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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承攬運送法律問題之研究

夏一峰, Xia, Yi-F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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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競爭論企業結合之法律問題

張升星, Zhang, Sheng-X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全球經濟體系漸趨整合,企業為求迎合國際競爭潮流,必須著眼於國際市場的範疇而提升國際競爭力,因此利用企業結合就是最為迅速有效的辦法。同時由於國際貿易障礙逐步去除,傳統產業政策能夠發揮的空間更為侷限,使得競爭政策的擬定與執行,對於各該企業競爭力的提升具有莫大影響,殊值重視。由此觀點出發,探討企業結合法律的詮釋與走向,及其因應具備的國際視野。 本文第一章討論企業結合的國際趨勢與其經濟效益,並且說明競爭法規與經濟分析的關聯性,同時介紹本文所採研究方法。 第二章臚列產業經濟學各種理論與其對於反托拉斯政策的態度,政府進行干預的正當性基礎及其法律成本、效益。其次?釋「效率」作為公平交易法企業結合的重要標準,再者分析傳統結合案例與二十一世紀高科技產業的結合型態,比較二者之異同,俾能充分掌握當代結合案例特質。 第三章係以美國及歐盟的相關實務案例為主,彰顯各項結合行為反競爭效果的判斷標準,除了法律文義的詮釋之外,另外根據前揭經濟分析模型,檢視各該反競爭效果是否具有經濟學上的合理基礎,此外併同介紹美國司法部及聯邦貿易委員會的結合審查準則,俾能明瞭企業結合與美國行政審查機關所持立場,有助於我國執法準則的擬定。 第四章著重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於一九九五年所舉辦的「全球高科技市場競爭與消費者保護」公聽會內容,鎖定全球競爭對於競爭法規的衝擊成為思考主軸,探討市場界定、共同研發、創新市場、效率抗辯與垂危廠商等問題,在全球競爭的考慮下應有的調整。 第五章是從國際貿易的角度觀察,分析國際競爭因素對於企業結合反競爭效果抑制作用,同時歸納各項影響國際貿易的因素(匯率、配額、反傾銷稅、補貼)與企業合法律的互動關係。最後比較加拿大與澳洲等不同經濟型態的國家,看看龐大內需市場與倚重對外貿易的經濟型態評估國際競爭的態度有無不同,俾使深為小型開放經濟的台灣,能夠有所參考。 第六章乃是整理我國公平交易法有關企業結合案例與競爭理論的印證,以便了解公平交易委員會再考慮結合效果時,評估國際競爭因素時所採取的立場如何。 第七章則是關於涉外結合的相關問題整理,例如競爭法規的域外效力、域外結合的執行問題及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管轄權與結合主體的判定,相關案例的檢討或可對於跨國結合的審查標準更為釐清。 第八章綜合上述各項結論,提出我國公平交易法企業結合規範面對全球競爭時代,應該借助經濟學理的分析,妥適評估企業結合的法律效果,同時必須競爭的因素,考慮貿易措施對於競爭效果的影響。尤其在執法立場上,審慎拿捏執法尺度,不宜過度預先防衛。此外關於「效率」的衡量,在詮釋企業結合的法律效果時,應該具有較為優勢的地位。 把法學院讀成醫學院,別是一番滋味。本文所以完成,得力於指導教授蔡英文博士對於寫作方向與資料蒐集的指導。嗣於文稿出成,復蒙蔡師費心指正,深表感謝。公平交易委員會楊家駿科長惠予協助,撥冗晤談並且提供實務操作經驗,對於本文寫作諸多裨益,併致謝忱。口試期間,蘇教授永欽就論文形式結構與內容未竟之處所為針砭,羅教授昌發在競爭法與貿易法領域的觀念啟迪,均使本文錯謬之處得以匡正,受益匪淺。此外司法院人事處代處長呂太郎兄、台中地方法院法官林輝煌、陳毓秀、黃文進諸君及摯友高思大、潘正雄律師在本文寫作期間多方鼓勵、提供支援,偶有責難、訕笑加之,惟皆出於提攜之情,盛情可感。擔任公職期間寫作論文,體力付出自屬當然,愛妻蘭珠體恤扶持,疼惜之情不敢或忘。最後,對於父親、母親的辛勞教養,謹表寸心。 學植未深,疏誤之處,在所難免,惟望本文只是學習過程的進階,藉此得窺堂奧,以策來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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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正新股發行」法律問題之研究

