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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會議之研究郭顏毓, KUO, YEN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法律就親屬會議規定甚多,但實務上召開親屬會議之情形少見,而相關論文著作對於親屬會議部分亦罕有討論,則有關親屬會議之成員資格、召開程序、決議效力及不服決議之救濟方式等於實務上產生之爭議,及法律所規定親屬會議之權限是否適當,範圍有無擴張或減縮之必要等等,均屬親屬會議運作時必須面臨之問題。而現今社會親屬關係疏離,且散居海內外各地,縱有血緣關係,對於與自身未必直接相關之家族事務是否能充分瞭解,並能依法及時聚會,妥善解決家族成員問題,實有疑問。況親屬會議所處理之議題均屬家族成員之切身問題,如彼此間有利害關係,是否能立於超然客觀之第三人立場,為家族成員謀求最有利之處理方式,亦屬有疑。則以法治觀念萌芽茁壯之今日,「法不入家門」之觀念既已逐漸為社會大眾所揚棄,親屬會議是否仍有存在之必要,或由國家公權力介入取代親屬會議以行使前揭權限,實有值得討論的空間。凡此種種,均為本文研究之初始動機。故本文乃從各國親屬會議制度之特色論起,並研究我國親屬會議之組成、權限與決議之效力,與實務上運作與面臨之問題,最終檢討親屬會議存廢之得失,以對於親屬會議制度有一充分之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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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者親屬照顧資源推測-生命歷程取向微觀模擬邱泯科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了解失能者家庭親屬結構變化、討論失能家庭照顧關係可能的動態演變,本研究以微觀模擬取向方法試行推計,由描繪樣本家庭在不同時間點的親屬結構圖像,將未失能家庭成員視為潛在資源,觀察家庭親屬照顧可能予受型態。
本研究主要發現:
1.由於樣本家庭平均人數將逐漸減少,平均失能親屬先增後減,家庭照顧失能者壓力將逐年增加。
2.以照顧予受型態分析,關鍵者一生中大致上由毋需被照顧轉變為需要照顧,由給予親屬照顧轉變為接受親屬照顧,轉折關鍵時間平均約在70歲。
3.由於兩性有差別死亡率及失能率,存活之老年關鍵者男性較女性健康且有失能親屬之可能性較高。但未失能女性進入老年期前有失能配偶比例較高。
4.此世代關鍵者老年後若失能,無親代、孫代提供照顧可能性很高。失能老年女性關鍵者無配偶可能性高於男性。
5.以三種失能率模型推算樣本家庭失能者親屬照顧資源,各型每家各代平均人數相當穩定,但降低型失能平均人數較低,升高型親代失能平均人數在2020年前較高。三種模型推算照顧予受型態變化,變動幅度小於失能率變動。
以關鍵者角度,未來其家庭能照顧失能者之親屬資源逐漸枯竭。2005年平均45歲之關鍵者,進入老年期前,將逐漸感受照顧失能親屬之生命經驗。但其進入老年(約2025年)之後,本身失能可能性大增,卻將面臨家中未失能親屬數量較低,照顧壓力增加之風險。
在未來研究方向與政策建議方面,本研究建議:
1.對於長期照顧需求人口之相關研究應持續進行。
2.長期照顧政策規劃應顧慮人口變遷造成之家庭照顧弱化問題。
3.應增加對於家庭動態變化相關研究,以釐清照顧服務需求。
4.長期照顧服務應加速提供,以減輕今後家庭照顧失能者的負擔。
5.考慮我國家庭親屬結構未來變化,長期照顧服務應以廣泛角度思考各種可能(包括搭配行動式照護技術,以及規劃合理引進外籍人士擔任照顧工作相關政策),加以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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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蜀方言" 的親屬稱謂語研究 =A Study on the Kinship terms in Western Mandarin / Study on the kinship terms in Western Mandarin方雅琴 January 201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Arts and Humanities. / Department of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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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踏畬族村親屬研究張仰賢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福建七踏畬族村的親屬研究的重點在於討論福建省閩東七踏村畬族的親屬領域,著重於描述七踏村畬族人的親屬結構與文化實踐上親屬生活的實際面貌,並且企圖將結構的親屬知識與文化對於親屬知識的實踐做比較,以貼近於對七踏村畬族親屬關係的理解。
