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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廢棄物清理政策之研究江明修, Jiang, Ming-Xi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探﹁台灣地區廢棄物清理政策」,對廢棄物之清理,我國在民國四十四年即已
重視。而在六十三年正式制定並實施「廢棄物清理法」。人類在利用大自然的同時,
也隨時在製造廢棄物,廢棄物之清理極為重要。倘若對它沒有妥善的清除、處理措施
,不僅會直接造成各種傳染病等對人類生理的傷害;間接也將成為水污染、空氣污染
與土壤污染等公害之重要肇因。歷年來,我國對廢棄物污染問題的解決,大多仍集中
在以技術的層面來觀察、處置;絻少以政策科學的整體觀點來探討。本論文試圖超越
技術因素的考慮,嚐試從政策研究的架構加以分析,共分六章,約二十餘萬言。
第一章─「緒論」。首先界定本論文題目意義;提出所欲探討的問題:介紹國內、外
有關文獻;並提出本文的分析架構與研究限制。
第二章─「問題發生」。以自然科學的角度,說明廢棄物的污染;指出其來源與所造
成的各種危害事實;由此,探討問題發生的各種因素。
第三章─「問題形成」。探討廢棄物污染問題入議程的過程與途徑,其中包括人為的
提倡、大眾傳播媒介的報導,以及外環的影響。
第四章─「政策制定」。探討我國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劃與合法化過程、規劃重點、與
合法化的爭議。
第五章─「政策執行」。探討執行廢棄物清理政策的機構、經費、法規、計劃與行政
措施,並分析執行困難之所在。
第六章─「結論」。分評估與建議。評估部分包括問題的發生、問題的形成、政策的
制定、政策的執行等的檢視;建議部分為政策再規劃,以及對評估部分所列的各種缺
點,提出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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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環境權論受污染土地整治及再利用 / A study to contaminated land remediation and revitalization from the prospect of environmental right洪淑幸, Hung, Shu Hs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筆者於擔任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長之過程中,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責任議題未能清晰於環境作用法中明確規範其範疇,致使被論列污染行為人之責任分擔產生公平性上之危機,亦深切感受到,執法過程諸多窒礙。本諸職責所在,於民國93年起開始著手研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草案,並辦理研商、座談與公聽會議,廣納各界意見,終於於99年1月8日完成二、三讀之程序,並於99年2月3日由總統公布施行。亦將過程中所收集到之資料,由實務及理論之角度切入探討現階段之實務困難以及學理上各國之理論納入可能性分析,再進而闡出落實受污染土地整治再開發之必要以及提出相關配套之修法建議,完成本論文。本論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緒論:主要交代研究動機、目的、範圍與方法,第二章為環境權之論述:由該權限發展之歷程、各國立法例之參酌以及我國實務上案例中附近居民及環保團體之主張,確認環境權存在之價值。第三章為國家對於環保之憲法義務:第四章為受污染土地再利用法制上之研析:針對國外立法例之褐地制度及規範統合成國內未來得以參酌之制度,第五章為我國受污染土地行政管制規定及相關問題之說明:除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行政管制之手段逐一作說明外,探討違反責任之論述,區隔狀態責任以及行為責任,並且援引國外立法例及我國實務上之判決釐清及說明責任歸屬,第六章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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