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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損鄰賠償責任之研究 / A Study on Liability of Adjacent Property Damages of Construction蔡瑞興, Tsai, Juei Hs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損鄰事件日益增加,侵權行為賠償訴訟亦日趨複雜。本研究透過釐清侵權責任歸屬,探討定作人及承攬人侵權行為賠償責任適用法源。藉由定作人若有過失及違反協力義務、誠實信用原則時,來討論定作人及承攬人在損鄰事件中各自應分擔之賠償。
文中透過民法、建築法規、文獻及實務見解來說明損鄰事件賠償責任,並按承攬人全部負擔、定作人全部負擔及定作人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態樣來討論損鄰事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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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攬契約中定作人協力之跨國比較—以日本公共工程標準承攬契約約款為核心 / A study of employer's duty of cooperation in construction contrac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model form of Japanese public projects陳重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於承攬人履行工程承攬契約之過程中,有許多無定作人加以配合協力,即難以甚至無法進行之情形,常被提出討論之定作人協力義務包括「提供正確圖說」、「適時提供指示」、「按時提供合於施作之工地」、「關連廠商之協調」、「材料或借用設備之適時提供」、「遵期驗收」等。本文將依前揭脈絡,於簡述工程契約之基本權利義務關係,次介紹定作人協力行為於我國及日本承攬法制之狀況,再則比較我國公共工程契約範本、日本公共工事標準承攬契約約款9及FIDIC範本對定作人協力義務之規定,並分析我國公共工程契約範本與工程實務處理相關爭議面臨之問題,冀希提供未來爭議解決上一個可供參考之明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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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變更之爭議問題陳玉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工程契約變更在工程進行中極為常見,其亦為常引起工程爭議事由之一。惟我國民法承攬一節,係對於具有完成一定工作特徵之契約而設,並未針對工程契約之特性與特殊問題設置規範,因此,在工程契約中解釋與適用法律時,常出現困難與見解不一之情形,定作人與承攬人權利義務關係處於不明確之狀態。以我國法角度探討工程變更爭議中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應有必要。
本文將工程契約變更之爭議略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在何種情形下定作人應辦理工程契約變更?此問題涉及工程契約變更之原因以及契約工作範圍。契約之工作範圍如何以契約解釋加以認定?工地狀況與契約工作範圍之關係為何?工作範圍的改變應如何認定?此等將於本文第三章討論。
第二部分是當定作人辦理工程契約變更時,雙方權利義務為何?於此之下將討論定作人除有變更之權利外,是否有變更之義務?承攬人除得請求報酬外,是否有通知、繼續施工及照顧維持工地之義務?其次,定作人應如何辦理工程契約變更?於此將討論工程契約變更之程序、主體、時間、方式、應遵循之法令。定作人辦理工程契約變更限制為何?本文略整理出幾項限制:1.針對工作指示變更2.契約通常範圍之限制(契約同一性之限制)3.減少工作之限制4.政府採購法之限制5.建築法規之限制。最後,承攬人於定作人辦理工程契約變更時,是否得請求調整報酬及展延工期?此等問題將於第四章討論。
第三部分置於第五章之下,當定作人未辦理工程契約變更,但定作人其他指示或行為造成承攬人施作契約外工作時,承攬人得否請求依契約中工程變更約定調整報酬及展延工期?此問題涉及所謂「擬制變更」理論,本文認為不應援用擬制變更理論解決爭議,而應將定作人其他指示或行為造成承攬人施作契約外工作之情形區別以下類型討論:1.雙方就契約之約定解釋歧異2.有瑕疵之契約規範及業主未揭露資訊3.趕工4.業主干擾或在履約過程未能協力配合,以此為主軸分析當事人於我國法下之法律關係。反之,如不認為承攬人施作契約外工作時係因定作人其他指示或行為所造成,乃是承攬人自行施做時,則產生承攬人得否主張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之問題?最後,將一併於第五章討論實務中常見之漏項與實做數量爭議,釐清與工程契約變更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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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中定作人協力問題之研究 / A study of employers' duty to co-operate in construction contracts蘇珈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於雙務、有償之營建施工契約中,承包商依約應設法實現業主所擬定之工程計畫並完成約定工作,而業主則相對地負有支付等值對價之給付義務,此種當事人間主要義務之建構,實與民法上承攬契約之典型狀態相似,然營建工程契約通常牽涉之標的金額相當龐大,且因履約期較長,工程推動期間可能面臨之風險亦與傳統承攬契約有別;此外,工程契約隨著當事人需求之變動,致使工作內容千變萬化,且工程契約之進行受到外界經濟或客觀環境影響甚鉅,具體工作項目為因應實際施作之需要而有隨時修正或補充之可能,而此亦或多或少影響當事人得否依原訂時程順利履約。是以,多數實務及學說見解固然肯認於解釋工程契約或處理相關紛爭時,可參考或援引承攬契約之概念或規範,然考量營建工程契約之特殊性,於探討工程履約爭議時,仍不可忽略當事人真意及利益狀態之評估,並應審慎兼顧經濟效率及契約目的之追求,對法律規範為最妥適之解釋與適用。
在工程契約之主給付義務外,是否當事人亦負有其他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此問題向來較少被著墨,然由於承攬契約之給付內容涉及一定工作結果之提出,承攬人對工程之進行固然需具備專業技術與能力,惟工程進行中,若干工作內容之施作,常有待定作人積極配合,方能順利完成,是以,若承攬人於施作過程遭受阻礙而有賴定作人協助,此時定作人提供必要之協力並與承攬人合作履行契約給付,對於工程整體能否如期如質之推動,通常即具有舉足輕重之關鍵地位。
惟長久以來,定作人協力行為之性質及其相應適用之法律效果為何,由於現有法令規範之不完備,再加上各式不公平定型化約款之擬定及傳統保守見解之採行,以致學理及實務上對於相關議題之處理,未能進一步突破並跟隨工程實務運作上當事人實際之需求。基於此課題攸關工程實務上當事人義務及責任關係之釐清,具有探討之重要實益,是以本文乃分別以工程契約之性質與工程契約風險分配之概念為研究之出發點,嘗試推導出當事人間較為合理之風險分配原則,同時就工程契約中定作人協力行為之內容、性質及法律效果,分析比較我國與德國法制及契約實務運作中相關規範與制度之異同或優劣,藉以釐清定作人協力義務相關規定與其他法律制度間之關係,而透過此種分析與思辨之過程,應可進一步證立工程契約中當事人合作概念之重要性。
其次,本文將整合學理上相關論述,為定作人協力行為之案例類型提供一較為合適之檢驗標準,並以實務上常見之紛爭類型作為討論依據,針對案例事實予以類型化,釐清主要爭點,同時佐以本文之研究成果,逐一檢視個案中法院對於協力義務之定性是否妥適,並分析當事人間可能主張之請求權基礎或條款之約定,是否呼應本文對於工程契約風險分配及法律效果部分闡述之原則,進而引入定型化約款管制理論,對於個案中當事人間偏離之權利義務或風險分配約定予以調整,以期作為未來實務處理相關爭議之參考。最末,本文將綜合全篇之說明,嘗試對現行規範提出可行之修正建議,期能不僅有助於當事人間紛爭之解決,更希冀我國工程契約法制得以朝向更健全的方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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