從七踏村系譜訪問與生活參與中可以發現,七踏村人在親屬生活上,有三個重要的層面可供田野工作者思考與觀察:一、七踏村畬族人的父系親屬體系,一方面表現在建築實體上的宗祠建築及其組織,一方面表現在村民中的父系親屬互助團體「厝下人」身上,而族譜作為一種系譜知識文本化的文化產物,在七踏村造成了村民之間系譜知識的落差,並因此讓祠堂的經營者與一般村民之間,有不同的對父系親屬生活的體驗。二、婚姻與伴隨而來的禮物餽贈/回禮的義務,在七踏村畬族人的生活中,無論在人際交往上甚至經濟上,都扮演重要的角色。因為禮物往來的關係,七踏村畬族人建立起頻繁的交表親戚往來的親屬網絡,並且因為性別的差異,已婚夫婦雙方對於禮物往來活動有不同的理解與實踐的策略。三、七踏村畬族人以做親戚一詞來統稱所有與親屬相關的往來活動,並且在生命儀式如出生、結婚、做壽與葬禮上,規範了人群間親屬往來的規則。以上三個重點在本論文在第二章「父系親屬體制」、第三章「婚姻與禮物的餽贈」與第四章「做親戚:親屬生活中的親累關係」,有詳細的介紹與說明。
為反省與理解筆者在田野所見的中七踏村畬族人的親屬結構與文化實踐上親屬生活的實際面貌,論文中提出一個七巧板的比喻,來反省田野工作者的田野處境,以理解七踏村畬族人親屬生活中複雜的文化面貌。七巧板的比喻作為對於田野工作及論文書寫的隱喻,以為在整個過程中同時涉及兩個主體,即報導人(田野文本的提供者)與田野工作者(田野文本的閱讀者);兩個活動,即報導人對田野文本建構的活動與田野工作者對田野文本做理解的活動;以及兩個知識領域的層面,一個是對於對七巧板幾何板塊本身的知識興趣,在本論文中可以視為當作對於親屬基本結構建構方面的知識的興趣,另一個是屬於文本的創作(描述)與閱讀在知識上的興趣,在本論文中可以看成是關於報導人的田野文本建構與田野工作者的解讀這樣的理解活動。
論文的結論在於,將親屬視為當地文化知識的一個領域,以親屬關係與相關術語為主,交錯著許多相關的知識如:系譜知識、厝下人團體的運作、禮物交換的規則、禮物籌備的細節、親戚之間的認親原則對於儀式參與者的規範等等,而每一個人在一生之中,因為性別的差異,因為在人生重要生命儀式上的禮儀傳統,因為年度儀式的需要等等,如操作七巧板一樣選擇適當的文化知識,援引相應的文化概念,而實踐出各不相同的親屬生活的文化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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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孝道思想論殺尊親屬罪概念的衍變李玉璽, Lee, Yu-S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的研究方法上,乃主要以法史學的觀點來加以闡述,何謂法史學呢?日本法制史學者林毅提出四項要件:
1.需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重視史料的價值。
2.不單只是事實的呈現,還得能歸納出原理原則來才行。
3.必須與歷史的發展法則相結合,配合歷史的發展提出客觀的解釋。
4.必須面對價值觀的問題提出說明。
準此,本論文在方法論上,便以法史學為主軸,輛以法社會學以及比較法學之方式來加以開展,且為避免就與倫理觀念有關的條款一一加以研究,會發生蕪蔓龐雜的窘境,因此將範圍限縮在針對孝道觀念的演變方面加以研究。
為達到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的法史學要求,因此在第二章中,首先運用語言詮釋學的方式,將遠古典籍中「孝」的意義蒐羅後列表為一探討,以分析孝的原始意義以及儒家對其意義的轉化與改進,再則蒐集歷代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實際案例等史料,以便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並以簡要評析的方式試圖達到林毅教授的法史學其他三項要求:原則之歸納、配合歷史進展而為客觀解釋、說明其價值觀之演變。
在此章中,特別著重比較「忠」與「孝」的觀念之關係,從先秦的「孝先於忘口,一直到董仲舒實際建立三綱五常觀念後「忠等於孝」,以及魏晉的回歸先秦之「孝先於忠」思想,而後又演變成「移孝作忠」的「忠先於孝」之歷史價值觀演變之考察。
至於在案例蒐集方面,則詳今而略古,是以案例蒐集上,獨以清朝案例為多,將秋讞輯要相關案例一併予以收集,但為避免與其他朝代相較篇幅過長,因此未及於刑案匯覽的部分,先說明如上。
而因為傳統中華法系大部分是立基在身份等差的倫理價值觀上,就孝道的價值觀念而言,少見巨幅波動及改變,因此第二章中主要是側重在史料之整理分析,而在第三章的地方,由於西方與東方文化的激烈碰撞,因此價值觀念也有了改變,其幅度之大,可說是曠古未有,因此援引清末維新思想家王韜、郭嵩燾、譚嗣同、康有為等人之言論,以見人們思想之轉化於一斑,並輔以清末變法中針對倫理性條款的爭議、江庸的回憶,以及張之洞的論點等等,乃至於進入民國後時而激進(如民初吳虞、陳獨秀的反孝言論)、時而保守(如民國三十八年時之唐君毅),以及改良的言論(如梁漱溟、梁啟超),更有本持改良立場而晚年轉趨保守者(如董康),因此第三章中,將著重對價值觀念改變之提出說明,並輔以修法史料之蒐集,以滿足法史學之上述需求。
