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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民事裁判之承認 / The recognition of foriegn civil judgment

唐敏寶, Tang, Min P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有七章,含附錄共計五十餘萬字。第一章為緒論,內容為本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及本文架構,並將本文對於外國民事裁判之承認所採之基本原則–累積檢驗原則,先予以闡明。第二章為外國民事裁判之意義,內容為說明得被承認之外國民事判決之意義,並將非屬得被承認之外國民事裁判,一一加以排除。第三章為承認外國民事裁判之理由、理論基礎、制度及其審查主義,本章著重於說明承認外國民事裁判之理由為何?其承認之理論基礎何在?其承認制度及審查主義之類型為何? 本論文第四章為承認外國民事裁判之要件,係將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所定承認外國民事裁判之四項要件:具有國際管轄權、缺席裁判已為訴訟通知、未違反公序良俗,及具有相互承認,逐一深入說明,及探討所衍生之相關爭議問題,及說明可據為外國民事非訟裁定規範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二項與非訟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九條之體系關係為何。第五章為經承認之外國民事裁判之效力。主要討論經承認之外國民事裁判,在我國將可產生何種之效力,其性質為何,及決定外國民事裁判效力之準據法為何。本章將論述包含既判力、形成力、執行力及其他裁判效力在內之經承認之外國民事裁判之效力,亦將討論宣示許可外國民事裁判執行判決之性質為何,宣示許可執行外國民事裁判之要件,宣示許可外國民事裁判執行訴訟之當事人舉證責任與法院之職權探知權限,及經承認之外國非訟裁判之形成力與經宣示許可之執行力。第六章為外國民事裁判承認法制之比較與檢討。內容係就我國現行法制與外國之國內法、國際公約及歐盟之公約或規則,作一綜合性比較,再將本論文第二章至第五章所曾提及之我國現行法制之相關爭議、不足或缺失之處,逐一地加以檢討,並提出相關立法論建議。 最後,本論文第七章為結論,乃就本論文所為之說明與探討,作以扼要之總結論述,並根據本論文之研究結果,提出我國外國民事裁判之承認之立法論建議之具體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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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女性之離婚困境—我國司法判決之敘事分析 / Female Immigrants’ Dilemma After Divorce —An analysis of Taiwan’s Judicial Cases with Narratological View

周逸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要 古希臘悲劇作家尤里庇底斯的《米蒂亞》,描寫一位蠻邦公主,為了幫助男主角傑森,不惜弒父叛兄,拋下一國公主的身分來到希臘城邦生活,而後因丈夫的背叛,在自己及其二個小孩將面臨被國王驅逐出境的困境下,走投無路的女主角米蒂亞只好手刃親子。文學經典有助於描繪社會問題,《米蒂亞》一劇描寫了異族女性結婚至離婚後所面臨的困境,而藉由文學經典的描繪及互文性作用,本文將分析台灣二十年多年來越籍配偶離婚後之司法判決文本,試圖勾勒出跨海婚姻當事人之想像、法庭話語模式所隱藏之文化意涵及權利關係、及其相關婚姻或移民法規範之變遷與判決之間的影響,二千年後,在法規範都相對完備的狀況下,現代的米蒂亞所面臨的困境為何? 本文第一章節為緒論,包含研究動機,研究判方法及範圍。第二章節則藉由《米蒂亞》一劇,描繪異族女性在面臨丈夫背叛,自己及小孩將被驅逐出境之心理狀態,並回顧法律與文學跨界整合運動發展狀況,包括文學中的敘事學是如何運用在法律文書上,這些敘事觀點及評價,連接了證據與證據之間,重構法律事實,而裁判書內的觀點、語氣、視角、時序排列又如何在我國家事事件判決呈現?法官或不同性別的當事人有沒有其偏好之敘事方式?而不同方式的敘事方式又有何利弊?第三章節則是探討跨海婚姻背景及相關移民法規範之變遷,當中包括近期國籍法修法中可議之處。第四章節則是研究針對越籍配偶的司法判決文本,從程序面及實體面的具體個案著手。程序方面包括跨海婚姻判決中極大比例的一造辯論判決及其送達問題,而實體方面,將呈現台籍丈夫對跨海婚姻的期待與落差,雙方因資源優勢不對等所造成爭取親權之困境,及多元文化政策納入司法系統之情形為何?由於社工訪視報告在法官判斷未成女最佳利益扮演極重要之角色,故本文亦一併討論立法及實踐爭議。在台越雙方經貿、勞工、婚姻事件交流頻繁下,民國52年的「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已不敷使用,故我國與越南簽訂了「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以應付更複雜之民事取證及執行等問題,而後續實施狀況都有賴持續關注並調整。最後,不管是法官或社工師,皆是兼具中立及判斷的角色,而自身是否具有全球化及性別意識,都將與當事人的權益息息相關,因此雙方如何進行跨界對話整合或是具有因應社會變遷而隨時修正之能力,皆是亟待觀察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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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院審理專利侵權訴訟實務之研究--以第一審為中心 / The study of verdicts of patent infringement in Taiwan's courts

