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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民事裁判之承認 / The recognition of foriegn civil judgment

唐敏寶, Tang, Min P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有七章,含附錄共計五十餘萬字。第一章為緒論,內容為本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及本文架構,並將本文對於外國民事裁判之承認所採之基本原則–累積檢驗原則,先予以闡明。第二章為外國民事裁判之意義,內容為說明得被承認之外國民事判決之意義,並將非屬得被承認之外國民事裁判,一一加以排除。第三章為承認外國民事裁判之理由、理論基礎、制度及其審查主義,本章著重於說明承認外國民事裁判之理由為何?其承認之理論基礎何在?其承認制度及審查主義之類型為何? 本論文第四章為承認外國民事裁判之要件,係將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所定承認外國民事裁判之四項要件:具有國際管轄權、缺席裁判已為訴訟通知、未違反公序良俗,及具有相互承認,逐一深入說明,及探討所衍生之相關爭議問題,及說明可據為外國民事非訟裁定規範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二項與非訟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九條之體系關係為何。第五章為經承認之外國民事裁判之效力。主要討論經承認之外國民事裁判,在我國將可產生何種之效力,其性質為何,及決定外國民事裁判效力之準據法為何。本章將論述包含既判力、形成力、執行力及其他裁判效力在內之經承認之外國民事裁判之效力,亦將討論宣示許可外國民事裁判執行判決之性質為何,宣示許可執行外國民事裁判之要件,宣示許可外國民事裁判執行訴訟之當事人舉證責任與法院之職權探知權限,及經承認之外國非訟裁判之形成力與經宣示許可之執行力。第六章為外國民事裁判承認法制之比較與檢討。內容係就我國現行法制與外國之國內法、國際公約及歐盟之公約或規則,作一綜合性比較,再將本論文第二章至第五章所曾提及之我國現行法制之相關爭議、不足或缺失之處,逐一地加以檢討,並提出相關立法論建議。 最後,本論文第七章為結論,乃就本論文所為之說明與探討,作以扼要之總結論述,並根據本論文之研究結果,提出我國外國民事裁判之承認之立法論建議之具體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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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事件國際裁判管轄權之研究

陳書帆, Chen. Shu-f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鑑於現今國際間各國人民往來互動頻繁,表現在身分關係上,異國聯姻逐漸增多,因此,對於應如何妥善處理其可能衍生之涉外離婚訴訟問題,勢必將成為各國法院責無旁貸之任務。然而,正如同處理內國婚姻事件般,各國法院須以該內國身分法之規定作為判斷基準,然而,在涉外離婚事件,對於應如何決定其所應適用之準據法,便成為各國法院所關注之焦點,因此,各國紛紛開始制定國際私法以便求其解決,故伴隨著各國國際私法立法化的腳步,使得關於涉外事件之準據法選擇部分,或多或少已達成初步共識。然而,法院在審判時,除須具備實體法外,還須有相關訴訟法與之配合,始能有效解決紛爭,因此,在審理涉外事件時亦然,故除需具備上述決定涉外案件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實體法外,尚須相關配套之程序法,亦即訴訟制度存在,故國際民事訴訟法之概念便應運而生。影響所及,使得各國法院在審理涉外離婚事件時,其將遭遇到的第一個問題,便是「國際裁判管轄權」歸屬之議題,亦即應如何決定系爭涉外案件之國際裁判管轄事務之分配。惟,若就我國目前之狀況觀察,對於涉外離婚事件準據法之決定,已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為其依據,但對於如何決定其「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歸屬,則不但欠缺法律明文規定,亦屬學者較少討論之領域,然而,此一問題卻對於有效解決涉外離婚事件而言,著實為一重要領域。 誠如上述,由於較少我國學者涉入本問題之討論,但在實務審判上卻是有不少相關見解存在,故本文主要係以整理外國學說、實務以及我國實務見解為主,並且藉此檢視我國實務是以何種方式解決相關問題,進而透過兩者之比較整理分析,檢討我國實務見解。同時,亦嘗試透過對外國學說與實務見解之整理,期能替將來我國實務於處理涉外離婚事件之相關問題時,提出參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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