在第四章中本於史料蒐集應詳近而略遠的態度,因此對於民國以還歷年之案例,就能力所及,配合條文修正輔以相關案例,並試圖加以解釋說明,附上近年殺尊親屬罪的案例加以檢討分析,並對於變法修律當時法典編纂者之立場、嗣後我國學者對於殺尊親屬罪的立法理由意見,本於法史學之角度加以說明,以期達到法史學「配合歷史的發展提出客觀的解釋」的要求。
循著法史學觀點的一貫理路,在基於相類似的情況可以為相類似的比較之想法下,我們在第五章試圖探討日本的殺尊親屬罪的存廢之爭,先從靜態法令變遷以及思想背景、價值觀念為一說明,再則根據動態的案例實情以及因而引發的學術論爭,為一簡單整理,再則於第六章中綜合前述,提出結論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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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漢親屬稱謂詞之對比:語義與文化研究 / A Comparative Study of Kinship Terms in Russian and Chinese馬嘉霙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以語言的世界圖景為基礎,探討俄漢語親屬稱謂系統所隱含的兩民族之特色。分二個大方向:首先研究詞彙語義,包括蒐集古今俄漢親屬稱謂,找出詞彙的流變脈絡、新詞與舊詞交替情況,列表作一有系統之整理,並劃出現代俄漢語常用之親屬稱謂詞以及其構成之系統。其後根據上述系統,以義素分析為手段,比較俄漢語相對親屬稱謂的等值性。第二個主軸則是民族文化,試圖探討俄親屬稱謂中呈現的文化異同:主要分四個部分,男女地位、婚姻形式、「自己人」與「外人」的分別,以及俄漢親屬稱謂誤用、消失之情況與肇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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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修正芻議蔡如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男女因結婚而創設夫妻之身分關係,婚姻之效力表現在身分上為夫妻間之同居義務、扶養義務、貞操義務等,而財產上之效力則為夫妻財產制。雖然個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於民法總則編或物權編、債編中已有系統性之規定,但因夫妻共同生活,財產之歸屬主體為何人有時不易認定,且對外交易上有時互為代理人,此種特殊之共同關係若以普通之債法或物權法規範仍嫌不足。且婚姻關係存續中財產之取得往往非一人單獨之貢獻,而是有賴夫妻間之協力,尤其是一方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對另一方在外工作所增加之財產不可謂毫無貢獻,此種家事勞動之付出亦有保護之必要。凡此種種,皆可看出夫妻財產制有其存在之價值及地位。
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我國承認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夫妻財產制,因此法定夫妻財產制只在夫妻間無約定時始有適用,亦即其僅立於補充性及推定性之地位 ,雖係如此,一般人或因缺乏法律常識,不了解何謂夫妻財產制,或因尚未經歷婚姻共同生活,不知何種財產制較符合婚姻生活之現況,即使了解夫妻財產制之意義,亦認為斤斤計較財產歸屬有損夫妻感情之融洽,故實際約定夫妻財產制之情形並不多,大多數乃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且法定夫妻財產制為立法者集思廣益所制定,此制度對夫妻而言應是最公平的制度,因此其重要性實乃凌駕約定財產制之上。
我國現行之法定夫妻財產制-聯合財產制,於民國十九年民法親屬編制定之初即已存在,其乃仿自瑞士民法舊法之聯合財產制,蓋以其適合於當時中國普遍存在的以夫為中心的家庭型態。聯合財產制原係封建社會的產物,富有家父長制的色彩,因此移植過來後,存在著許多夫妻不平等的規定 ,除將夫妻之原有財產結合成聯合財產,由夫管理使用收益外,最具爭議者乃舊法關於夫妻原有財產所有權歸屬之規定,最高法院幾則判例將婚姻關係存續中登記為妻名義之不動產認定為夫所有,造成許多不合理之現象。民國七十四年雖就原制度作部分之修訂,但其以原聯合財產制為架構,仍無法切合時代潮流及男女平等原則之貫徹,而夫妻所有權歸屬之修正,雖透過大法官會議第四一○號解釋及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的增訂,試圖改進其不合理之處,但仍有許多問題無法獲得徹底之解決。