吳俊龍, Wu, Chun L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長期以來,在我國法學欠缺研究法院專利裁判實務之情形下,本文從我國審判實務運作之實證面,將八十九年起至九十九年止,近十一年以來的全國各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專利訴訟裁判予以全面量化、分析,藉由專利判決或裁定的統計資料呈現出我國專利訴訟之實務現況,包含各法院專利案件分布情形、當事人是否為外國籍、專利權類型、案件平均審理終結日數、原告勝敗訴比率、撤回率、和解及調解比率、裁定停止訴訟比率、鑑定比率等影響當事人權益的重要數據,藉此瞭解及驗證專利訴訟之本質與特徵,並指出法院因應之道。 又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在國人期盼下於九十七年七月成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亦在同日生效施行,經比較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前後之審判實務現況,應已大幅改善過去專利審判無效率、訴訟程序不當延宕之缺失,並展現出該有之裁判品質,然亦曝露出某些問題值得探討,特別是法院判決不利於專利權人之問題。 最後,本文以專利案件數量最多、質量最重的台北地方法院所終結的專利侵權判決為研究對象,解構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之類型,從法院審理的角度將訴訟上爭點予以類型化,區分為「程序問題」、「可專利性與有效性」、「申請專利權範圍之解釋」、「專利侵害認定及鑑定」、「不當行使專利權及其他事由」五種主要類型,再從上開五種主要類型細分成不同之次要類型。透過專利侵權判決類型化之結果,將有利於參與者觀察及瞭解法院審理專利案件之一貫脈絡及重心所在,且有助於集中審理,預防突襲性裁判之發生,以及增進專利裁判之一致性與可預測性,進而提昇專利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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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際裁判の判決効論

玉田, 大 23 January 2014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論文博士 / 博士(法学) / 乙第12795号 / 論法博第179号 / 新制||法||146(附属図書館) / 80839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公法専攻 / (主査)教授 酒井 啓亘, 教授 淺田 正彦, 教授 濵本 正太郎 / 学位規則第4条第2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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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的不作為請求・判決と強制執行に関する考察

安永, 祐司 23 March 2017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0137号 / 法博第202号 / 新制||法||158(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笠井 正俊, 教授 山本 克己, 教授 山田 文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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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華倫法庭判決對美國社會之影響

洪堯欽, HONG, YAO-G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計一冊,約十二萬字,共分六章,旨在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華倫法庭判決對其 社會之影響作深入之探討與分析。 第一章緒論部分-首就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為一簡介,次論華倫法庭運用司法審察制度 所完成司法創新與改革之背景。 第二章「華倫法庭與言論自由」-本章將以華倫法庭之判決作為討論主體,從各種不 同之範疇,如對誹謗、猥褻等言論之界定,以探討其對言論自由之態度及其提出之原 則。 第三章「華倫法庭與選舉區重劃」-本章旨在論華倫法庭藉由選舉區重劃判決以達政 治平等之過程,對其相關判決及背景,均有詳述 第四章「華倫法庭與種族平等」-本章旨在闡述華倫法庭於五十年代民權運動時期如 何藉其判決強調自由平等之原則,而實踐其種族平等之理論。 第五章「華倫法庭與基本人身自由保障」-主要在說明華倫法庭的刑事訴訟程序中被 告之保護及其他相關基本人身自由保障等問題。 第六章「結論」-總結前揭各章之研究心得作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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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租稅案件行政法院判決後再審之研究----再審事由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主

