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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汽車產業跨國策略聯盟的動態演進楊謹嘉, Yang, Chin-Ch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以往的策略聯盟的研究多以跨產業的個案分析以提供通用的管理建議,希望本論文透過深入特定產業中的特定形式的聯盟個案,若能發現不同的聯盟動態發展型式,則可讓我們更進一步瞭解策略聯盟此一策略工具的複雜性與困難度。本論文資料主要來自對以往文獻的整理分析及歷年聯盟相關報章探討、並輔以日產與豐田的企業訪談,個案分析後本研究得到以下結論:
一、 持股性跨國策略聯盟有助於合作公司進行原企業模式的再思考。
二、 跨國聯盟選擇伙伴時應選擇具核心價值觀不抵觸、並具有誠意進行文化調和的公司。
三、 策略聯盟可藉由跨公司中階管理團隊的由中至上決策模式,來確保聯盟的設計與執行不會產生落差。
四、 即使是同一產業內的聯盟,也會因公司本身能力、管理風格的相異而使聯盟作法呈現不同樣貌。
五、 汽車產業的策略聯盟廠商所追求的綜效,傾向由追求規模經濟帶來的成本效益轉而追求產品競爭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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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產物保險業之發展(1920-1963) / The development of non-life insurance in Taiwan(1920-1963)李虹薇, Lee, Hung W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以臺灣的產物保險業作為考察對象,探究產險業自日治時期發展起來後,直至戰後歷經接收與改組後的轉變,並以此為出發點探討戰後在產險業開放與管制的過程中,政府介入的積極性問題。臺灣的產險業發展雖然始於清代,但一直到日治時期才有專門的產險公司設立,而臺灣的產險市場也是在日治時期慢慢建立起來的。但是,由日治時期臺灣產險業的發展,除了大成火災保險株式會社是唯一本店設於臺灣的產險公司外,其餘皆是日本產險公司來臺設立的分店的情形來看,可以發現當時臺灣的產險市場規模仍未完全建立起來,這樣的情形直至戰後又有了新的發展。
戰後的接收與改組,使臺灣的產險業開始能夠朝向制度化發展,並建立起屬於臺灣自己的產險市場。戰後產險業的接收,將原先日治遺留下來的12家產險公司改組為臺灣產物保險公司,雖然仍有日產估價與戰爭保險賠償等問題尚未處理完成,但該公司的成立使臺灣的產險業務能開始慢慢走向正軌,並成為臺灣產險業發展的基礎之一。隨後,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更與1949年隨政府而來的5家產險公司架構出屬於臺灣的產險業發展。
1950年政府對於產險市場的管制,減少了既存產險業的競爭性,並提供產險業相對穩定的發展空間,也因此在1950年到1960年間產險業務量得到大幅的提升。這不僅促成再保險制度的建立,以及1960年政府進行小幅度的市場開放,更使政府於1963年頒布保險法規。雖然隨後產險市場又再度進行管制,但此時臺灣的產險市場已由公營漸漸轉為民營發展,且制度與法規皆已確立,可說是完成一階段性的制度化發展。在此過程中,雖然政府以市場管制來穩定產險業之發展,並建立再保險制度與擬定保險法規,但實際上這些措施並非是政府積極規劃產險制度運作下的產物,而是受到市場與環境之影響不得不為之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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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營製造業的發展(1946-1955)──以國民黨當局與台籍資本之互動為中心 / The development of Taiwan private manufacturing, 1946-1955許志成, Kou, Zi S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戰後台灣經濟快速的發展,主要得力於民營製造業的高速成長。來台接收的官員陳儀,延續日治時期的專賣政策,將煙、酒、樟腦、度量衡與火柴繼續專賣。儘管在中國已廢除專賣制度,但在台灣仍舊繼續實行,限縮民營製造業發展的空間。
