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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產權結構論編定工業區開發制度 / Application The Property Theory on the Development of Industrial Parks

謝一鋒, Sie,Yi F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工業區開發乃是促進國家與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工業區開發政策之內容亦必須隨著國家發展政策的變更加以調整。本文之研究乃以產權理論為基礎,分析編定工業區開發合作關係中的人力要素及非人力要素的配置問題及各個生產要素投入的特性及與剩餘索取權的關連。開發者是人力的投入者,政府為非人力的投入者,開發者於公開甄選程序後,取得開發案的控制權,主導著開發案的走向,然而在產權結構上,卻採固定式報酬的代工模式,開發者人力沒有隨著開發案的開發成效愈好而得到愈高的報酬。本文試圖檢核在工業區開發產權結構中,開發者人力因沒有受到激勵,剩餘索取權配置所發生的問題與盲點,提出應以合作開發關係取代委託開發關係,開發者以勞務出資方式分享剩餘索取權,避免開發者機會主義的行為,以為健全未來工業區開發制度之參考。 / 本文第二章工業區開發制度之產權結構:概述工業區開發契約意義與利益分配,闡述團隊生產活動的本質、不完全契約及剩餘索取權,鏈結工業區開發與產權理論的關係;第三章,是我國編定工業區開發制度沿革,首先簡介工業區開發制度,其次論及開發問題與困境,再者進行開發課題的分析;第四章,以開發個案之探討為例,配合產權理論,深入探究剩餘索取權分配及歸屬。 /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除了綜理產權理論應用於編定工業區的結果外,亦針對我國現行編定工業區提出改進的方向:第一、編定工業區開發制度設計應朝激勵制設計:現行編定工業區開發中,工業區委託生產關係無法激勵開發者去努力工作,因為生產率愈高,報酬卻沒有增加,所以未來在工業區相關制度設計上,應朝激勵制的方向修正,讓投入要素者都擁有剩餘索取權,相互監督,互享利益;第二、開發者報酬應與生產效率緊密地連繫:代辦費的大小係立基於開發規模的大小而定,代工性質濃厚,無法分享剩餘利益,實在不甚合理;第三、規劃設計單位亦須給予激勵:由於規劃設計單位知悉如何監督的Know How,這種專業知識亦難衡量,而必須賦予剩餘索取權,激化其認真監督的動機;第四、開發土地之定價改採市場定價:整個代辦費給付制度係從「懲罰」的角度來思維,開發者的報酬與生產效率不相對應,開發者實際上獲取高於其承擔風險的適當報酬,開發者才會願意投入開發,不符合公平正義,應讓市場來決定開發者的報償多寡,也可利用市場來測定開發者對開發到底投入多少人力,從而決定其應該可得多少回報,故土地的定價方式應從原先的成本法轉為比較法,以剩餘索取權的分配來促進開發。最後提出後續研究建議,首先,在沒有激勵制度下,開發者為何仍願意投入工業區開發案;而採用市場定價法後,仍有一些可供政策上應用的手段,這些都值再深入研究探討,但因非本文研究之重點,僅點到為止。而本文希望為工業區開發帶來新的機制設計,進一步更廣泛應用於其他的開發機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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