林達聰, Lin, Da-C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論文全一冊,約七萬餘字,共分八章:第一章為結論,分二節,說明研究動機、目的 及方法。第二章為租稅的意義、根據及再審適用之法規,分三節,說明租稅案件之範 圍以行政法院受理之現行各稅目,但不包括除關稅緝私案件之罰鍰、沒人以外之各稅 目違章罰鍰,並敘明適用之法規及適用之原則。第三章為再審前之行政訴訟。分三節 ,說明起訴要件,行政法院組織之運作,及判決之效力。第四章為再審制度,分三節 ,說明其目的,再審之訴之意義,及再審事由。第五章為再審程序,分三節,說明起 訴、審理有判決。第六章為再審實務,分二節,以比較深入的方式評釋個案之再審判 決。第七章為建議,分二節,建議修正行政訴訟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八章為結論 ,綜上說明本文研究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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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 刑事起訴法條

林士欽, Lin Shih-ch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以上即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所承認之變更起訴法條制度,在法國法上稱之為罪名調整(requalification),此一制度之由來,由本土教科書的閱讀得知係基於採納職權主義之故 ,這樣的理解持續到進入法文文獻的閱讀之後,作者對這句話突然顯的不知所措,因為「什麼是職權主義?」,在法國當代通用的知名刑事程序法的教科書中 ,對於訴訟架構,也只有談到糾問制(inquisitoire)與控訴制(accusatoire),並沒有提到職權主義,那變更起訴法條為什麼可以跟職權主義扯上關連,而職權主義又是什麼?這個疑惑一直到我閱讀到了司法職責區分原則(第一章、基礎認知),我才恍然大悟,變更起訴法條涉及的是罪名的調整與適用,而這是審判(jugement)的核心功能,在司法職責區分(principe de la séparation des fonctions judiciaires)之下,他被賦予給法官(偵查(instruction)與起訴(poursuite)在我國被賦予給檢察官,在法國偵查則另外交由偵查法官為之),由法官對於檢察官起訴之事實進行審理並恢復他們真正的罪名,罪名調整制度便成為審判程序之必然,因為只要有審判制度,法官就有適用法律之職責,就會有變更起訴法條之可能,除非將起訴罪名認定為訴訟標的,則此時罪名之調整所涉及的就是訴訟標的之變更,這項任務不歸屬法官,而繫之於當事人。 回到變更起訴法條,之前提到,在司法職責區分之下,法官肩負著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即審判)之任務,首先,就事實認定而言,法官會為起訴的事實(in rem)所束縛,這是一項重要的程序規則,這項規則這樣說道,當案件一經合法起訴到法院,產生合法訴訟繫屬之後,經檢察官擇為訴訟客體的犯罪事實,會對法院產生拘束力,亦即法官不可以認定起訴書中所無之事實,這就是起訴的事實效力(或稱對事效力),發生於案件合法繫屬於法院之後,所謂的合法繫屬指的就是訴之提起,訴之提起方式(或言繫屬模式)在我國主要有公訴與自訴兩種,法國法除自訴外,在公訴中則存在有直接傳票(citation directe)、移送處分(ordonnance ou arrêt de renvoi)、立即出庭(comparution immédiate)與自願出庭(comparution volontaire)等四種方式(第二章、起訴之模式與效力)。 其次,就法律之適用而言,在罪刑法定原則(principe de légalité des délits et des peines)的要求下,欲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法官就必須查核起訴的犯罪事實是否構成要件該當,同意檢察官之法律見解固毋論,然若法官(變更主體)在審判過程中認為罪名之適用有所偏差時,對於科刑或免刑判決(變更需限於科刑或免刑判決?),法官就必須為起訴法條之變更,而由於受到起訴的事實效力所拘束,這項罪名調整之權限則必須侷限在事實同一性的範圍內(事實同一性),亦即新罪名的適用不可以包含有檢察官起訴書所未指出之事實,該如何認定,法國學說實務對此顯的異常平靜,作者在法條變更方面沒有看到關於同一性認定的相關討論,相反的,我國學說在此方面則發展得相當蓬勃,但仍不脫基本事實同一說與法律事實同一說之分野。(第三章、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之要件) 二00二年春天,作者利用到Poitiers大學學習法文之便,順便就近向在當代法國刑事法方面頗負盛名的Jean PRADEL教授請教關於告知義務之看法,當時作者詢問了教授,如果法官忘記告知在法國法應當如何處理,教授一副不以為然的表情,一度讓作者誤以為法國法在這方面的進步,慢慢的,作者方瞭解到,原來傳統上,法國實務界一直皆認為同一性是變更起訴法條的唯一要件 ,這項看法一直持續到一九九九年歐洲人權法庭對法國關於輕罪(délit et contravention)的刑事程序所做成的一項判決才明顯改變,根據此號判決的見解(此亦為歐洲人權法庭向來的觀點),法官罪名調整之權利,在公正程序的要求下,應當與被告的防禦權結合以觀,亦即為保障被告在訴訟上知的權利以及辯駁權(contradiction),以便其能適切實施訴訟上防禦,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一旦心證有所變化時,必須踐行告知,適時傳遞予被告訴訟上之變化,且待被告就新罪名有所表示之後,方能為罪名之調整,此舉使得近年來法國最高法院在對關於罪名調整之判決為廢棄(cassation)審查時,見解明顯轉向歐洲人權法院;而在我國法方面,則有刑事訴訟法第九五條第一款之設,綜觀近年來我國最高法院所表示之見解,實務對於該規定的具體操作,愈見重視被告在訴訟上之防禦權,與歐洲人權法院之作法有漸趨一致之態勢(第四章、刑事訴訟法第九五條第一款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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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法院命行會計鑑定之決定性因素分析-以民事訴訟為例 / The determinants of utilizing of forensic accounting service in civil litigation cases

