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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非營利組織少年犯罪防治功能之研究:以台北市五常社區為個案

張世昌, Chang, S. C.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少年問題確實非常嚴重,我國近年來少年犯罪率逐漸上升,犯罪型態也不斷出新,隨著經濟的快速成長,提供了國人富裕的物質生活,精神生活和人文素養並未相對的提高,加上社會組織結構急遽改變,傳統的道德觀念淪喪,新的社會價值體系又尚未建立,導致各種社會問題層出不窮,尤其是潛藏這各類犯罪之源的少年犯罪問題。社會新聞不斷的報導著少年犯罪事件,殺人、搶劫、強姦、集體械鬥等等暴力事件不斷發生,其犯罪手段兇殘冷酷,簡直已達駭人聽聞的地步。我們的社會病了,而少年團體更是病得最徹底的一群,而痛定思痛,在驚駭之餘,我們不禁要好好思考,要怎麼才能挽救這些沈淪的輕狂少年呢?本論文從社區的角度出發,希望能從傳統的思維跳脫出來而以另外一種方式來看待少年問題。 壹、研究動機 每十七分二十三秒就有一名少年犯罪!根據法務部的統計,民國八十六年台灣地區確定觸犯刑罰法令的少年與兒童總計有兩萬三千零九十六人,這兩項統計數字足以顯示出台灣地區少年犯罪的嚴重性(台灣日報,民87)。 今日的少年犯,如果處理不當,極可能成為明日的成年犯,而今日非常嚴重的不良少年幫派問題,如不作適當的輔導處理,則易形成為未來黑社會幫派的一部份,危害社會治安。大多數的犯罪少年是由多次微小過錯或偏差行為的累積,逐漸演變形成。因此,當這些問題青少年在還未成為犯罪者之前,如加以輔導,阻止其偏差行為惡化,是防治機構極其重要的工作。因此防治少年犯罪的工作,具備兩個層次:第一是未犯罪前之預防工作,例如由社會機構,警告行為偏差而尚未犯罪的青少年,例如家庭與學校中的問題兒童及青少年,以各種方法加以適當的輔導。第二是對犯罪後之再犯預防,由司法的機構或其他社會團體組織、社區等,對青少年犯做適當的矯治處遇工作,預防他們再次犯罪的可能(蔡德輝,民74)。 而根據台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所做的少年犯案空間分佈概況調查發現,青少年犯案與空間有明顯密集的關係,犯案少年的居住地與發生地距離一公里以內者高達四成比例,所以青少年犯罪常常是在家附近(中國時報,民87)。本研究基於這個調查發現,及許多少年犯罪防治專家的建議,認為如果以社區為了解少年犯罪的基本單元,對青少年犯罪預防工作會有正面的效果。國外也有一些實證的經驗,如當時推行的芝加哥區域計劃(Chicago Area Project)即是全美第一個以社區為主的(community- based)少年犯罪防治計劃 (Shaw & McKay,1969)。 本研究選定五常社區,該區塊之社區機能充足,有區域性國中、小學校一,區內大、小型市場林立,居民多以市場攤販或自營生意者居多。人口結構,在地人約佔六、七成,其餘多為外來人口;區塊內的單親家庭比率佔百分之十八以上。社區內之社區性組織缺乏,或功能無發揮,社區的意識疏離。該社區在台北在中山區屬居住地犯罪較密集之區塊,本研究之所以選定這個社區,乃是因為筆者大學由於參加服務性社團常常在該社區帶領青少年的活動,所以對該區的少年問題非常有興趣。同時這個這個社區從八十三年開始就有著許多開創性的活動,使得社區非常活躍,非常值得深入探討。 少年犯罪問題日益嚴重的今日,大家莫不擔心和關心這項議題,筆者欲從社區著手,重點放在社區非營利組織,研究其組織的運作對少年犯罪防治的貢獻及功能。希望能在今日較注重個案及團體方式的少年輔導工作提供一些不一樣的想法。 貳、研究目的 本研究希望能先從一些有關社區公益組織的理論與功能進行探討,同時對其少年犯罪防治理論與功能進行分析研究,以檢視當前社區防治少年犯罪之作法及其困境。本計劃研究目的條列如下: 1、探討社區相關理論,包括非營利組織理論、鄰里組織、社區參與理論等;並探討少年犯罪防治理論,內容如犯罪區位學理論、社會控制理論、 差別連結、標籤理論、社會疏離理論。 2、探究社區組織與少年犯罪防治之關聯性。包括對少年犯罪之社區因素,包括社區環境因素及社區結構因素等;少年犯罪社區防治之作法;社區組織在少年犯罪防治之運用等問題的探究。 3、進行個案探訪以了解五常社區之社區組織從事少年犯罪防治相關活動及運作情形,並就其這幾來的防治工作經驗、方法彙集歸納分析為完整的行動之報告,就理論與實務的結合,在具體方案、技巧、成效部分,彙整為實錄報告等,以供其他社區之組織欲從事少年犯罪防治工作的參考。 參、研究方法 本節分成兩個部分,第一部份針對本論文所採用之研究方法,作詳細的介紹;第二部分對於本研究之個案地區概況作清楚之描述。如下所述。 本研究除了對社區相關文獻理論進行探討,尚選定台北市中山區五常社區作為個案研究的對象,實地進行觀察研究。希望能藉由對該社區的深入研究,探討社區組織少年犯罪防治相關行動策略及功能。筆者認為除了基本的文獻分析法外,尚包括深度訪談法、實地觀察法。本研究採用下列方法: 1.文獻分析法: 本文所做的文獻分析方面,理論部分先探討社區相關文獻,包括如社區、組非營利組織、及社區參與等。再介紹與社區相關的少年犯罪防治理論作深入的介紹。主要資料來自國內外學術研究成果、報章資訊、中外期刊、及論文等,對其加以蒐集羅列和分析。 2.個案研究法: 筆者將與中山區五常社區內兩個重要的社區組織:「榮星婦女協會」和「五常社區發展協會」進行深入的研究,對其負責人、組織成員及以及與少年非常相關的「學校」和「中山少輔組」兩單位作訪談,以了解該社區有關少年犯罪防治的議題。 3.參與觀察法與深度訪談: 筆者除親赴社區內相關單位作實地深度訪談外(in-depth interview),在研究期間還要參與該社區與少年犯罪防治有關之活動,以進行實地參與(participant observation)的觀察。希望蒐集更多資料以利能更深入地了解。 肆、研究範圍 五常社區,位於台北市中山區,範圍上以四個里為區域,包括行政里、行孝里、行仁里、下埤里;道路以松江路、民族東路、民權東路、復興北路四大幹線,圍構成一個社區總人口數約三萬五千人左右,社區內有恩主公廟、台北市立第一殯儀館、濱江果菜批發市場、魚產批發公司、榮星花園、五常國小、五常國中、建國派出所、鄰近松山機場,從以上地標型建築物或知名景點,已經很快的將五常社區生活共同的結構顯示出來,共同的大菜市場、共同的學區、共同的大型公園、共同的派出所、幾乎將所有生活內涵。 