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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之國際規範-以證券業為中心 /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on Financial Services

鄭克盛, Keh Chen 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欲成為亞太金融中心,若檢視其可能須俱備之要件,其中不可或缺之 一環是「與金融業務有關之法令規章須符合國際規範慣例」。欲提昇臺灣 金融市場之法規以適合國際規範之標準,首要之務應是了解各相關體系之 遊戲規則,以選擇最適於我國發展的對象以積極爭取之,並結合外交上之 拓展與努力方能竟其功。故研究金融服務業之國際規範實有其必要性。本 研究以金融業之國際規範為研究對象而以證券業為附題,主要是希望在我 國面對國際規範下而於知法、適法及用法的過程中提供此一研究心得,依 金融服務業之立場,對於我國欲加強與金融服務業國際組織互動之目標, 提出一階段性之建議以資參考。 本研究第二章中介紹欲檢視金融服務 業是否適用GATS規範時所應採取的步驟,並按此一步驟以分析金融服務業 所受之各項約束與義務,俾以擬訂出金融服務業適用之整體規範(將一般 性規範和特定業別之規定合而為一)。此外,並將各國承諾情形透過承諾 表之比較,以備我國參考。 OECD之規範下涉及金融服務業之規定, 可分為兩大體系:除規範交易之經常無形法典和資本自由化法典之修正外 ,尚包括多國籍企業暨投資宣言下所衍生之國民待遇等四項原則。本研究 第三章除針對兩大體系分別作介紹之外,並將OECD各會員國之證券市場法 制之趨勢作一整理介紹,以了解OECD法典規範對各國證券業之影響;並藉 由對先進國家證券法規發展現況之了解,以供我國證券主管機關之參考。 第四章則以歐市金融統合為研究對象,首先對歐市統合之背景、法規 及統合理由作一概述,以了解金融統合之背景。其次,對金融統合所涉及 之範圍作一定義,並依此一定義為架構以說明各項金融統合工作之內容, 以了解在統合過程中各國所應調和之努力。最後並就金融統合之未來發展 及可能的影響作一評估,以供我國相關業者之參考 在第五章中則對於 GATS、OECD和EC三大體系做一比較,以藉此了解我國於括展國際經貿活動 時可發展之方向。並說明我國於此一方向下所受之影響。此外,並就加入 GATS對我國證勸市場於國際化之發展及法制因應之影響做討論,並謀求其 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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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法律服務之發展方向與相關問題研究

陳蒨儀, Chen, Hazel C. 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西元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 nization,以下簡稱WTO)正式於瑞士日內瓦成立運作;而WTO監管下之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以下簡稱GATS ),即成為WTO架構下關於服務業最重要之多邊貿易協定 。 有鑑於WTO具有提供談判議場以及解決會員間貿易糾紛之機制等功能 ,且我國不但可藉由加入WTO而重返國際經貿社會,更可經由加入WTO而確保我國出口產品不遭受歧視性待遇、經由參與談判而掌握國內決策所需之資訊 ,甚至進一步於WTO體制中表達我國之看法,聯合其他利益相同之國家參與國際經貿之決策與立法,以積極保障我國政府及廠商之權益 。是故,加入WTO已成為我國既定之目標與政策;也因此,我國加入WTO後,國內服務業勢將受到GATS之影響,故有必要暸解GATS之相關規範。 我國為加入WTO,法律服務亦面臨市場開放之壓力,並已作出部份開放之承諾,而在開放過程中,如何維護律師之社會功能,並建立有效之機制,以確保法律服務之品質得以維持,而不致使消費者受損,即為本文之研究重點。 本文期能經由GATS以及我國法律服務相關規範之分析,達到以下目的: 1.釐清法律服務之概念、功能及範圍,並探討法律服務之障礙,以掌握 法律服務自由化之方向。 2.經由GATS與法律服務相關規範,以及專業服務後續談判之介紹,以了解 未來國際間法律服務貿易自由化,以及律師資格相互承認等未竟議題之 發展方向。 3.透過對於各WTO會員國所提出法律服務特定承諾表之分析,以暸解我國 法律服務開放之程度與必要性。並就我國提出之現行法律服務特定承諾 表,以及律師法等國內法律服務相關規範加以分析以期國內規範能與我 國所作出之承諾相配合。 4.藉由開放後我國法律服務可能產生相關問題之探討,建立對於外國法律 服務供給者規範之適當機制,以避免因法律服務之開放而影響律師社會 功能之實現。 因此,本文擬先闡述法律服務之定義、特性、GATS規範之法律服務範疇,以及法律服務常見之貿易障礙,以建立法律服務之整體概念;次就GATS法律服務之相關規範以及專業服務之後續談判結果加以介紹;其中因會計服務部門之國際化程度較高,較易於短期內建立外國專業服務供給者相互承認制度,因此專業服務談判小組首先致力於會計服務部門相互承認規範之建立,此亦可作為法律服務未來發展之借鏡,故本文擬就此加以介紹。又我國在尋求加入WTO之談判過程中,面臨各國對於法律服務市場開放之要求,並已提出初步之特定承諾表;為明瞭我國開放之程度及必要性,本文擬就已作出法律服務開放承諾之WTO會員之承諾表加以分析,以與我國承諾表加以比較。另為配合法律服務市場之開放,我國律師法已修正加入外國法事務律師之相關規定,本文並就此修正後之條文加以分析,以檢視其是否仍有須改進之處。最後,因我國律師之自治及懲戒制度仍未盡完備,律師民事責任之議題亦仍有極大之討論空間,而在法律服務市場開放後,勢將激化上述議題,而有加以探討之必要,故本文亦就前述問題略加討論。