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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決策正當性之研究:一個知識管理的觀點

郭耀昌, Kuo, Yao-Ch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就如何改善公眾生活而言,若說「政治」提供一套想法,那麼,「行政」可以說是提供一套作法(請參見:Wilson, 1887)。而所謂行政,自然涉及到各項上自「經世濟民」的重大政策,下至日常例行事務的裁決(請參見:Simon, 1997)。從民主政治發展的潮流觀察,可以發現雖然民主的實踐可有不同面貌,但執政當局能否做到「民之所欲,常在我心」,決定了其「管理眾人之事」的正當性。 民主的可貴,不在於坐而言而已,更在於起而行 。因此,「什麼樣的政府是好政府?」應考慮「應然」(what it ought to be)面,亦應考慮「實然」(what it is)面。就應然面而言,何謂「正當性」?公共決策具有「正當性」的政府,就是好政府嗎?就實然面而言,我們如何建構一個好政府?一個好政府應具備什麼樣的能力?總之,為了落實民主價值,從政治理論中,探尋民主的意義,固然重要,然而從務實的角度出發,進一步探索在科學技術(尤其是資訊科技)的協助下,將民主落實在人類行為層面上的可能性,更具深遠意義。這正是政治哲學與理論孕育了公共行政,而公共行政進一步促進公共政策的發展,一連串的學術發展軌跡背後的深層意義。隨著公共政策在解決問題的實務運作過程,日益面臨了科學工具物化與異化的困境,討論公共政策、公共行政的終極意義的聲浪逐漸獲得學術重視。 在上述的理解下,以下針對本研究之研究問題、研究途徑與方法分別作一說明。 本研究旨在回答下列問題: 「在提升公共決策正當性的過程中,知識管理的概念與工具,可以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就一個以實務導向為特性的領域而言,這樣的提問,明顯是屬於規範性的。而這樣的關懷重點,也正呼應了前述研究動機的初步討論。 公共決策的正當性取決於兩項因素:即政治上的代表性與資訊上的及時與正確。政治上具有代表性,則「雖不滿意,但大家皆可勉強接受」。此一面向指涉:效能、目的、終極價值、實質理性。資訊上的及時與正確,方可做出正確且及時的決策。此一面向指涉:效率、工具、工具理性。因此,面臨當今凡事皆須加個「e」(所謂 e-commerce, e-government,e-Trust等等)的資訊社會,如何結合知識管理所提供的工具,來進一步解決公共決策的正當性問題,極為重要。提高公共決策正當性的必要條件:資訊的公開與過程的透明。若能通過「知識管理」所提供的工具,結合政治上的代表性,及正確的決策,對於實踐「民主行政」,落實民主政治的理想,應具有理論與實務上的價值。 基於此一觀點,本論文進一步研究與分析下列議題: 1. 公共決策正當性的多元內涵為何?正當性的多元來源又為何? 2. 誰來決定公共決策究竟是否具有正當性? 3. 公共決策正當性的來源若有不同類型或層次,欲藉由知識管理的落實或推動,來穩固或提升公共決策正當性是否可行? 在民主政治多元價值的背景下,正當性作為一個抽象概念,可以當作「政策順服」、「政治義務」,甚至「政治秩序」的原因來理解。但是,本文認為更加重要的議題是:正當性若當作「結果」來理解,試問什麼條件、作為、情境下,公民相信公共決策具有正當性?唯有釐清此一議題,才能一方面避免善意被濫用 ,另一方面也可以提供一個評估的標準,供公共決策者依循。當本文指出正當性概念可以作為評估標準時,本文所指的是:價值標準,而非操作標準。亦即,正當性可以提供本文一個關於目的與效能的判準,而非直接提供效率的指標。效率的指標必須根據不同的目的而有所不同。 因此,本文必須釐清正當性的概念,究竟是單一指標還是綜合指標?易言之,正當性究竟有無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內涵與定義?本論文第二章將論證正當性並非單一指標,亦即正當性並無一個單一且具有共識的定義(本章於稍後之理論回顧中將有簡略的討論)。面對這些歧異,本文希望追本溯源,進一步釐清造成這些差異的原因何在?亦即不同正當性的論述,建立在何種價值、假定上? 本文並不自滿於釐清了不同正當性的內涵,本文更希望瞭解這些內涵有無落實與實踐的可能?正當性的性質,誠如前述,是一種規範性的信任關係,而不論是規範性價值的社會化過程,或是信任關係的建立,在在都需要資訊的收集、密切且頻繁的互動溝通。因此,本文進一步追問,當代以資訊科技為骨幹,以資訊處理為基礎的「知識管理」,是否可以協助本文落實上述不同內涵的正當性?知識管理在此一範疇的運用上,其利弊得失為何? 然而,手段終究不能幫助決策者選擇目的,面臨諸多正當性的內涵,本文仍須探究一個根本性議題,即公共決策正當性的判準由誰決定?易言之,當決策者對正當性的內涵與定義有所爭執時,該怎麼辦?此處極為弔詭與諷刺的是:當正當性的內涵有爭議時,「正當性」已不具正當性!本研究將會在論文第二章中作更深入的討論。此處,簡略的說,本研究企圖論證:正當性應以制度為依附。亦即,正當性既不指涉特定人,甚至也不僅指涉特定政策,公共決策的「過程」才是正當性最合適的訴求點。誠如憲政主義者所主張的:正當法定程序(due-processes)是法治的基礎,更是憲政的基石。公共決策是否正當?是否合理?應以是否符合事先規定的「遊戲規則」作為判準,而非以公共決策之結果為判準。否則,當公共決策的結果與公民的利益相衝突時,公民無法在道德上尋求一個服從該項決策的立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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