目 錄 圖目錄 表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第三節 名詞界定 第二章 理論探討 第一節 社區及非營利組織相關理論 第二節 犯罪理論 第三章 社區非營利組織與少年犯罪防治 第一節 少年犯罪之社區因素 第二節 少年犯罪防治之作法 第三節 社區非營利組織在少年犯罪防治之運用 第四章 個案分析 第一節 社區非營利組織概況 第二節 研究過程及編碼類別 第三節 社區問題分析 第四節 組織層面分析 第五節 工作策略分析 第六節 成果評估 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第二節 建議 參考書目 附錄(一)訪問題綱(一) 附錄(二)訪問題綱(二) 附錄(三)少年問卷 附錄(四)訪談資料(一) 附錄(五)訪談資料(二) 附錄(六)訪談資料(三) 附錄(七)訪談資料(四) 附錄(八)訪談資料(五) 附錄(九)組織圖(一) 附錄(十)組織圖(二) 附錄(十一)認輔須知 附錄(十二)地圖(一) 附錄(十三)地圖(二) 附錄(十四)地圖(三) 附錄(十五)地圖(四) 附錄(十六)活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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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力投入與犯罪防治效率分析- 資料包絡分析法之應用 / Police Force Investment and Relative Crime Prevention Efficiency in Taiwan :The Application of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紀欣儀, Chi, Hsin-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犯罪防治在各縣市警察機關勤務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本研究目的在於評估各縣市警察機關執行治安與犯罪預防之相對效率。因為內政部將各縣市警察機關分成直轄市、甲級與乙級等三級制,故相對警力投入非常不一致,對犯罪預防效率會產生干擾,為將此項外在環境因素所造成的干擾排除,本研究採取三階段資料包絡分析法,針對臺灣23個縣市警察局,在民國93至95年間,建立評估相對效率之實證模型。研究結果發現未排除環境因素干擾前,臺灣地區各縣市警察局的治安與犯罪預防之平均相對規模效率高於純技術效率,顯示治安與犯罪預防之無效率應為生產技術的影響;此外,甲級縣市警察局的總技術效率值最高,反之,直轄市警察局的治安與犯罪防治效率為最低。在排除環境因素干擾後,臺灣地區各縣市警察局平均治安與犯罪預防相對效率有輕微下降現象,其中,乙級縣市警察局的治安與犯罪防治效率,反而上升到為最高。此外,乙級縣市警察局呈現高比例的規模報酬遞減現象,表示乙級縣市警察局應縮減其所分配到的經費規模,反之,甲級縣市警察局呈現高比例的規模報酬遞增現象,表示甲級縣市警察局應相對增加所得到經費;至於,直轄市警察局的治安與犯罪防治效率並不好,並且,在第三階段分析結果顯示應該再增加直轄市警察局的經費投入,方有助於提升其治安與犯罪防治效率,但是目前直轄市警察局所分配到的警力與經費,已高於甲級與乙級縣市警察局很多,可知,目前直轄市警察局的高額警力投入,可能不完全為提升與改善治安與犯罪防治效率,而應還有其它的重要工作項目,如政府維安,交通維護等。 / The role of crime preven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for each county’s police department in Taiwan. This study employs three-stage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to evaluate the relative crime prevention efficiency among 23 counties police departments in Taiwan from 2004 to 2006. National Police Agency classifies these 23 counties police departments by three categories, A, B and C, in terms of the amount of police force investment. Based on the first-stage analysis, it concludes that relative crime prevention inefficiency for each county comes from the inappropriate police force investment. There are no significant different results in the third-stage analysis. A class, Taipei City and Kaohsiung City police departments which have highest police force investment, have relative lower crime prevention efficiency. However, the C class counties’ police departments, such as Yunlin County and Pingtung County, with lowest police force investment have better performance with highest crime prevention efficiency. And, B class counties’ police departments, such as Taipei County, Kaohsiung County, and Taichung City, with relative higher police force