鍾采芝, Chung, Tsai Chi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訴訟審理之過程中,鑑識會計輔助法官釐清複雜商業交易的角色,日趨重要。本研究以地方法院民事訴訟之判決書為研究樣本,探討我國司法體制下,當事人主動聲請鑑定、案件爭點涉及損害賠償、案件複雜程度以及當事人特徵是否為影響有權命行鑑定者命行會計鑑定決策之重要因素。本研究之實證結果顯示,在財務或會計相關之訴訟中,當事人主動聲請鑑定及案件爭點涉及損害賠償之判斷兩因素與命行會計鑑定之決策呈顯著正相關,表示此兩因素將使有權命行鑑定者命行會計鑑定之可能性增加。案件複雜程度(以原告聲明數量及是否有反訴衡量)與命行會計鑑定之決策呈現顯著正相關,表示當原告聲明數量愈多及有反訴之情形時,有權命行鑑定者命行會計鑑定之可能性較高。至於當事人特徵變數,研究結果發現,當事人為上市、櫃公司時,與命行會計鑑定之決策呈顯著負相關。亦即,當事人為上市、上櫃公司時,有權命行鑑定者決定命行會計鑑定之可能性較低。 / The legal supporting role of forensic accountant in litigation process via clarifying the complex business transactions has become increasing important in recent years. Based on a sample of civil litigation verdicts issued by district courts located in Taiwan, this study explores whether the presence of voluntary request for forensic accounting service by the plaintiff or the defendant, damage claim-related litigations, the complexity of litigations and the features of the litigation parties are associated with the decision made by the judge to request a forensic accounting service. The empirical results indicate that in financial or accounting related civil litigations, the presence of voluntary request for forensic accounting service and damage claim-related litigation issues are significantly and positively associated with judge’s decision to request forensic accounting service. This study also finds that the complexity of litigation cases (measured the number of plaintiff’s motions and a counter-claim made by defendant) are significantly and positively related to the use of forensic accounting service decision. With respect to the feature of litigation parties, the findings show that litigations with listed company as one of the parties are significantly but negatively associated with the use of forensic accounting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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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條件之研究--以刑事訴訟為範圍

