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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知識與公共決策:解構中科三期環評爭議 / Scientific knowledge and public decision: deconstruct the controvercy in the EIA process of the third stage of the CTSP張家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科三期(后里基地-七星農場)自2006年的環評審查之始即爭議不斷,但最終仍在四個月內速審通過,6月30日於第142次環評大會以一階有條件通過作結,爾後地方民眾不服提尋求司法救濟;2008與2010年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據認為中科三期的環評結論係「出於錯誤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對地方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將2006年的環評結論撤銷。伴隨廠商的土建施工、營運量產,2010年展開的中科三期二次環評更引發社會各界關注,即便如此,2010年8月31日的第197次環評大會,仍然第一階段即有條件通過。中科三期這個似乎不可治理、也無法治理的環評爭議便一直縈繞在身為研究者、亦是倡議者的筆者心中。
筆者認為若沒有深刻討論環評決策的特殊脈絡,公民參與的強調雖然仍屬重要,但很可能會落入「加強溝通」之概念而模糊了對於環境爭議根本上的檢視,在現今面對諸多重大環境爭議的公民參與困境之下,要理解公民參與的不足,首先要先釐清專家、科學知識和公共決策間的關係。科學知識和專家角色在環境決策中的角色自1990年代以後的美國即被廣為討論(Jasanoff,1990; Douglas, 2009; Keller, 2009; Ascher, Steelman and Healy, 2010),本文即延續科學知識和公共決策的分析脈絡,欲解構中科三期的環評爭議。除把握環評會場等各種參與觀察機會的場域、中科三期后里基地的實地走訪,以及對相關專家、環評委員的深入訪談取得質性資料外,也藉由環評會議資料、影像記錄、環境影響說明書等二手資料進行資料蒐集和分析。
本文於第四章深描中科三期2010年二次環評時專案小組、專家會議的審查歷程,並進一步檢視環保署環境治理的認識論;第五章從制度層面檢視造成環評審查困境的結構因素,並於第五章第三節對現行環評制度提出建議。最後於第六章提出「中科三期環評過程中,環保署是在解決衝突、並非釐清爭議」、「環保署『政治與科學分離』的知識論限制環境治理的想像」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承擔開發許可之責任」等三項研究結果;並針對「經濟開發促進國家繁榮的舊思維,是牽連環評爭議的根源」、「專家角色與定義的扭轉」和「『民主』能讓『專業』更『專業』」三個層面進行延伸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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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產業全球生產網絡下的國家角色困境 / Role Conflicts of the State in the Global Production Network of High-Tech Industry李翰林, Li, Han L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從傅柯統管理性(governentality)理論及Beck的風險社會與反身性現代化理論的角度,來討論在全球生產網絡之下台灣高科技產業發展歷程裡的國家角色問題。做為國家培植重點策略工業的高科技產業,被社會認為是先進、低污染、高獲利的產業。由於發展型國家統管理性的成功運用,讓台灣在高科技產業全球生產網絡中佔有一席之地,成為東亞後進國家發展典範之一。高科技產業也成為1990年代後台灣成長最快,投資金額最高的產業類別。透過理論回顧與個案分析,本研究希望藉著分析國家機關、公民社會等重要行動者的相關文獻、報導、論述與行為來回答下列問題:在全球生產網絡下,國家機關扶植高科技產業的政策背後隱含著何種價值?在台灣發展歷程中,新自由主義以及發展型國家如何逐步成為國家理性和統管理性?當風險社會逐漸形成,國家機關又如何回應新興風險帶來的衝擊?針對高科技產業發展帶來的新興風險,公民社會透過何種方式途徑去制衡影響國家機關以改變舊有統管理性?
本研究認為在台灣經濟發展過程中,由於退出聯合國與中美斷交等因素的衝擊,國民黨政府統治正當性逐漸減弱。為了持續統治台灣,重視經濟發展的新自由主義遂取代單純的維持政權存續而成為國家理性。國家機關透過引進技術、排除障礙和提供優惠等政策手段,在加上威權統治下對公民社會、環境與勞工權益的忽視和壓制,來引導和扶植高科技產業發展。本研究藉由檢視了霄裡溪污染、中科三期、中科四期與日月光污染等高科技發展過程的重大爭議案例。發現雖經過政黨輪替,但後續執政的民進黨政府仍接續運用過去的發展型國家統管理性,透過土地徵收設立科學園區、提供租稅優惠和維持低度環境管制方式來促使高科技產業繼續擴張。但在民主化後,高科技產業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及副作用也逐漸於公民社會浮現,產生統管危機。而促使倡議團體與居民緊密合作,透過行政、立法、司法、監察與國際供應鏈施壓等方式,利用國家機關內部的相互制衡關係。希望能改變過去政府只注重經濟發展的發展型國家統管理性模式,使其朝向重視多元價值與風險管理的反身性統管化方向改變。