由於聯合財產制內在著家父長制的原理,與男女平等原則難於兩立,因此,有識之士率皆主張廢止聯合財產制,根據分別財產原理,重新釐定法定財產制 ,民間婦女團體更將夫妻財產制之修訂列為其提倡男女平等之重要議題之一 。為因應時代潮流,法務部著手擬定夫妻財產制修正草案,民間亦出現其他不同之修正版本,且均已紛紛提案於立法院,廢除聯合財產制改訂其他法定財產制,實已成為我國目前夫妻財產制修法之趨勢。因此,現行聯合財產制之規定有何缺失,未來修法應朝何種方向以符合需要,均有探討之價值。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法定夫妻財產制分為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與非常法定夫妻財產制,前者指聯合財產制,後者乃因特定情事發生,依法應適用另一種財產制者,即為所謂之非常法定夫妻財產制,而我國以分別財產制為非常法定夫妻財產制 。本文所稱之「法定夫妻財產制」僅限於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聯合財產制,而不及於非常法定夫妻財產制,合先敘明。茲將本論文之大綱與研究範圍敘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
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目的及研究範圍。
第二章 各國之法定夫妻財產制
我國現行之法定夫妻財產制乃沿襲瑞士舊聯合財產制,而瑞士舊制則係沿襲德國舊法之管理共同制,相鄰我國之日本原亦以管理共同制為法定夫妻財產制,然以上三國均早已廢除違反男女平等之舊制,改採其他財產制代之,我國卻仍採用違反男女平等之聯合財產制,與他國進步之立法例相比,似嫌落後。因此在探討我國現行法之缺失前,先以本章介紹德國淨益共同制、瑞士所得分配制及日本分別財產制之規定,以作為我國修法之參考。
第三章 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之現況
舊法第一○一七條關於夫妻所有權歸屬之規定,造成何種不合理現象?民國七十四年修法後是否可完全解決問題?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公佈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其中一年之緩衝期間經過後發生何種效果?夫妻一方死亡是否有適用餘地?若夫之債權人在一年之內對妻名義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一年經過後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妻可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聯合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之分配有何不妥之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目的能否落實?是否有溯及之效力?一方故意減少剩餘財產時是否有救濟之道?均為本章探討之重點。
第四章 法定夫妻財產制修正草案之檢討
法務部自民國八十四年即著手有關夫妻財產制之修法工作,最後決議將聯合財產制改為所得分配制提出於立法院,雖後來陸續開會討論並有所修正,惟本文仍以現提出於立法院之修正版本文準,加上葉菊蘭委員與謝啟大委員、沈富雄委員所提出之修正草案,於本章中介紹各草案之內容,並比較各草案之差異及優缺點,以了解目前修法之情形。
第五章 建議修正條文代結論
最後提出本文之修正建議條文,供做參考,並期待夫妻財產制之修法能夠早日完成,以落實男女平等之原則。
第一章 緒論 9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9
第二節 研究範圍 12
第二章 各國之法定夫妻財產制 15
第一節 前言 15
第一項 共同財產制之溯源-日耳曼民族之夫妻財產制 15
第二項 分別財產制之溯源-羅馬法之嫁資制 16
第二節 德國 18
第一項 前言 18
第二項 財產關係 20
第一款 所有權之歸屬 20
第二款 債務之負擔 20
第三項 處分權之限制 21
第一款 全體財產處分之限制 21
第二款 家庭用具處分之限制 22
第三款 違反同意時處分行為之效力 23
第四項 淨益財產之分配 24
第一款 死亡時之淨益分配 24
第二款 其他情形之淨益分配 26
第三節 瑞士 31
第一項 前言 31
第二項 所有權關係 33
第三項 管理用益處分權 35
第四項 債務責任 37
第五項 夫妻財產制之解消及清算 38
第一款 解消原因 39
第二款 清算手續 39
第三款 盈餘之計算及分配 40
第六項 對第三人之效力 42
第四節 日本 43
第一項 前言 43
第二項 所有權關係 44
第一款 學說實務爭議之展開 44
第二款 歸屬不明之財產 48
第三項 婚姻生活費用之分擔 48
第四項 家事債務之問題 50
第五項 財產分與請求權 51
第一款 財產分與之性質 51
第二款 決定財產分與之際應考慮的因素 52
第六項 對分別財產制之檢討 53
第三章 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之現況 55
第一節 聯合財產制之淵源 55
第一項 前言 55
第二項 管理共同制之立法史 56
第三項 西德管理共同制 61
第四項 瑞士聯合財產制 61
第五項 小結 63
第二節 所有權之歸屬 64
第一項 民國七十四年修法前之規定 64