鄭華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訴訟條件(Prozesvoraussetzung)」,乃德國民事訴訟法學者Oskar Bulow於一八六八年,在所謂「訴訟法律關係說」之相關論題下所提倡之訴訟法概念,嗣經德國Von Kries於一八八五年將其引入刑事訴訟法理論中,如今已然被廣泛地承認為民、刑事訴訟法學之共通財產。 自從Bulow於一八六八年創立「訴訟條件」後,訴訟條件在德國刑事法學界,隨著對「訴訟」本身性質之論爭,先後有「訴訟法律關係成立條件說」、「實體裁判條件說」、「實體審判條件說」、「全訴訟的許容性條件說」之出現,其發展可認為針對訴訟條件之「訴訟」要素,作了精密之考察與界定。該等理論先後引入日本後,與日本實定法上原先沿襲自法國之形式裁判立法發展(即有關公訴權消滅、免訴事由、公訴駁回事由以及管轄錯誤之立法,該等條文與事由之沿革與修訂,可認為在是訴訟條件之「條件」因素上進行類型化之工作)產生了一連串的交會、碰撞,進而導致密切之結合。表現此結合,最具代表性的是團藤博士之「公訴權理論否認論」、免訴裁判之「實體關係的形式裁判說」以及「形式訴訟條件與實體訴訟條件」之區分,「公訴權理論否認論」解釋了「公訴權消滅」相關條文之刪除,並使公訴權理論成為訴訟條件理論之一個面向;後二者,則使「免訴」與「不受理」判決之區別獲得理論基礎,並將法定形式裁判之事由,內化為訴訟條件之事由。在這樣的訴訟條件蓬勃氣象下,日本因戰敗,刑事訴訟法在承繼前開法、德大陸法之下,又強迫性地繼受了美國之當事人進行主義。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之下,「當事人」凸顯為訴訟法之焦點,影響之下,檢察官之公訴權重獲重視(但重點在於抑制公訴而非強化公訴),被告之保障成為首要之考量,訴訟條件乃朝向「『起訴』條件說」發展,其表現則有「公訴權理論之復活」(引發「公訴權濫用論」之出現)、「訴訟條件之實質化與擴大化」(包括將訴訟條件之「訴訟」概念擴及「起訴」,「條件」概念則擴大成「超法規」)。我國由於刑事訴訟法主要繼受日本之大正刑事訴訟法,目前又有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修法之種種提議與動向,有關訴訟條件之相關見解可認為是站在日本舊法發展之高點上(此所以學者多採團藤教授之見解),觀望日本新法之新動向(此所以平野、高田、青柳、松尾、田宮等教授之見解,日漸受到重視)。 本篇論文主要係以刑事訴訟上「訴訟條件」之相關課題作為研究對象與範圍。因此,方法上在確定相關問題點之後,即先嘗試回顧「訴訟條件」之理論構成與沿革,藉以重現訴訟條件之原始意涵與變革脈絡,期能有效掌握訴訟條件之理論基礎,以作為訴訟條件概念之思考基準;隨後則分析學者對訴訟條件之定義、分類以及類似概念之比較,並就訴訟條件之本質、機能及範圍加以檢討,以便界定訴訟條件之概念與地位,俾供往後相關課題討論之所本。此即【第二章 訴訟條件理論之歷史沿革】與【第三章 訴訟條件概念之掌握與界定】。至於【第四章 法定的訴訟條件】、【第五章 超法規的訴訟條件】,則透過分析訴訟條件與「判決」、「起訴」之關係,藉以釐清實定法上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以及絕對不起訴處分之事由與訴訟條件之關連,並進而明瞭超法規的訴訟條件事由之生成、內涵及發展動向。【第六章 訴訟條件在訴訟上之處理】則依據第二章、第三章之基準與前提,針對訴訟條件事由在刑事訴訟適用上所面臨之種種問題作個別之討論;至於【第七章 結論】,則為本論文報告之研究所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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