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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建設財務面之探討

洪世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淡水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案為例,針對污水下水道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投資案進行財務分析,透過淨現值、內部報酬率、自償率、償債比率等指標,評估可行之結果。本研究發現,在民間機構負擔所有興建成本的情況下,用戶須負擔 30.78 元/度之處理費用;若有關用戶接管之成本由政府分擔,則用戶仍須負擔 26.57 元/度之處理費用,方能使整體 BOT 案具財務可行性。由於污水處理費費率相對遠高於現行自來水價,故台灣之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若以 BOT 模式推動,會產生:(1) 大幅加重用戶負擔,(2) 民間機構收費不易,(3) 未將風險充分移轉至民間機構等缺失。 由於 BOT 模式應用於我國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上存有許多令人疑慮之處,因此本研究以英國之蘇格蘭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為例,介紹 PFI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制度。從制度之比較中,本文發現利用 PFI 制度來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不但具備與 BOT 模式相同的優點,且其具績效評估功能的付費機制與導入量能原則的處理費融通方式,更能解決 BOT 投資案在執行時所遭遇到的問題。然而,因為費用融通尚無法兼顧效率面之缺失,使蘇格蘭之污水下水道 PFI 模式是否能適用於台灣,存在許多不確定性。但 PFI 制度中部分規範與精神,確實可供國內推動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重要參考及改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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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下水道自辦乎?促參乎?

陳威利, Chen,Wei L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2003年推動污水下水道第三期建設計畫起,我國為快速提升用戶接管率,引進民間參與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促參模式在經費預算面及組織人力面較政府自辦模式具有相對優勢,惟站在長遠國家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考量,應參考國外PFI模式建立「公帑節省價值」 (Value for Money, VfM) 評估相關機制,評估促參模式具有VfM時方得採用。 VfM來源由「政府自辦與PFI基礎成本現值之差額」、「風險調整」、「彈性溢價調整」及「稅收差異調整」四項目所構成,本研究以羅東污水下水道BOT案為案例進行VfM評估,試算結果:(一) 單獨看本案基礎成本,促參PFI模式高於政府自辦5.7億餘元。 (二) 本案VfM值約10.7億餘元,即政府可節省10.7億餘元,顯示以促參模式辦理羅東污水下水道建設具有VfM及可行性。 現行規劃之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計畫以BOT ( Building, Operation, and Transfer)模式為主,然污水下水道實乃屬於低自償性之建設,且地方政府污水處理費率未修法之前,污水處理費幾乎由政府全額負擔,本質上較接近「民間融資創建」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PFI ) 模式。PFI模式相當強調VfM評估,當專案具有VfM價值時方有採行PFI模式之必要。我國可參考國外VfM之評估機制建立相關規定,以確保未來引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建設可達成效率之提高與成本之節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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