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1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1.2 研究範圍與方法 3 1.3 論文結構 5 第二章 法律服務總論 7 2.1 法律服務界說 7 2.1.1 法律服務之定義 7 2.1.2 法律服務之特性 11 2.1.3 GATS之法律服務範疇 16 2.2 法律服務之國際貿易類型 19 2.2.1 由境外提供服務 20 2.2.2 海外消費 21 2.2.3 設立商業據點 21 2.2.4 自然人呈現 22 2.3 法律服務之貿易障礙 23 2.3.1 專業資格之限制 24 2.3.2 業務範圍之限制 25 2.3.3 人員移動之限制 26 2.3.4 居住要求之限制 27 2.3.5 事務所名稱使用之限制 28 2.3.6 合夥、聯合執業及聘雇地主國專業人員之限制 29 第三章 GATS中法律服務之相關規範與制度 31 3.1 GATS本文 31 3.1.1 最惠國待遇 32 3.1.2 公開化 33 3.1.3 經濟整合 33 3.1.4 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 34 3.1.5 國內規章 36 3.1.6 認許 37 3.2 有關專業服務之部長決議 39 3.2.1 專業服務工作小組之建立 39 3.2.2 優先致力於會計部門多邊原則之建立 40 3.3 特定承諾表 42 3.3.1 特定承諾表之內容 42 3.3.2 特定承諾表範例 44 第四章 法律服務國際貿易之未來發展方向 47 4.1 法律服務之發展趨勢 47 4.1.1 法律服務之國際化 48 4.1.2 法律事務所之國際化 49 4.2 法律服務國際貿易之未來發展方向 51 4.2.1 市場開放之多邊規範 52 4.2.2 使用國際準則 58 4.2.3 建立相互承認協定 59 第五章 我國法律服務之開放情況與相關問題探討 63 5. 1 我國未來法律服務之開放情況 63 5.1.1 WTO會員對我國法律服務開放之要求 63 5.1.2 我國法律服務承諾表草案介紹 70 5.2 我國法律服務承諾表草案相關問題探討 72 5.2.1 外國法事務律師與本國律師聯合執業問題 72 5.2.2 律師執業商業據點之型態問題 78 5.2.3 其他相關問題 85 5.3 WTO會員法律服務特定承諾表分析比較 87 5.3.1 得提供法律服務範圍之比較分析 89 5.3.2 服務提供方式之比較分析 91 第六章 我國律師法修正內容分析暨相關問題探討 103 6.1 我國律師法修正內容分析 104 6.2 律師自治與律師懲戒 110 6.2.1 律師自治之探討 110 6.2.2 律師倫理規範之建立 112 6.2.3 律師懲戒之現況 115 6.3 律師民事責任相關問題 118 6.3.1 律師之民事責任 118 6.3.2 律師責任保險制度之建立 122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127 7.1 結論 127 7.2 建議 130 參考文獻 133 附錄一 服務貿易總協定 145 附錄二 會計部門國內規範原則 167 附錄三 會計部門相互承認協定指導原則 173 表 次 表3-1 澳洲法律服務特定承諾表 45 表5-1 我國法律服務特定承諾表 70 表5-2 WTO會員法律服務承諾表分析 ─得提供法律服務範圍之比較 90 表5-3 WTO會員法律服務承諾表分析─服務提供方式之比較 (市場開放-由境外提供服務) 92 表5-4 WTO會員法律服務承諾表分析─服務提供方式之比較 (市場開放-境外消費) 93 表5-5 WTO會員法律服務承諾表分析─服務提供方式之比較 (市場開放-設立商業據點) 93 表5-6 WTO會員法律服務承諾表分析─服務提供方式之比較 (市場開放-自然人呈現) 96 表5-7 WTO會員法律服務承諾表分析─服務提供方式之比較 (國民待遇-由境外提供服務) 97 表5-8 WTO會員法律服務承諾表分析─服務提供方式之比較 (國民待遇-境外消費) 98 表5-9 WTO會員法律服務承諾表分析─服務提供方式之比較 (國民待遇-設立商業據點) 99 表5-10 WTO會員法律服務承諾表分析─服務提供方式之比較 (國民待遇-自然人呈現) 100 凡 例 AFLA :外國法事務律師(Attorney of foreign legal affairs) CPC :聯合國暫行產物分類表(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IASC :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 IBA :國際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IFAC :國際會計師協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countants) IOSCO:國際證券組織委員會(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GATS :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MRA :相互承認協定(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 OECD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TBT :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RIPs: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PPS :專業服務工作小組(Working Party on Professional Services) WTO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規範原則:會計部門國內規範原則(Disciplines on Domestic Regulation in the Accountancy Sector) 指導原則:會計部門相互承認協定指導原則(Guidelines for 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s or Arrangements in the Accountancy S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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