稅之研究----兼論我國高級消費品增課貨物稅問題

吳金儒, Wu, Jin-R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概分理論、制度、實務三大部分,全文共計八章,約六萬字。第一章包括研究動 機,目的和方法。第二章至第五章為理論部分,首揭奢侈品之定義問題,分就道德觀 念,所得彈性,社會成本三方面加以闡述,之後即就奢侈品之特性,提出個人見解, 並限定本文討論範圍。次則探討奢侈性消費行為,針對Veblen的需要效果,Murkse的 示範效果,奢侈消費的連鎖作用及所得階層的偏好程度,加以簡明之分析。再更以部 分均衡分析及一般均衡分析方法,深入研究奢侈品課稅之轉嫁與歸宿理論。最後分將 奢侈品課稅可能產生之正、負效果提出討論。第六章為世界各國對奢侈品課稅之制度 簡介,原則上盡量以圖表說明,並比較中、日、韓三國對奢侈品課稅之內容。第七章 就我國高級消費品課徵貨物稅之現況加以分析檢討。更對課稅範圍、稽徵方式、稅價 評定三方面,試圖提出具體可行之改進意見。最後一章總結全文內容,做成結論與建 議。希冀對實際有所貢獻,是本文最基本的目標。
6

我國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實施績效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Performance of Small-Scale Business Entities Business Tax Assessment in Taiwan

連國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政府財源之籌措以租稅收入最具穩定性及持續性,亦為健全財政所倚重的支柱。而增稅是各國主政者不敢輕言,但在政府財政赤字逐年惡化,依靠發行公債來支應政府支出的程度日深,如何彌補財政收入,實係當務之急。政府為擴大稅基,彌補財政不足,挽救財政困阨,何若就現行體制內另闢蹊徑,對小規模營業人之稽徵予以改進並加強管理,除能增加營業稅稅收,以濟燃眉之急,亦能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之稅收有相當助益。因此本文認為我國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實施績效的優劣變動情形,實有深入探討的必要。 依據1990至2007年度的稅收資料,利用消費效率比值及迴歸分析,本文發現:(一)我國消費效率比值變動幾近呈現逐年遞減的趨勢,且其變動趨勢線也幾乎逐年向下滑落,顯見我國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實施績效是欠佳的。(二)運用迴歸模型,協助檢測稽徵效率的變動,就2003至2007年度整體時間階段的年平均成長率亦低於1993年至2002年整體時間階段預期年平均成長率,亦足以證明我國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實施績效是不彰的。
7

當前土地增值稅改進可行性分析 / Current Land Values Taxation Improve Analysis

陳淑汾, Chen, Shu F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土地增值稅主要將自然增值收歸公有,以達地利共享的政策目標。自民國62年改採公告現值制度以來,由於制度及人為因素,使公告現值偏離市價,造成漲價歸私,同時促使土地投機,地價暴漲暴跌,財富分配不均,間接影響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本文的研究目的,旨在檢討我國土地增值稅稅制的缺點。提出改進方案。   本文的研究方法,蒐集自53年實施稅制以來的改革資料,配合稽徵機關的統計資料,作為分析與檢討的依據。並列舉英國、西德、義大利、紐澳及日本等六個國家的稅制,作一比較與評估,以供參考。   本文研究範圍,主要以增值稅的稅基為主。包括移轉時之現值,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其他費用等。其中又以移轉時之現值在漲價總數額中居關鍵地位,因評價標準不同,所得的增值額差距亦大。公告現值雖然簡便,但卻偏離市價;實價課徵雖可正確衡量出稅基,若無整體規劃、估價、金融、仲介制度的配合,亦成空談。   本文除介紹土地課稅理論外,並由平均地權與漲價歸公的角度,確立土地增值稅的政策目標,據此探討我國稅制的缺失,歸納如下:   1.平均地權漲價歸公係一套完整的制度,但要付諸實施卻有很大的阻力。我國土地增值稅理念上依循平均地權的辦法,實施上又以課稅為主要方法,不但無法漲價歸公,反而弊病叢生。   2.民國43年按實價課徵的增值稅,由於客觀環境尚未成熟,法令規定不一及未建立土地估價制度,導致地價混亂,無依循標準而告失敗。   3.起而代之的公告現值,不但無法接近市價,反而促使土地投機、房地產價格波動起伏更大,資源扭曲,財富分配不均。如本文所分析的資料顯示,一般買賣案件中,平均有效稅率為46%,若加入「零稅基」的案件,其有效稅率為31.2%,亦即漲價歸私比率68.8%,此仍不包括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案件在內。實施結果與政策目標背道而馳。   實價課徵的採行雖較能達到「漲價歸公」,但在技術上面臨最大的困難就是如何掌握實際的買賣價格。自英、西德、義大利、紐澳及日本等國稅制的比較與評估中,可知技術上的困難可以克服。特別在鼓勵投資,抑制投機方面,英國准許扣除較高的投資成本及投資利潤;義大利對於土地建築期間的增值,不列入課稅範圍;日本更依其持有期間,劃分長期、短期、超短期,課以不同稅率。各有所長,值得借鏡。   最後,針對目前增值稅稅制,提出如下建議:   1.全面改制按實價課徵,訂定賞施的時間表及步驟。為改制前的各項配合措施,作有計劃的準備。   2.修法規定,土地買賣須經中介機構,非經此一機構不能買賣。   3.建立健全的估價制度,重視專業人員的培訓。   4.改制的過渡時期,如前次成本認定問題,費用扣除比率,房地併售價格劃分,均應審慎處理。   5.為防止土地投機,依據持有土地時間長短,課以不同稅率,或開徵「變更使用捐」以因應。加強人民誠實報稅的觀念,發揮自動勾稽的效果。
8

