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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課稅方式之探討

鄭育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衍生性金融商品,由於政府對於金融業者承作業務的逐步開放,使得此類商品種類漸趨多樣化,發展也愈來愈成熟。但現行稅務法令對於衍生性商品的課稅方式,由於其契約內容多變,使得稅法無從對此類商品制定出一致性的架構,進而使業者及投資人無法預期可能的課稅方式,以為我國相關稅制似乎毫無章法,全憑財政部認定。藉由本文,希望能整理出我國稅法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課稅規定。因我國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使得部分標準化之新金融商品幾乎不課徵所得稅,而以交易稅代替,故本文主要以所得稅及交易稅的討論為主。 首先,在研究衍生性金融商品課稅方式的過程當中,發現期貨的課稅方式,與其現貨息息相關,現貨即股票和債券等等金融商品。其次,發現有許多人,誤解證券交易所得稅的停徵範圍,以為短期票券有其適用。第三,因為債券利息所得稅之稽徵方式出現問題,使得投資人可藉由債券附條件交易而避稅,進一步引起利息所得和證券交易所得混淆之爭議,因此本文的討論擴及金融商品,而非侷限於衍生性金融商品。 本篇文章首先將對我國關於金融商品的稅法架構做一整理,包括所得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等等,主要以所得稅及交易稅為主。其次介紹幾個重要的金融商品的課稅方式,特別是有爭議的部分,並希望藉此將金融商品在稅務法令上的架構浮現出來。第三介紹美國對於金融商品的課稅方式,金融交易日新月異,許多交易無法被規範於原本的稅法架構之下,故有關當局必須有所因應。我們在此將發現,由於美國對於金融商品課徵所得稅,因此稅額的計算及課稅時點的考量遠比台灣細緻而複雜。 以全文的討論看來,有下列幾點結論:一、我國債券利息所得課稅方式,將影響債券類金融商品的發展。二、證券交易所得免稅的影響深遠,如今在免稅的架構下所延伸的金融商品課稅方式,將使未來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的困難度提高,我國所得稅制可能將永遠存在此一缺口。三、所得稅之稽徵方式,遠比交易稅複雜。四、我國目前不需採市價結算法,對未實現損益課稅。五、金融商品課稅方式無法統一規範,只能零碎因應,不同金融商品之問題各異,故一商品、一稅制的問題恐怕無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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