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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辦公大樓土地使用與交通旅次關係之研究

張聿棟, ZHANG, YU-D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都市活動體系中,土地使用與交通旅次間相互影響,然兩間關係之基本資料,卻付 之厥如。 台北市從事第三級產業員工逐年遞增,工作場所-辦公室需求殷切,因土地面積有限 及緊集經濟吸引力之影響,致辦公大樓大量興建並集中使用。由於其土地使用集約度 高,員工使用密度亦高,使大樓活動呈現時空之密集與擁擠。為解決問題,首需建立 大樓土地使用與交通旅次間之基本資料與關係模式,了解大樓土地使用活動量會吸引 多少旅次?不同使用性質,其旅次吸引量是否不同?此為本研究之主要目的,以為今 後市政建設規劃土地使用與交通建設之參考。 本論文共分五章,第一章 緒論:陳述台北市辦公大樓現況發展,並分析交通問題產 生原因,首推其與土地使用未適當配合,依此觀念進行假設論及確立研究目的。第二 章 文獻回顧:從理論上了解大樓使用特性及影響交通旅次吸引因素;從實證上整理 相關資料,建立可取之觀念體系,綜合兩者以為研究基礎。第三章 研究方法:研究 設計,樣本選定,建立研究架構,選取指標及分析方法,說明資料蒐集處理過程。第 四章 分析與討論:分析樣本特性,劃分不同使用性質大樓,透過實證研究,以逐步 迴歸分析,建立上班及非上班之旅次吸引與土地使用之關係式,並驗證前述基本假設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扼要說明研究成果,並提建議事項。本文約五萬餘字,以上 共分五章,約十三節,合為壹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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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正當行政程序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與爭議處理 / A study on Evaluation and Dispute of the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from Due Administrative Process

蔡志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司法院釋字第520號解釋於理由書指出:「基於法治國原則,縱令實質正當亦不可取代程序合法」,即一語道出程序正義之重要性。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具專業性、複雜性及高風險性、隔代性、利益衝突等特性,在政府與民間合作理念的推動下,法律規定模式已呈現由「條件式」的模式轉向「目的式」模式,致使政府合作對象的甄審(選)成為一種高度專業趨向之判斷,並且可能陷於「決策於未知之中」的困境。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推動上,除技術層面之實體審查標準外,實應認真思考面對決策的程序問題,藉由程序之提升,用以補足實體規範的不足。據此,有關引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法規,甄審程序選出的最佳締約對象、最優申請案件或最優申請人「是否即屬適當」,應思考甄審(或評選)程序與組織設計,是否妥適。 本文擬由正當法律程序於美國及日本之發展出發,藉以了解其規範基礎與發展情形,並分析我國司法實務有關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解釋,理解我國對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內涵與要求。其後聚焦行政實務上經常引用作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辦理依據之獎參條例、採購法及促參法,就其甄審、評選或評審程序與爭議處理程序檢視正當法律程序實踐情形。 本於基本權保障意旨及法律承認權利之保障,基本上本文認同至少應有一最低限度之保障(即聽證權)。至於其他要求為何?本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興建或營運,涉及政府有限資源之分配及申請人(營業自由、契約自由)與使用者(生命、身體、財產)之基本權保障相關,應可由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及釋字第709號解釋推導出「組織」要求,而其他如公正作為(迴避、禁止程序外接觸)、受告知權、說明理由及資訊公開,亦正是落實組織適法與聽證權,所不可或缺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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