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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離婚配偶年金分配請求法制之研究 / Credit splitting among divorced spouses in Germany林怡君, Lin, Yi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法第一零三零條之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婚後財產」的界定上應否包含未到期未取得之退休金期待權,此一難題,涉及離婚配偶,尤其未就業或中斷就業的家庭主婦的老年安全保障需求,而開啟本文之討論。
離婚配偶的憲法基本權利應為吾人重視,尤其平等權、財產權和家庭權之保障。而社會保險具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年金、退休金具有憲法第十五條財產之地位,即便為未到期未領取之期待權,其財產權之性質不受影響,應與私法財產等同視之而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然而在親屬法、社會法交錯適用下,離婚配偶的老年安全為法制面之闕漏,實務則囿於法條文義解釋,逕將年金、退休金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外,此種解釋適用方式不僅不適當,並有違憲之虞。
離婚配偶老年安全匱乏的問題,涉及親屬法和社會法的整合,應兼顧離婚時的現時性和離婚後的未來性。內化的親屬法法制當能發揮暫時填補離婚後扶養的缺漏,在私經濟層面提供離婚配偶一定的財產基礎,但長期性的社會風險,仍應回歸外化的社會法法制,以年金給付因應之。就此,世界各國多採取「年金分割」方式,使未就業的家庭主婦獲得自己名義下獨立的年金權利,作為老年安全的基石。
因而本文以最早施行年金分割的德國法制為觀察主軸,尤其二零零九年進行大規模修法後,由民法中獨立出來,整合成為一部共五十四條的專法;在利益分配權利人的考量下,俾使分配結果更符合正義,以調和離婚雙方照護上平衡之方式,達成立法者促進雙方實質平等之目的,而深值我國參照。故本文主要概括介紹德國新法內涵,其後比較觀察美國和瑞士不同的立法模式,並總結歸納外國法制對台灣未來法制發展之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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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酌給請求權之研究古素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遺產酌給為我固有之制度,明清舊律重被繼承人與受酌給權利人間相互依倚及情義關係,而現今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則因繼受外國立法例將個人財產制度導入,廢除了中國傳統家產制度,使得遺產酌給轉化為死後扶養概念。遺產酌給的概念並不符合現代繼承法的原則,惟此乃我國優良的社會風俗下特有的制度。恰巧法務部正著手草擬修正條文,故本文嘗試從遺產酌給制度之立法沿革開始及整理學者間不同見解,並評析實務上之重要判決,以得知遺產酌給在學理上與實務上所遭遇到的問題。進而針對法務部遺產酌給修正草案內容加以研究,提出個人研究之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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