investment have second best performance in crime prevention efficiency. Therefore, this study suggests that the budget of police force investment needs reallocation among three different categories of police departments; the police departments of Taipei City and Kaohsiuang City may consider cutting down some non-related crime prevention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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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組織性犯罪立法模式之研究

陳柏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立法者對於多數人犯罪,所採取的解決方式是訂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檢肅流氓條例」加以因應。組織犯罪防制法於1996年訂立以來,迄今已逾10年,從未見任何文獻探討該立法之成效如何。本文參照聯合國打擊組織性犯罪公約、德國與日本對於多數人犯罪的立法模式,並檢驗我國立法院公報及檢索相關司法判決後,逐步歸納上述各國的立法模式並檢討其利弊。最後提出兩種立法模式,以期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 When Legislators facing multiple crimes/group crimes, their approach to resolve this matter is to enforce the“Organized Crime Prevention Act” and “Gangster Prevention Act”. Organized Crime Prevention Act has been enacted since 1996, but for the past years, no one has examined whether the effects of the Acts correspond with the legislative purposes. In this Article, by referring to“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as well as German and Japanese legislation mode on multiple crimes/group crimes, also examining “The Legislative Yuan Gazette of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relevant judgments of the judicial organ, the author takes steps to categorize the above-mentioned legislations from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compar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thereof. Finally the author reproduces two suggestions on legislative models, which hopefully can be used as reference for future legislation amendment of the above mentioned 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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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犯罪偵查為目的之DNA資料保存-以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為中心 / The Retention of DNA Data for Criminal Investigation- Focus on Article 8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林宛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鑑於DNA所具有獨一無二與終生不變之特性,DNA 早已被視為現今打擊犯罪不可或缺之利器。然而,也正因DNA所得透露之資訊實際上遠超過人別辨識所需之資訊,因此,國家究竟可否為了所謂「犯罪偵查」之目的建立國家刑事DNA資料庫以「保存」個人DNA資料,以及若可,在何種限度內之保存始具有正當性,即是本文主要探討的問題。 而為期能為我國在DNA資料之保存議題上提供一符合國際性之基準,本文主要係以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私人生活受尊重權」為討論中心,並於第二章中,詳細介紹私人生活受尊重權之內涵及其限制要件。而後再於第三章部分,針對DNA資料之保存措施是否已對私人生活受尊重權造成干預進行討論。在肯定保存具有干預性的前提下,於第四章再針對本文的主要重點,亦即「在何種限度內」之保存始具正當性,分別依保存對象之不同加以探討。最後,再藉由上述的討論,回頭檢視我國現行相關保存規範之合憲性,並說明我國現行法可能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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