第二項 民國七十四年修法後之規定 70
第一款 所有權歸屬變動之影響 71
第二款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者,推定為共有 72
第三款 新法之規定是否有溯及之效力 73
第三項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一○號解釋 74
第一款 釋憲背景 74
第二款 解釋文內容 75
第三款 檢討 76
第四項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 76
第五項 小結 85
第三節 聯合財產之管理與處分 87
第一項 聯合財產之管理 87
第二項 聯合財產之處分 88
第一款 夫處分妻之原有財產 88
第二款 妻處分夫之原有財產 89
第四節 聯合財產之使用及收益 92
第一項 有關使用權部分 92
第二項 有關收益權部分 92
第五節 聯合財產之債務清償 95
第一項 日常家務所生債務之歸屬 95
第二項 其他債務之清償責任 97
第六節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00
第一項 立法目的 100
第二項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分析 101
第一款 聯合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 101
第二款 請求權之性質 103
第三款 剩餘財產之範圍 104
第四款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行使之時期 107
第五款 剩餘財產之分配 108
第三項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檢討 110
第一款 第一○三○條之一是否有溯及之效力 110
第二款 家事勞動是否具對價關係 114
第三款 一方故意減少財產時剩餘財產之分配 116
第四款 夫妻一方負債時剩餘財產之分配 119
第四項 小結 120
第四章 法定夫妻財產制修正草案之檢討 123
第一節 前言 123
第二節 所得分配制版本 125
第一項 新晴版 125
第一款 前言 125
第二款 新晴版之要點 126
第二項 法務部版 129
第一款 前言 129
第二款 法務部版之要點 130
第三節 勞力所得共同制版本 132
第一項 前言 132
第二項 林菊枝版之要點 134
第三項 沈富雄版之要點 136
第四節 各修正版本之比較 138
第一項 財產種類 138
第二項 所有權之歸屬 138
第三項 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 139
第四項 保全規定 140
第五項 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 141
第六項 債務清償責任 142
第七項 清算 142
第五節 小結 143
第五章 建議修正條文代結論 145
參考文獻 155
一、中文部分(按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155
二、日文部分(按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161
附錄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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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僧尼的親屬支持系統 : 以南部某寺院為中心 / Kin support system of Taiwanese Buddhist monks and nuns: A study at a monastery in southern Taiwan吳佳純, Wu ,Chia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A / Unlike what most people believe, Buddhist monasteries rely not only on laymen’s financial support but also on the supports of families and relatives of monks and nuns. In addition, Buddhist renunciation does not always cut off the relationship of a monk or nun with their families. On the contrary, most of monks and nuns in my research remain close contacts with their families and relatives. It is believed that once a person joins the Order, he or she can rely fully on the