余淑杏, Yu, Shu X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說是現代資本主義社會中最重要的經濟主體,同時也是最廣為普及的公司型態,此乃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為典型的資合公司,容易集合大眾資金之故。   隨著企業規模的國際化,資金的自由化,在歐美以及日本,有鑑於新股發行所引起持股比例變動之效果,在公司被購併奪取之際,被奪取的公司以發行新股作為對抗奪取之措施,或是在公司內部派系鬥爭時,以製造股東間的對立為目的而為新股發行等,這些存在於支配關係之爭的情形之下,有意地使支配權發生變動所為的新股發行(以下稱作不公正的新股發行,或簡稱為不公正發行),即為本文探討之主題,我國是否也會像美國、日本公司法上發生因不公正發行所產生的弊害呢?同時,在何種具體的情形下被認為是不公正發行,以及對於不公正的情形下被認為是不公正發行,以及對於不公正的新股發行應以何種方式加以保護呢?此外,在判斷公司是否需要籌措資金以及資本提存等問題,往往涉及公司經營判斷之問題,讓解決這樣的問題,相形之下更顯困難。又,當法院遭遇這樣的問題時,能否判斷及應如何的判斷?亦成為問題。   關於以上之問題,本文將參考同樣是採取授權資本制之美國、日本法之規定,以及採取法定新股認購權之德國法的規定,就以上所提之不公正新股發行之問題加以研究,並就我國目前現行公司法上關於新股發行的規定是否完備,一併加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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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端運算法律問題之研究-以教育雲為例 / The legal issues of cloud computing:a case study of education cloud

鍾賢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雲端運算的概念是Google執行長Eric Schmidt於2007年所提出,目前並無一個統一的說法。一般認為,雲端運算服務是藉由網路連線從遠端取得服務的資訊服務型態。在本地端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可透過網路取得遠方的運算資源。雲端運算對教育的影響,則是教育雲(Education Cloud)概念的產生。所謂教育雲,是應用雲端運算無限延展軟、硬體與儲存設備,把書包、教材、課堂測驗等對學生學習效果有顯著幫助的資訊放在雲端資料中心處理,透過雲端桌面服務的方式傳送給教師與學生。 本文以為,不論教育雲是由政府或私人部門所建置,將來勢必面臨相關法律問題,例如國際管轄權及準據法、民刑事責任之歸屬、資訊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等問題,然而國內迄今仍欠缺相關探討文獻及案例,十分可惜,這也是本文的研究動機所在。本文嘗試提供個人淺見,期望能對雲端運算法律問題的探討貢獻一份心力。 本文第二章先就雲端運算的概念及分類作一簡單說明。其次,為了搶佔市場商機,許多IT廠商開始投入雲端運算的發展,並競相推出各式各樣的雲端運算產品和服務。本文將簡介一些和雲端運算相關的廠商及產品,讓讀者對雲端運算的發展現況及商業模式有初步了解。 本文第三章在說明教育雲的概念及發展現況,包含世界各國及我國教育雲的發展現況。本文所稱的教育雲,包含一切使用雲端運算技術的教育服務在內,包含電子教科書、數位學習、未來教室、雲端資料庫…等,不限於名稱上有標示教育雲的教育服務。 本文第四章在討論教育雲所可能面臨的相關法律問題,由於目前尚無具體案例事實發生,因此本文會先假設幾個案例,再藉由案例去討論教育雲的相關法律問題,讓讀者能簡單了解。隨著教育雲的持續發展,本文所假設的幾個案例將來都有可能發生,本文嘗試拋磚引玉,對相關法律爭議提出個人淺見,希望引發社會對雲端運算法律問題的討論。 本文第五章在討論雲端運算時代下的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從網際網路時代走向雲端運算的發展趨勢,個人資訊隱私權被侵害的型態,或個人對隱私權的合理期待是否有別於過去,勢必會成為受關注的議題。在雲端運算時代,雖然使用者在網路上公私領域的界限逐漸模糊,使得對所謂合理隱私權的期待保護程度有所爭議。本文以為,回歸到最根本隱私權的核心概念,確保不受監視的個人自由,以保護個人的意志自主與根本尊嚴,屬於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權利。另外本文也討論世界各國及我國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的規定,及教育雲所面臨的資訊安全與個人資料保護問題。 為因應我國雲端運算產業未來發展,本文在第六章會檢討現行法規,並提出若干修法意見,供政策制定者、立法者做為將來修法參考。第七章則提出本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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