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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之國際管轄權的確定

郭豫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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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民事責任之研究

王魁武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建築師為我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一,但自1989年東興大樓及1997年林肯大郡事件發生後,使得居住安全有著顯著的關注,同時近年人民權利意識提高,法律環境也由過去建築師的技術執業環境中,成為其風險環境的一環。之所以成為建築師執業的環境風險主因在於建築師的養成教育中,技術教育函蓋了一大部分,法律教育付之闕如,基本的法律教育僅在於行政法及技術規範的範疇,在面臨執業環境所須的法律基礎知識在專業教育環境中所給的基礎法律教育是不充足,使得建築師雖然有技術但權利義務意識不足,這樣的不足,其實也是對委託人的權利義務同樣也具不利益的狀態。 依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發展的歷史源流來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產生有其經濟學上的理論基礎,同時也與私法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因此,無論是由國家管制與專業倫理規範角度來看,雖在強化專業責任與專業紀律,最終目的都在使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在運用專業權力時,完整地提供專業技術,使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與委託人得私法關係完整。 目前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依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規定有十四類,建築師為其中一類,而我國所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詞彙類似於國外所使用「專業」及「自由業者」等詞彙,同樣在社會經濟發展佔有一定的地位,有謂建築師與其它三師(律師、醫師及會計師)並列為社會四師,其實這四師只是社會發展史上古老的行業而已。從目前研究探討四師之民事責任文獻資料,其它三師篇幅最多,而建築師之民事責任者微忽其微,而探討建築師責任之文獻多以法定義務形成內部專業倫理、公法或刑事的角度為主。筆者以網路關鍵字眼「建築師」搜索司法裁判資料結果,最高法院中民事案件與建築師關聯案件有1588件,刑事案件則達588件,兩者比例懸殊;除此以外,就建築師責任以現有的狀況而言,不是行政懲戒就歸究於刑事責任,就規範面看,民事責任也是法規範上處理損害填補的一種依據,但是探討建築師民事責任卻佔少數,而民事關係在實務上也確有其需要,同時基於筆者本身為建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故希望能藉由論文撰寫的過程能自我回饋,並同時可以提供同業了解建築師的民事責任。 論文研究建築師民事責任,在研究方法以專門職業者的本質為探討基礎點,首先探討我國建築師法的沿革,並闡明現行建築師部分法定義務不明之處,後以契約中債之義務結構理論在建築師契約的給付義務(英文為performance,德文為architektenleistung)類型,並以案例探討建築師民事責任,並收集國外(以美、德、日三國)建築師的民事責任見解輔以國外建築師民事責任案例,來探討建築師民事責任。 文獻運用的策略,除參考現有契約理論文獻外,基於對建築師民事責任研究偏少,因此,參考律師、醫師的民事責任研究文獻做為建築師民事責任的研究參考點,借由同為專門職業本質共通點的民事責任基礎,並基於專業服務客體的不同,探討建築師民事責任所專屬的不同面相。故研究方法係參考現有專門職業的民事責任重要文獻,借由比對彼此職業特質,作為研究建築師民事責任的基礎。除實體法契約責任研究策略外,亦包含程序法中建築師民事程序責任中之舉證責任分配,基於現有探討的文獻不多,而就舉證責任也以參考其它專門職業者的舉證責任方面文獻,以提供建築師民事責任舉證責任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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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民事裁判之承認 / The recognition of foriegn civil judgment

唐敏寶, Tang, Min P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有七章,含附錄共計五十餘萬字。第一章為緒論,內容為本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及本文架構,並將本文對於外國民事裁判之承認所採之基本原則–累積檢驗原則,先予以闡明。第二章為外國民事裁判之意義,內容為說明得被承認之外國民事判決之意義,並將非屬得被承認之外國民事裁判,一一加以排除。第三章為承認外國民事裁判之理由、理論基礎、制度及其審查主義,本章著重於說明承認外國民事裁判之理由為何?其承認之理論基礎何在?其承認制度及審查主義之類型為何? 本論文第四章為承認外國民事裁判之要件,係將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所定承認外國民事裁判之四項要件:具有國際管轄權、缺席裁判已為訴訟通知、未違反公序良俗,及具有相互承認,逐一深入說明,及探討所衍生之相關爭議問題,及說明可據為外國民事非訟裁定規範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二項與非訟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九條之體系關係為何。第五章為經承認之外國民事裁判之效力。主要討論經承認之外國民事裁判,在我國將可產生何種之效力,其性質為何,及決定外國民事裁判效力之準據法為何。本章將論述包含既判力、形成力、執行力及其他裁判效力在內之經承認之外國民事裁判之效力,亦將討論宣示許可外國民事裁判執行判決之性質為何,宣示許可執行外國民事裁判之要件,宣示許可外國民事裁判執行訴訟之當事人舉證責任與法院之職權探知權限,及經承認之外國非訟裁判之形成力與經宣示許可之執行力。第六章為外國民事裁判承認法制之比較與檢討。內容係就我國現行法制與外國之國內法、國際公約及歐盟之公約或規則,作一綜合性比較,再將本論文第二章至第五章所曾提及之我國現行法制之相關爭議、不足或缺失之處,逐一地加以檢討,並提出相關立法論建議。 最後,本論文第七章為結論,乃就本論文所為之說明與探討,作以扼要之總結論述,並根據本論文之研究結果,提出我國外國民事裁判之承認之立法論建議之具體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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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行為民事與刑事免責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civil and criminal liability exemption for industrial action

