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一般被視為較分平的租稅。尤其是綜合所得稅,考慮個別家庭或個人之不同情
況,以凈所得作為衡量經濟能力的指標,課徵累進稅率,使納稅能力相同的人,課徵
相同的所得稅;納稅能力不同的人,課徵不同的所得稅,以期達到所得重分配的目的
。
但是基於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原因,政府往往給予納稅者各種的租稅優惠
。這種脫離規範性所得稅結構之稅式支出,僅僅施惠於某一特定的行為、或某一所得
階層的個人。在政府固定的預算下,遂成為其他未受惠者之負擔,且可能減緩所得稅
之重分配功能。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個人所得分配調查報告指出從六十九年起
,家庭及個人之所得差距有逐漸擴大的趨勢。因此本文試圖去瞭解與分析我國個人所
得稅制下之稅式支出對所得分配有何影響。
本文首先依國內外有關單位,經濟學者所共同接受之稅式支出準則,根據行政院主計
處之個人所得分配調查報告,定義一個規範性所得,以申報戶為單位,計算稅式支出
對所得分配的影響。實證結果顯示我國個人所得稅之稅式支出有明顯的倒置補貼:五
分之一最高所得階層的人享受了約百分之六十五的稅式支出;而五分之二較低所得階
層的人只享受約百分之五的稅式支出。再就現役軍人、國中以下教師免稅所造成之所
得分配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所影響之所得分配不公平。
最後本文將就現得的所得稅稅式支出分別提出檢討。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5337 |
Creators | 邱峰明, QIU,FENG-MING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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