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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線電視市場的管制與法律評析-從憲法節制私人資本規定出發

許文彥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有線電視市場的發展,在短短十年間,裝機比率估計已達六成以上,到民國八十六年底,有線電視普及率已經達到八成。在節目方面,市場上銷售的頻道約一百五十個左右,就普及與多元的程度,與先進國家不相上下,在蓬勃發展的背後,有著複雜的交易秩序與競爭的問題,這個市場包含了龐大的商機,更是資訊傳播的重要通路,誰控制了這一產業,就控制了一般家庭的眼睛和耳朵。有線電視市場後面隱藏的利益是電信市場,有線廣播電視法已經開放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條),大財團間之競爭也就是為搶奪電信市場這塊大餅,市場充滿亂象,民眾收視權益也慘遭犧牲。 有線電視產業是具有規模經濟(economies of scale)特性的自然獨占(natural monopoly)市場,加上有線電視是準公共財,市場機能無法建全運作而導致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也不能滿足民眾對多元化資訊的需求。為了矯正這個現象,政府必須介入市場進行管制,使資源分配達到最適狀況而使市場有效率(efficiency)的運作,並同時兼顧公平(equity)。 就管制來說,我國憲法規定為「民生主義經濟基本體制」,因此政府具備介入市場經濟活動的權限。中華民國憲法第一四二條規定:「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此條文表示我國經濟政策是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其目的在於謀國計民生之均足,其方法則是實施平均地權及節制資本。就節制資本而言,我國憲法規定兩種辦法。一是節制私人資本,二是發展國家資本。就節制私人資本來說,我國憲法第一四五條第一項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這□所謂「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指的就是市場失靈。管制即是因為市場失靈,無法充分發揮競爭機能,而必須由政府介入市場運作。憲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占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如此亦可達到節制私人資本之效,經法律允許私人經營,富有濃厚的管制色彩。因此,我國憲法中關於節制私人資本的規定與管制的關係十分密切。 自從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十一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有線電視法」之後,有線電視市場有了法規可供依循,本應該上軌道而有秩序的運行,但事實卻非如此,財團介入整合,與原本個體經營者相互競爭,以及財團間的競爭,使得市場一片混亂。政府應該基於經濟福址的考量,依憲法節制私人資本規定對此市場加以管制,而非放任由其自由發展,若任由有線電視市場自由發展,最後市場會成為大財團的戰場,人民收視權益絲毫無保障可言。從有線電視市場的亂象可知政府有關單位應該對於「有線電視法」以及相關法規規範不足之處加以改進,更有效的去管制有線電視市場。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是之前「有線電視法」之修正,以期彌補「有線電視法」規定不足之處,並進而協調市場競爭秩序。 本文主要目的在於探討我國有線電視市場的管制。政府一般在介入經濟市場進行管制時,最常使用的方式就是制定法規,因此本文在探討管制時主要是從法規方面著手,對有線電視相關法律進行評析,進而對我國有線電視市場的管制提出建議,以期待有線電視市場上軌道,人民收視權益得到保障。 我國有線電視市場的管制與法規評析 -從憲法節制私人資本規定出發-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二節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第二章 管制總說 第一節 管制之定義 第二節 管制之原因 第一項 對獨占力量的控制 第二項 對暴利控制的需求 第三項 修正、改正溢出成本 第四項 改正資訊不足 第五項 防止過度競爭 第六項 道德危機 第七項 其他正當化 第八項 改善私人怠於提供公共財 第三節 管制的途徑 第一項 制定法規 第二項 優惠待遇 第三項 補貼政策 第四項 賦稅手段 第四節 管制與節制私人資本 第三章 我國有線電視市場 第一節 我國有線電視市場發展史 第二節 現今有線電視頻道與多系統經營者 第一項 有線電視頻道 第二項 有線電視多系統經營者 第三節 現今有線電視系統市場 第四節 我國有線電視市場特質 第五節 我國有線電視市場的管制 第四章 有線廣播電視法的評析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 第三節 營運管理 第四節 節目管理 第五節 廣告管理 第六節 費用 第七節 權利保護 第八節 罰則 第九節 附則 第十節 小結 第五章 政府在有線電視市場的立場 第一節 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一項 公平交易法 第二項 消費者保護法 第三項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二節 政府應採行的措施(參考美國的管制手段) 第一項 在有線電視公司併購方面所應採行的措施 第二項 在系統與頻道業者爭執方面所應採行的措 第三項 在頻道基本數目與收費方面所應採行的措施 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可進一步研究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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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海岸地區開發之政經分析-國家 資本與民間社會之互動

尤怡文, Yu, Yi 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地小人稠的台灣在經過快速且密集的經濟發展階段後,土地的取得逐漸成為影響資本積累的重要因素,所以無論是追求資本積累的民間企業;或以確保經濟發展鞏固政權正當性的政府,無不將成本低廉、運輸便利、低人口密度、易於排污之海岸地區視為重要開發地區,然而在此種耗竭式的資源利用模式下,使原本即屬敏感地質區的海岸地區更加脆弱:近岸水域嚴重污染、地層下陷、海水倒灌、海岸侵蝕等,面對此狀,海岸地區居民除了早期的反污染運動外,也開始反思其與生活環境之關係,察覺其對居住環境之空間經營模式的決定權,不必然接受國家機器或資本的空間經營模式!於是乎在國家與資本的海岸開發政策下,一種異於反污染自力救濟的反對運動開始發生:宜蘭反六輕運動、台南反七輕運動、貢寮反核四運動等,其動員規模、衝突程度、波及層面一次比一次大,一次比一次激烈。   究其實,這樣的衝突並非僅僅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二元衝突,其間所隱現的是國家、資本與民間社會於有限資源上的衝突;「私人資本」追求的是最大效益的資本積累,「社會人民」須要的是經濟生活與精神生活的雙重須求,而「國家」則須兼顧國家生存要件、經濟需求及民意取向,任一須求要件不被滿足即可能發生社會衝突及失衡現象。這其中所涉及的是國家機器、資本家與地方居民對於「海岸空間」的人文價值及經濟利益的異化。循此,筆者意欲於論文中探究造成海岸地區開發過程衝突頻仍的深層結構:是什麼樣的原因型塑出如此的開發模式?這樣的的開發模式與台灣的政治經濟結構有著什麼樣的關係?在如此宰制式的空間配置模式下,地方政府、社區居民、非營利組織又有何反應和對策?並試著了解這樣的政經結構、衝突及互動網絡對於永續發展又有著什麼樣的意涵? 最終,除將勾勒出參與台灣海岸地區空間配置過程之行為者網絡,解釋此網絡之結構性影響及行為者之間的互動形態,並試圖在此網絡結構中尋求出可兼顧國家、資本、民間社會三者須求的平衡點,以助於社會衝突的解決。   研究過程中以總體觀點解析「台灣海岸地區開發」的歷史過程。將海岸開發歷程分為四階段:「政府主導開發期」(民國45~69年)、「資源配置角力期」(民國69~78年)、「資本擴張期」(民國79~82年)、「制度建構與多元開發期」(民國82~89年)。在每一階段的敘述過程中,將對此期的政經背景先做一概略性地介紹,並以Claus Offe的當代資本分析系統做為藍本,修正出一適用於此階段的政經結構關係圖,而後再以此關係圖做為詮釋此時期海岸開發過程的基礎觀點,並說明三個次級系統之間是透過什麼樣的制度、行為去維持或突破當時在海岸開發過程中的結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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