吳美然, Wu, May J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工會之爭議行為係工會為爭取或保障會員工作權益、福利之自助行為,在全球化經濟高度成長下,產業結構不斷改變,勞資關係中爭議行為亦因而衍生多元態樣,勞工罷工等爭議行為雖受有勞動基本權保障,但由於爭議行為本質具衝突性,行使過程中,對於雇主或第三人的財產權或人身自由權等權利的影響,仍有受違法評價之可能性。   為謀求工會爭議權與雇主及第三人之基本權利間法益衡平原則,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2009年7月1日修訂,於2011年5月1日施行通過有關爭議行為免責規範,避免勞工因民事、刑事責任等疑慮而阻礙其行使爭議權之空間;又罷工必要之附隨行為-糾察得以合法並有民刑事之免責適用,然而,針對這些規範之妥當性,本文嘗試進行評析,並提出思考之問題點,例如正當性之爭議行為,其法律效果為何?可得何種法律保障?刑度應如何拿捏,是否有判斷基準?免責範圍為何?免責主體之適用對象?工會會員與非會員之免責保障是否相同?非工會會員之爭議行為是否受免責之法律保護?非工會會員之角色性質與法律效益為何?維持工作場所安全衛生之義務應該由誰來做?因此,法律條文之基本原則若不明確,也會使良善之免責規範形成空談。 總體來說,日本之司法判決依循學說理論及相關法令對爭議行為民刑事免責之詳細規定,美國之司法判決依照爭議行為之手段、目的及在國家勞工關係法上之合法性,判定爭議行為是否受法律保護。由於我國判決實務上有關爭議行為之案例不多,剛施行之爭議行為民刑事免責規定要藉由法院判決累積成一定之可供參考之正當性判斷基準,短期內尚不可能。因此,日本、美國之法理和實務判決,值得作為我國學界和法院判決之參考。以下,針對我國剛施行通過之爭議行為民刑事免責規定,本文之建議如下: 1.釐清非工會會員之角色性質與法律效益 2.明確劃分維持工作場所安全衛生之義務 3.會員與非會員之保障有別 4.爭議行為手段正當性之三原則 5.加強勞工法令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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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團體訴訟制度研究 :以我國消費者團體訴訟制度構建為視角 = Research on consumer group litigation system 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awsuit system of consumer groups in Mainland China / Research on consumer group litigation system 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awsuit system of consumer groups in Mainland China;Research on consumer group litigation system : 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awsuit system of consumer groups in China;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awsuit system of consumer groups in China

潘柯丞 January 201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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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司法救濟 :公益訴訟相關問題研究 =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relief : a study on the problems related to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relief : a study on the problems related to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Study on the problems related to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周蘊佳 January 201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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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弁論終結後の承継人に対する遮断効とその正当化根拠に関する考察

盧, 惟揚 23 March 2022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3657号 / 法博第277号 / 新制||法||174(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笠井 正俊, 教授 山本 克己, 教授 山田 文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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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簽證財務報告民事責任之研究-以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之一為例 / Study of CPA’S civil liability arising from attestation of finacial statements-emphasis on the implication of Article 20-1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Law

洪慶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券市場已成多數國家最重要的經濟櫥窗,而證券市場日漸國際化,其資訊的透明度已為普世要求。在證券市場,公開資訊不實將造成眾多投資人的損失,因此,如何要求資訊公開且真實,已成為各國證券交易相關法規之重點。   在證券市場,應公開資訊中,主要以各季的財務報告為大宗。而發生弊端之案件,亦以財務報告重大不實影響層面最廣,財務報告須經會計師簽證,故會計師為財務報告真實表達的第二層把關者,亦為外部專家中最重要者。會計師簽證財報不實,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應負比例賠償責任。但「比例」如何決定呢?由於其涉及各個不同個案及各不同過失者之責任比例分配,屬於動態的,故無法訂定一固定比例。本文經多方探討後,認為可以訂定「可調整因素」的原則,依該原則對於各個案分別予以調整增減各過失人員的責任比例。   對於財務報表不實而發生損害者,請求賠償時,其因果關係如何推定。本文針對美國、日本及我國實務判決予以分析說明,目前以美國之「詐欺市場理論」已漸為我國實務見解所接受。惟會計師部份,本文則認為仍應以「相當因果關係」加以推定。本文亦建議修改證交法第32條,且排除民法第185條之適用,以使「責任比例」不致成為具文。另建議成立「金融專業法院」,以提升法院審理證券市場相關案件。更建議在「金融專業法院」未成立前,可以透過專家參審,或「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鑑定會計師相關之責任,以做為賠償判決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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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相關問題研究 =Research on the relevant issues of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iled by procuratorial organ / Research on the relevant issues of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iled by procuratorial organ

方瑞安 January 201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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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醫療糾紛民事判決關鍵因素實證分析--以台北、士林、板橋地方法院為例 / The emprical analysis for the major factors of the judgement in medical malpractice civil litigation

方莉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以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及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中之符合狹義醫療糾紛定義及其上訴三審共計247筆案件 之相關判決書內容進行研究。主要分析的對象包括判決理由記載內容中,法院對於系爭案件「請求權基礎」、「過失認定標準」、「因果關係」、「舉證責任」以及醫療糾紛案件類型中所特有的「告知義務」等影響判決結果的關鍵因素加以分析。再進一步與學說上針對各該「關鍵因素」在「醫療糾紛」的應用論點相互比較與驗證。並針對各關鍵因素,分別依實務觀點及適用結果加以類型化,或是由醫學觀點提出可能存在的問題及解決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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