統一發票制度之評估研究 / An Evaluation of the Uniform Invoice System

呂春熹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統一發票制度是政府課徵營業稅之主要工具,實施期間長達50多年。在此期間我國營業稅制從主要的總額型發展演進到加值型營業稅制,而此徵收工具迄今仍受重視,其應有獨特之處,值得評估研究。本研究主要是從兩個方向著手,第一部分是就統一發票制度之性質、制度內容及執行,評估其達成租稅政策目標之程度;第二部分係比較國際間實施加值稅國家的經驗,檢視此一工具之重要性,以及其改進空間或有其他可行的替代工具。本研究根據政策工具理論,從政策內容、執行組織、標的團體及環境之層面,及政策工具性質,從效能性、效率性、公平性、易用性及社會支持性之指標,予以評估,認為作為營業稅徵收工具的統一發票,以其高強制性及直接性,低自動性及可見性,其徵收效率並未比其他稅目之徵收工具高,容易造成稽徵人員依賴,另外其取得外界之支持亦呈現不定。至於加值稅實施之國際經驗比較部分,經考量經濟開發成長情形及資料取得之難易性,選取新加坡、英國、澳洲作為比較對象,並由各國稅制規劃、稅收統計,以及稽徵成效作相對性比較之基礎。評估結果顯示以新加坡及英國實施成效最佳,而統一發票作為加值稅稽徵工具之我國績效最低。研究總結,發現統一發票制度在稅收成長雖有助益,然因執行低效率,以及租稅減免過多,破壞中性原則,未能達成確實課稅之宗旨,惟仍具改進空間,是以本研究最後提出從制度簡化及加強執行兩方面之具體改進建議。 / The Uniform Invoice System (UIS) has been a main instrument for the collection of business tax in the last fifty years. Present research on an evaluation of this system has taken two major directions. The first is to evaluate the nature, design and execution of the local system, according to its achievement of the goals of tax policy; the second is to compar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in the imposition of Value-Added Tax. The purpose of the research on the local system is to examine the necessity of UIS, and see whether there is still room to improve it or if there are any alternatives. The research uses indexes such as effectiveness, efficiency, equity, usability, and social support to survey the following aspects of the system: policy,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target group, and environment. The conclusion from this part shows that the UIS, with its nature of high coerciveness and directness, but low automaticity and visibility, has failed to operate to a high degree of efficiency as other taxes, and it has not been easy to obtain support from society. In addition, the success of the UIS has led to inertia on the part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and less active auditing. The purpose of as research of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is to make a comparison between Singapore, UK, Australia, and Taiwan, focusing on the design of collection mechanism, tax revenue, and efficiency of administration. The results show that Taiwan, with UIS peculiar to itself has not produce a better performance. The conclusion of the research of local and international systems indicates tha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UIS did not meet the goals as the government expected, owing to its low efficiency and an erosion of the tax base from too much tax exemption. Finally, the research suggests two ways to improve the system: simplification and strengthening of the enforcement.
9

論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不實之民事責任--以董事責任為中心

吳啟順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公司財報不實之案件屢見不鮮,如美國的安隆(Enron)、世界通訊(WorldCom)、全錄(Xerox)、默克藥廠(Merck)等一連串公司爆發財報不實之情形,二○○四年日本的西武鐵道、日本テレビ放送網公司也傳出財務報表虛偽記載的消息,而我國從早期的丸億案到近期引起軒然大波的博達案,也都涉及到虛飾財務報表以掩飾公司財務狀況不佳的問題。鑑於公司董事依公司法第228條為財報之編製主體,其能否善盡其職責攸關財報之正確性與否。復考量到相較於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之成立與否與廣大投資人求償的可能性較具關連,故本文限縮研究重心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就財報不實應負之民事責任。 由於我國證交法或公司法上關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財報不實之民事責任規定,多係參考美國法或日本法之規定,故本文於架構上於第二章及第三章部分先行探討美國法、日本法上董事財報不實之民事責任規定,最後再藉比較法觀點,於第四章部分檢討我國現行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財報不實之民事責任規定。 本文以為我國法上公開發行公司財報不實董事之民事責任,可分為第三人責任與對公司責任兩個面向予以觀察。就對於第三人責任,主要規範於證交法第20條第1項證券詐欺規定、同條第2項資訊不實規定,以及第32條公開說明書不實規定。惟此等規定賠償義務人範圍、主觀要件、請求權人、適用範圍,甚至是請求賠償時之因果關係證明及損害賠償範圍,學說及實務判決上常有不同看法,應有確立該等規定構成要件內涵之必要性。另外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之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28條法人之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亦涉及董事於財報不實時對第三人之責任。 董事於財報不實時對公司之責任方面,主要檢討董事有無違反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此外,關於美國、日本法上之董事責任減免機制,我國法上僅有公司法第231條股東會承認會計表冊規定及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較為相關。惟本文以為在現行股東代位訴訟制度尚未修正前,並無引進與其配套之董事責任減免機制之必要。 至於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責任應否區分?本文考量到獨立董事依公司法規定仍為執行業務者,且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現實運作上難以劃定責任區分之標準,認為於我國現行法下,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就財報不實所負之民事責任並無區分之必要。

Page generated in 0.0235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