monasteries’ financial, emotional and medical supports. However, this is not true in all Buddhist monasteries in Taiwan. Mutual dependency between monks or nuns and their families and relatives is the main focus of this research. With lack of supports of different aspects from the monasteries, monks and nuns will have to turn to their families and relatives for helps when needed. Therefore, keeping close and positive relationship with families and relatives is important to some monks and nuns.
This research aims at: 1. finding out the kin relationships of monks and nuns; 2. looking at the mutual dependency between monks and nuns and their families or relatives; 3. comparing the ideology and reality of monastic life and Buddhist institution (monasterie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above goals, I will look at possible causes that might affe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nks and nuns with their families and relatives. Moreover, although not intended, the reasons of renunciation will b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Different from Buddhist monasteries in other countries and traditions, Taiwanese monasteries can be privately owned by monks, nuns, or laymen. Because of this fact, and because it determines whether monks and nuns will get necessary supports from the monasteries or not, so types of Buddhist monasteries in Taiwan will be discussed, 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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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離婚制度之比較研究 / The Research on the Differences of Divorce Law betwee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黃倩鈺, Huang,Chien-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婚姻是人類古老而重要的社會制度之一,婚姻關係乃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彼此應誠摯互信,相互扶持,始有美滿幸福可言。倘雙方因理念產生重大差異,結婚時誠摰互信之感情基礎,已經不復存在時,則不免走上分手一途。此時,平和的結束婚姻關係除了需要大智慧外,尚且需具備相當的法律知識,始能竟其功。
現代社會男女關係變化,使各國離婚率均處於攀升現象,而台灣地區有偶人口之離婚率迄今已達11%以上,較10年增前高許多,也因而產生許多婚姻問題之諮商和離婚訴訟案件。兩岸往來頻繁之今日,台商赴大陸經商,結交當地女子結合為夫妻或包二奶之情形均所在多有,也順帶引發兩岸三地婚姻關係的衝擊,並促成台灣配偶對婚姻關係之保衛戰。故無論是台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之人民,均有對兩岸離婚率攀升之原因加以探究之必要。
大陸方面自2000年開始,將長久以來受制於共產社會壓力下的婚姻問題通通搬上檯面討論,從最早的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均奉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為圭臬。2001年並再次修改實施近半世紀的婚姻法,以期更能符合現代社會的適用需求。
