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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吏部文選清吏司職掌之研究張榮林, Zhang, Rong-L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嘗試探討明史、明會典所記的出處,將明實錄所記明代吏部有關事例,按年代先後排
列,與太祖時所定「諸司職掌」,武宗時所刊「正德會典」,神宗時所刊「吏部職掌
」、「萬曆會典」等書,相互參證,以說明明代吏部文選清吏司職掌之演變與發展,
以補充明史與明會典之不足,並嘗試改正明史、明會典的錯誤。
本文心得有以下數點:
一、吏部石刻職掌,據我考證,係修於洪武十三年以後,洪武十六年以前。吏部石刻
職掌與戶部、禮部、刑部石刻職掌之體例,雖然不同,很可能撰寫之奉命是在同時,
而每部各修各的,不是同時修成。洪武二十六年所修「諸司職掌」始將體例劃一。這
是「諸司職掌」較石刻職掌為進步的地方。石刻職掌,不見於明史、明實錄及明會典
。這是研究明初典章經制極重要的史料。
二、明會典係以洪武二十六年「諸司職掌」為綱,而附以歷朝事例。明史以「諸司職
掌」為翟善所修,據我考證,該書可能為吏部尚書詹徽在伏誅以前所修,至梁煥署吏
部事時始頒行。
三、南京吏部志所載洪武二十九年吏部職掌,係抄萬曆會典,非洪武二十九年所定。
四、明代吏部文選清吏司在萬歷寺分九科。在司之下分科,由「諸司職掌」「缺科」
二字看來,在洪武時即已分料。
五、在明初,吏部文選清丈司職掌選官項中,僅包括類選與抄選。類選即後來之大選
。而急選、揀選、遠方選、舉人乞恩選、歲貢就教選,均由類選分化而來。
六、大選之對象為進士、監生等初授官,及考定陞降之再任官。而急選之對象則為「
改授、改降、丁憂候補官」。大選、急選官員有缺,均由吏部註選。在萬歷二十二年
始由吏部尚書孫丕揚制定掣籤法。
七、明史以「雙月大選,單月急選」,這是誤以清制為明制。在明萬歷至崇禎年間,
急選皆在雙月舉行;通常在大選前數日舉行。在萬曆八年以前,大選日期皆由吏部在
常朝時奏請定期;是年始定為雙月二十六日,後來改為二十五日。
八、明史選舉志以明代揀選三年舉行一次,這是明成化朝所定。然在孝宗弘治十三年
至嘉靖朝,或一年舉行一次,或二次,皆因實際需要來決定,至萬曆朝始恢復成化朝
所定三年舉行一次之例。
九、萬曆會典記:嘉靖十年題准,兵部左右待郎,必推曾按歷邊陲,練達軍務,或曾
伯兵備等官,有將略才望者,疏請簡用;遇有警報,即付以提督之任,不必另推」。
十、明代的保障,係指方面守令及御史之舉保,其於一般未入仕者,不叫保舉,明初
稱為貢舉,萬歷年間始改名為訪舉。
十一、明代的廷推,係由宣德年間「吏部會在京三品以上官眾議推舉」之會舉演變而
來,有立推與坐推之分;凡推陞閣臣、吏、兵二部尚書及總督時,科道掌印官參加,
與推者皆立而不坐,是為立推。而推陞閣臣、吏、兵二部尚書以外之三晶以上九卿、
僉都、祭酒及巡撫等官,原則上科道掌印官不參加,皆坐而推舉,是為坐推。在神宗
萬曆二十六年以後,科道掌印官參加一切廷推。而崇禎年間李日宣掌吏部時,凡遇廷
推必先令選郎商之科道掌印官,科道地位愈重。
本文僅研究明伐吏部文選清吏司之職掌,以後當繼續研究明代吏部考功清吏司、驗封
清吏司、稽勳清吏司等司之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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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與土地利用政策之研究 : 以桃園縣蘆竹鄉鎘污染事件為例陳志仲, Chen, Chih-Ch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以土壤污染問題為探討對象,並採用Milbrath「新環境典範」(new environmental paradigm)之概念,以及Jacobs「後現代主義」(postmodernism)的土地利用計畫概念作為理論基礎,對土壤污染的形成原因;政府、污染者(廠商)及民眾之間在土壤污染事件的互動情形;以及土壤遭受污染後,其土地應如何再利用等問題,進行深入的思辯及探討。
為瞭解上述各項問題,本研究在研究方法上乃採取個案研究法,選擇桃園縣蘆竹鄉鎘污染事件為本研究之研究對象,經由對蘆竹鄉個案的深入研究,本研究有著如下發現及主張:首先,在政策層面上,本研究發現政府及專家們仍然習於環境問題化約為科技問題,往往以科技指標為其解決環保問題及土地利用問題的最佳憑藉。故而,本研究認為,政府此種基於主流社典範的思考模式,是造成蘆竹鄉的鎘污染問題遲遲無法解決之主因,必須予以揚棄,而試著納入新環境典範中之各項重要概念。
其次,本研究發現鎘污染的元凶「基力化工公司」乃以極為不負責任的態度來面對無辜的受害民眾,對於已發生的污染,並未設法加以補救,以致於鎘污染範圍一再擴大,其間僅象徵性的給與農民微薄的賠償及補貼金,並在民國77年停工後,完全跳脫其任何賠償責任。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工業界不負責任的本質,也可以因此理解此等市場運動的可貴處與不得不然,因為法律與政策所保護的竟是污染性的工廠,在此等情況下,唯有藉由民眾的直接抗爭方足以使得生存環境不再惡化。
最後,在土地利用政策上,本研究認為政府及各界不應再奉科學方法為圭臬,並且純然的由科技專家來掌控,在新環境典範及後現代主義的階段,土地利用政策的決策權力應適度下放至地方及社區,並讓地方民眾的意見進入政策制訂過程之中,並且,土地利用政策也應該是一個政治及社會辯論的重要場域,服膺「民主」、 「公平」及「正義」等社會上的重要價值。
基於上述研究發現,本研究乃提出下列的政策建議:
一、在蘆竹鄉個案問題的解決上:環保署及政府其他單位應對蘆竹鄉當地農民將鎘污染土地予以變更使用之期盼予以回應。至於,變更之方法應採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新編都市計畫等何種手段,可以與當地民眾充分進行溝通後決定。
二、在土壤污染的防治上:政府相關應該加強台灣島肉工業污染的防治,讓生產者負擔起其應負的責任與環保改善成本,不再允許其任意污染島內珍貴的環境資源。而且,不應再以科技方法,作為解決土壤污染問題的唯一手段。
三、在土地利用政策上
(一)政府應將權利適度下放:政府應拋棄「由上而下」的政策制訂模式,改以「由下而上」的方式,將權利下放適度至地方及社區,聽取地戶及民眾對土地利用政策上之意見,並可提供辯論的空間,尋求最符合民眾利益之政策走向。
(二)政策規畫者應追求社會價值:政策規畫者在參與政策制訂過程時,應是帶有價值的,應試圖將民主、公平、正義等社會價值納入政策之中,而非僅一味盲從於科技及專家之意見。
(三)專家應調整社會定位:專家們應積極涉入土地利用政策之政策制訂過程,並其中教育民眾,幫助民眾瞭解政策制訂上之問題,而非用高深的理論,將民眾意見完全排除於決策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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