1945年10月全台民營製造業家數有10,300家,至1946年底家數減少39.6%,台灣人歷經二二八事件的抗暴,中國國民黨政府撤換陳儀,至1947年底家數成長45.6%,是民營製造業發展最黑暗的時期。大量日資企業被收編成官營事業,官股中的台股股權不是遭到漠視,不然就是遭到國家機構的侵權;台日合資企業則被清算標售,以排除台灣人在製造業的發展,陳儀當局則將標售日產美其名為扶植民營企業的發展;新設立的大公企業則受到當局百般的刁難與阻撓,標售的日資企業相當有限,發展情況則因經營者而各有差異。
日本人在台灣苦心殖民經營50年,其所創造的財富則難以算計,遣返時每人只換得若干小行李,身上只准攜帶1千元的現金歸向日本,其在台領取的退職慰勞金、臨時賞與金與解散津貼無法攜回日本,巨額的財富則轉移到台灣人手中,不然就是在台灣社會消費掉。陳儀當局下令回存千圓券禁止流通一年,實則凍結台灣人的流動資產。回存銀行變成抵押品,當局規定給付年息2%,借款則需支付年息2.5%,從中剝削台灣人的財富。解凍後因通貨膨脹價值已減少一半,勤樸的台灣人將此資金投資創業,表現成為1947年製造業家數的突然增加。
二二八事件後,中國國民黨當局逐漸改善對台灣的經濟政策,但中國國共內戰爆發,不當的貨幣與匯率政策,使民營製造業的經營環境遭致摧毀,工廠不是倒閉、半停工,不然就是易手。直到幣制改革,切斷台灣與中國的匯兌關係,中斷台灣的中國的貿易依賴關係,擴增對日本與美國的貿易關係,民營製造業才獲得重生的契機。官業則只願將經營不善的企業標售民營,民間申請經營的官業則因實施土地改革而被迫中止。官方依法不應該經營製糖的輕工業,但卻收編成官營事業;理應經營煉鐵的重工業,但反而要標售與出租給民間經營。台灣糖業公司的民股呈請撥一砂糖廠民營,財經官僚則以「不論可開工者,或不能開工者,一律不能出讓」,國民黨的官營政策是否代表公共利益,則不禁令人感到懷疑!
中國國民黨當局實行的民營製造業政策,幾乎都是在應付當時的問題,並沒有一套有計畫的經濟政策。當局實施的補助與貸款政策、收購工礦業產品與工業配合供應軍事需求的政策,都是些短期性與臨時性的政策,實際發揮的功效有限。相反的,美援對穩定台灣通貨膨脹貢獻良多,只是外來統治的政權並未善盡將資源做合理分配,限制使用本地花生、芝麻等植物性的榨油業設廠,嚴重扭曲榨油業的發展。美援軍事資源,亦因當局未能有效推行軍工政策,使建設廳推行的民營工業配合軍需小組毫無成效可言,徒使民營業者大失所望。
美援貸款民營製造業,部份亦是四年經濟計畫的一部份。一般工業貸款又分中型民營工業貸款與小型民營工業貸款。工業計畫貸款從1951年開始,小型民營工業貸款則從1954年開始,中型民營工業貸款則從1960年才開始。綜合民營工業計畫與小型民營工業貸款觀察,就貸款家數分析,平均每年受貸家數約76.9家,全國民營製造業只有將近1%左右的工廠得到美援的貸款。貸款以1955年的1億8千餘萬最多,1953年約1千萬最少。美援貸款除1952年由新竹玻璃一家大型企業獨佔該業全部及較多的貸款外,其餘各大小型製造業幾乎都是或多或少得到部分貸款,獲貸企業並未呈現出「幾乎完全吸收該產業的美援貸款」的現象。1954年以前可說是由少數業別,尤其是紡織業與非金屬製造業獲得較多的貸款;1954年以後各業則是獲得多寡不一的貸款,美援貸款民營製造業並未集中於某一產業類別。
當局因土地改革而開放台灣水泥、台灣紙業、台灣工礦與台灣農林四間公司民營。1953年經濟部重估四間公司的資產,將資本額提高7-10倍;股票若根據1952年的市價重估,水泥、紙業、工礦與農林分別被高估4.32、3.33、3.7與3倍。而這被高估的佔數,也約略接近於1954年3月發行至當年6月,其盤價僅維持在面額的20%至30%之間。當局將四間公司股票做為補償地價,實際上並非有意要扶植民營企業的發展,故民營化後的產值並未增加。當局從中剝削小地主的利益,以做為補償統治機關財政赤字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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