本論文之研究擬著重在兩岸親屬法和婚姻法中,關於離婚原因之規定在實務運作之情形探討。以比較研究之方法,先從離婚之有責主義和破綻主義切入,檢視兩岸親屬法和婚姻法之立法沿革,並對修訂過程加以說明,統整各該規定之實務運作情形,並探討兩岸差異何在,歸納檢討。除了傳統的兩願離婚或現代的調解離婚外,並試就海峽兩岸親屬法和婚姻法中關於裁判離婚事由之規定介紹,對於學者理論和實務見解均有著墨;在我國方面,尤其是對於民法第1052條各款裁判離婚原因之規定,解釋上適用範圍如何,並與實務見解作比對分析;另針對大陸的婚姻法所新增之「訴訟離婚原因」,明定法定離婚原因為「感情確已破裂」,在理論上和解釋上均加以釐清,期能對於兩岸離婚制度更加了解,進而使我們對於婚姻之本質能有更深的認識。
最後,再試就我國民法親屬編關於離婚之規定探討缺失之處,提出檢討修正之拙見。主張建構在自由離婚思想下的離婚制度,較符合尊重當事人意願的法律原則,並建議採行無過失的離婚法,對我國未來離婚制度之展望提出修正意見。
本論文共分為六個章節介紹兩岸離婚制度之比較,分別是第一章緒論,第二章離婚制度之立法沿革、第三章兩願離婚、第四章調解離婚、第五章判決離婚和第六章結論,論文完成後,期能使兩岸人民對於海峽兩岸親屬法和婚姻法關於離婚之立法經過和實務見解、大陸近來離婚現象及離婚制度剖析、兩岸婚姻法關於判決離婚爭議點之差異以及兩岸婚姻法實務應用情形均有更深的認識,並期能對將來我國親屬法修法提供討論及立法建議,以因應社會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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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初年親權法制的開展—以大理院的司法實踐為中心 / The initial implementation of parental rights during the early year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focus o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a-Li-Yuan黃琴唐, Huang, Chin T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中國法制為一種「出乎禮則入於刑」的「禮教立法」,而禮教的核心,是「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人倫。在三綱之中,「父為子綱」常被視為「君為臣綱」與「夫為妻綱」的樞紐,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由於傳統法制的首要目標在於維繫三綱人倫,而三綱中的「父為子綱」涉及的是親子之間的互動,故傳統法中的親子規範,成為整體法制中極為核心且不容輕易動搖的部分。然則,晚清民初時期對於歐陸親權制度的繼受,即是就既有親子法規範進行的一項變革。由於這項變革直接挑戰傳統法制的核心價值,因此,其間所呈現出的現象究竟為何,不免令人感到好奇。
傳統的親子法規範,以清代《大清律例》的內容觀察,係以「父為子綱」作為立法原則,其規範的形態主要可以分為三類:(一)厲求子孫順守父母的教令與懲罰,(二)禁止子孫專擅自行,(三)嚴懲子孫的不孝惡行。而規範運行的基本原理,是要使父祖子孫各自恪守其分,以達成家內秩序的長久和諧。時至晚清,由於國外勢力的壓力與國內社會經濟情勢的變更,清廷展開了繼受近代歐陸法律的工程,進行新法與舊律的修訂。關於親子規範的變革,一方面藉由編訂新刑律以褪除「父為子綱」原則在法律上的支配力,同時又編纂民律草案,試圖將近代歐陸的親權制度引進中國。不過,由於中西親子規範的指導理念根本不同,遂導致禮教派與法理派之間的激烈論爭。因清廷頃間覆亡,故近代歐陸的親權制度並未獲得施行,傳統「父為子綱」式的親子法規範仍然存續在脫胎於《大清律例》的《大清現行刑律》這部有效律典中。
民國初年,新式民律草案未能頒行,經參議院決議,以《大清現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作為民事審判時的明文法源依據。然在此情形下,當時的最高審判機關「大理院」,仍透過解釋例和判決例,逐步實現了一套頗具規模的親權法制。
藉由整理、分析大理院判例、解釋例中的相關法律論述,首先,本文試著呈現出大理院親權法制的形貌與精神,並分析大理院實踐親權法制的具體方法。其次,必須說明的是,無論《大清律例》中的「父為子綱」相關條款,或者大理院判解中表達的各項親權法律規則,皆屬於「國家法」的法律形式。而國家法在本文中的特殊意義,在於它代表了統治權威的某種「價值宣稱」,亦即統治權威在各種競逐的價值取向間,做出具體衡量的最終結果。在此認知下,本文希望進一步探討的是:晚清民國時期,傳統親子法規範與大理院親權法制的爭峰消長,從國家法變遷的角度來看,其間蘊含的法文化意義究竟為何?又能帶給今日何種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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