雖然其一時之間仍無法完全跳脫舊有模式,但由於預警原則、資訊透明公開和公民參與等帶來統管藝術與管制技術的創新與變革,使統管理性能漸往反身性統管化的方向前進。藉由面對和處理新興風險歷程中的多元價值激盪與衝突,新自由主義國家理性亦逐漸受反身性現代化影響而改變。國家機關應體認除了發展經濟外,其亦有保護環境、保障人民健康與社會安全的職責,故應成為促使社會各種價值平等對話的價值平衡者。在科技與產業生態快速變化的今日,其亦應了解已無法再預先規劃經濟發展路徑。而必須以建構並維持公平、安全的產業發展環境來替代過去方式。成為「價值平衡者」以及「公平安全產業環境的建構者」,才是國家角色的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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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運動中的法意識: 以中科三期的法律動員為中心 / Law in Movement: Legal mobilization in CTSP (3rd Stage) Dispute江可捷, Chiang, Ko Chie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聚焦反對中科三期建廠的個案,採用法律與社會的研究取徑敘述社會運動者的法意識與法律動員歷程。2010年,當臺中后里農民拿到確認勝訴判決時,以為中科三期會就此停工。後續,行政院環保署、國科會提出了「停工不停產」等等解釋,說明中科三期毋須停工,引發各界討論。前述判決是針對中科三期的后里基地七星農場的開發行為而生,此開發行為的環境影響評估於2006年一階段有條件通過,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分別於2008年、2010年判決撤銷環評結論,這也是環境影響評估法實施以來撤銷環評結論的首例。
2006年,因為環評委員的揭露,反對興建中科三期的居民、律師與環保團體開始集結,在環評審查時便出席會議、表達意見;環評通過後,提起行政訴訟,勝訴後,仍然必須走上街頭開記者會、抗議政府作為。這條路,一走就是五年多。環評法於1994年立法完成,開啟了社會運動體制內參與的途徑,在1990年代之後,環境運動開展了體制內、體制外並進的策略。
為何勝訴判決之後,人民還需走上街頭?本研究的問題意識是:法律/法意識(legal consciousness)在社會運動中扮演何種角色?回顧既有研究,法律人類學、法意識、法律動員(legal mobilization)開展出觀看社會中實際運作法律的視角。本研究則意在探討中科三期運動者的法意識,引入中科三期法律動員的過程,結合理論敘述中科三期的故事,也發展法意識與法律動員理論的對話可能。
敘事的基礎,是本研究以中科三期為個案收集的資料,研究一開始收集運動者的投書、新聞及法律案件以及理論閱讀;之後開展參與觀察與深度訪談。經過文獻與經驗的思考,本研究觀察到中科三期體制內、體制外路線並進的特點,並著重運動者在其中的法意識「轉換」,同時,法律策略的內涵與運作也是探討中科三期法律動員的重心。回顧運動者法意識的變遷。思考集體行動的邏輯與經驗後,我認為命名(naming)與行動是個人連結集體的樞紐。
我認為法意識與法律動員是一體兩面而不可分視的,我提出「理解社會運動中的法意識」分析框架,並且依著這個框架分析中科三期的歷程:「命名與行動」是運動者認知社會結構以及動員的階段;「策略行動」則描述法律策略的形成、擬定過程,運動者在此時會接觸成文法律構成的體制,進而在體制的情境中形成法律策略;而第三階段「變遷與轉化」呈現了動員、接觸體制後運動者法意識的變遷,進而反饋到法律動員的意義與策略決定。
本研究探究律師、農民與環保團體等12位運動者的法意識,一開始,這三群人動員的理由各不相同,接觸體制之後,會因為法律知識以及既有經驗形成分工、溝通與動員的模式,而運動者也會產生為體制背書的焦慮。最後,運動者的法意識會有不同程度的變遷,律師認為自己不只是律師,傾向思考體制的變革;農民則在行動中認識、主張自己的權利;環保團體則發現體制的侷限,重新回到社會之中尋找社會結構的變革可能。
法律在社會運動中是對立雙方的衝突界線,而浮沉在成文法律與法律動員背後的是運動者要對抗的權力關係。本研究將中科三期運動者的行動歸納為三波法律動員,指出法律動員的基礎與具體內涵。一開始,中科三期的運動者普遍具有不信任政府的想法,在運用法律後,法律動員慢慢成形,最後因為體制內的經驗,強化不信任政府的想法,並形塑法律工具觀。法律工具觀意指以法律為武器、工具的法意識,這是源自於運動者心中更高的運動目標。而正因為法律工具觀的存在,我們可以決定法律的內涵,發掘法律對人們的意義,找出法律的形式與實質之間富含的生命力,這些必須要探索人們的法意識才能得知。
基此,我談及運動者法意識與法律動員的三層觀察,我以行動與結構的分析概念入手,觀察行動者所處的情境。在動員與運用法律的過程中,我們可以觀察運動者的法意識,這個法意識又呈現了社會結構;因為有著更高的運動目標,運動者的行動與話語會轉化法律、權利的內涵,行動的同時,也可以觀察法律動員對運動的限制與推進,不過,法律不完全限制行動者,行動者也不完全轉化法律;因為最後運動目標會限制運動者對法律的運用。
法律是社會運動中衝突雙方的底線,而中科三期事件中呈現了人們以工具看待法律,同時又引入法律希望解決糾紛、表達訴求。環評法一開始是國家應對社會力量興起的產物,後來,中科三期事件發展中,社會力量使用法律對抗國家,激起了法律與社會落差的動員力量;但是僅用成文法律作為命名的資源,是不足以持續社會的力量,因此社會運動必須從對抗的對象回到自身,重新尋找糾紛的來處以及命名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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