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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物運送履行輔助人之研究—以鹿特丹規則為中心— / A study on maritime performing party under Rotterdam Rules藍君宜, Lan Chun 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鹿特丹規則自1996年開始草擬,歷經大小數十次會議,迄2008年12月11日於聯合國第63屆大會第67次會議於紐約審議通過,該規則首次確立「海運加」(海運階段加上海運前後其他運送方式階段)之適用範圍,較諸傳統海上運送公約之適用範圍,變化甚鉅。「海運加」制度將鹿特丹規則之適用範圍擴大到傳統海上運送階段以外之其他領域,包括與海上運送連接之陸上運送,鐵路、公路、內陸河道運送甚至航空運送都包括在內。
因此,為因應鹿特丹規則適用範圍之延伸,鹿特丹規則創設了「海運履行輔助人」制度,意指「凡從貨物到達裝載港至貨物離開卸載港期間履行或承諾履行運送人義務之履行輔助人」。內陸運送人僅在履行或承諾履行其完全在港區範圍內之服務時方為海運履行輔助人。海運履行輔助人一方面承擔鹿特丹規則中運送人之義務及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則同時享有運送人之抗辯及賠償責任限制。
我國雖然尚未加入鹿特丹規則,但該規則已明確規定,只要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裝、卸載港或收、交貨地所在國已經批准、接受或核准公約,抑或該當事人適用或援引該公約,則將使其他任一當事人,不論其所在國是否批准、接受或核准該公約,同樣受到鹿特丹規則之約束。因此,我國海商法未來之修正方向,應深入了解並正確把握鹿特丹規則之原則及要領,以維持我國海運在國際市場上之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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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上貨物運送法之新趨勢─國際海事委員會運送法草案之研究梁志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動機
國際海事委員會〈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mmittee,簡稱CMI〉係1924年有關載貨證券規定之布魯塞爾公約〈The Brussels Convention of 1924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簡稱海牙規則〉以及1968年統一載貨證券規則國際公約修定協議書〈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68,簡稱海牙威斯比規則〉之起草者。惟因海上貨物運送日新月異,今日情形遠非從前可比。以海運單據而言,有運送當事人捨棄載貨證券而使用不可轉讓之海上貨運單來證明運送契約者,甚至以電子商務來函往返亦為常見。以運送型態而言,貨櫃運送所承運之貨物,其價值佔所有運送貨物價值之大部,而該類運送,除使用海運外,也多使用公路、或鐵路等內陸運送來完成。故以載貨證券及海運為重心之海牙及海牙威斯比規則,漸有規範不足之感。
除此之外,諸如支付運費、運送人交付貨物、貨方就貨物相關事宜指示運送人的權利、如何讓與運送契約下之權利、誰有權提起訴送或仲裁等議題,則不但海牙及海牙威斯比規則未加規範,就連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送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簡稱漢堡規則〉對此亦束手無策,導致該類議題只得依照各國國內法解決,無法達成法律適用上之一致。
因此,在1998年,CMI決定放下修訂海牙威斯比規則之工作,轉而開始研擬全新的海上貨物運送規範,並於2001年12月提出了運送法文書草案〈CMI Draft Instrument on Transport Law,簡稱草案〉 。不但允許運送契約當事人使用不可轉讓運送單據、或以電子商務往返,更將草案之適用範圍擴及多式運送、及過去國際公約未處理之議題,尤有甚者,草案下之運送人賠償責任制度亦較以往之國際公約來得複雜。
因為現今任何之國際公約皆須由聯合國之機構如UNCITRAL加以起草。CMI便將草案送交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簡稱UNCITRAL〉,在UNCITRAL加入秘書處之說明後,於2002年1月8日,該份草案被製成海上貨物運送文書草案初稿〈Preliminary Draft Instrument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並交由UNCITRAL下之運送法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Transport Law〉所審議 。雖說UNCITRAL是否會修訂草案,抑或聯合國是否將以之代替漢堡規則,此刻吾人難加逆料,但不論就規範廣度及賠償責任制度方面,相較於海牙及海牙威斯比、漢堡規則,CMI所提出之草案都頗有可觀,極值得吾人加以研究。
〈二〉研究目的
本論文希望達到下列目的
第一、藉由研究草案第1、第4條中有關多式運送之規範,來探討國際海上貨物運送規範應否將適用對象擴張到海上運送之外。
第二、就草案有關電子商務之規定,以及當下未受到國際公約所規範、而草案加以規定之議題,如運費、交貨物、貨方指示運送人的權利、讓與運送契約下權利之方式、提起訴送或仲裁之權利等,透過第2條及第9到第13條之討論,來了解草案之規範是否合理、可行。
第三、對草案之規定中,過去曾受到海牙及海牙威斯比、漢堡規則所規範之議題,如公約之適用範圍、運送人之義務、賠償責任、託運人之賠償責任等,經由草案與前開規則之比較,來研究渠等間之差別、及草案之規範是否妥適。
〈三〉研究範圍與相關文獻探討
本論文係以整部草案為研究對象,並以草案與海牙及海牙威斯比、漢堡規則規則、及英國法之比較為重心。至於國內法之檢討,甚至草案與其他國家之海上運送法的比較,限於與篇幅,擬於嗣後再另文深入研究。
本論文草案於2001年底方告完成,故本論文之參考文獻,除草案立法說明外,以UNCITRAL下之運送法工作小組所釋出資料為主,包括會議記錄、各國家及國際組織之評介,至於國外期刊陸續出現探討草案之文章,亦為研究之列。另外,由於草案多數內容仍值根自海牙、海牙威斯比、漢堡規則等國際公約,因此本論文將博引國內外權威教科書之相關見解。
〈四〉研究方法
在進行草案各條文之討論前,有必要先對草案之擬定過程、草案制定之必要性、以及草案之核心議題加以介紹,簡言之,須說明草案之立法背景。之後草案之研究,因為本論文係以整部草案為探討對象,茲以逐條、項討論之方式來進行。最後則點出草案所代表的國際海上貨物運送法新趨勢。
〈五〉論文結構
本論文共分為四章,茲簡述各章內容如後:
第一章 緒論
說明研究動機及目的、研究範圍及方法、以及論文結構。
第二章 立法背景
本章闡述草案之擬定過程、草案之制定必要、以及草案之核心議題。
第三章 草案釋義
草案之規定,從開始的「定義」直到最後的「契約自由之限制」,共計有17條,茲將第三章分成十七節來探討各條文之得失。
第四章 國際海上貨物運送法之新趨勢─代結論
綜觀草案之規定後,茲提出草案所代表之國際海上貨物運送法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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