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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金融消費者之權益保障-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八條為中心陳彥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金融商品之交易糾紛於金融消保法訂立前即層出不窮,惟過去對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以及申訴救濟之管道,欠缺一套完整之法典以供金融消費者主張其權益,相關條文散落於各自律規範,使金融消費者在救濟時較為不便,而在2008年金融風暴發生後,大量之申訴以及民事爭訟案例促使相關部門於2011年訂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惟本法施行時日尚短,衡諸過去各期刊論著,鮮少對本法關於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條文要件進行比較分析,且關於本法與其他相關之保險法、消保法如何適用,以落實保障消費者之立法目的亦為一大問題,故本文後續之章節將就此一部分進行相關探討。
至於2008年發生金融風暴後,眾多的金融商品糾紛訴訟案例以連動債為大宗,且其產品特性相較其他金融商品更為專業複雜,在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個案上,實務如何解釋本法之各要件,以及訴訟中兩造主要之爭點為何,相當值得研究解析,因此本文於探討完本法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條文後,將接續針對連動債商品進行實務判決之實證研究。
透過上述之內容,以及相關期刊見解之補充,希望能針對此一議題之探討有所助益,並能對於連動債案例歸納出目前之實務見解,最後本文在末章將敘述本法目前之不足之處及疏漏,供未來修法之參考,以期待未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條文會更為周全,強化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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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銀行業作業風險的新挑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因應高秀嘉, Kao, Hsiu Ch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銀行業最常見的作業風險事件多集中於少數幾項類型:內部詐欺;外部詐欺;客戶、產品與營業行為;運送與作業流程之管理。從銀行業的角度來看,各項法條的意義雖很重要,實務上如何執行才能滿足新法規的要求以減降作業風險才是銀行管理人員最關心的事項。本研究針對幾項銀行在推動作業風險管理體制過程中主要面對的挑戰,從新巴賽爾資本協定中作業風險的角度,試圖分析並且提出因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後作業風險管理的建議,包括落實作業風險的管理工具與運作模式進行探討。具體目的包括探討目前台灣銀行業作業風險所面臨的法規挑戰、探討台灣銀行業如何落實作業風險管理、並提出結論與建議以提供台灣銀行業者後續經營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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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之相關法律問題 −以歐盟境內相關制度為參考 / A study on legal issues relating to financial disputes resolution − reference to the systems in the EU鄭珮玟, Jheng, Pei W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隨著經濟發展,金融商品之設計日新月異,逐漸打破以往銀行、保險、証劵等行業之區分,金融業者對於其服務逐漸朝向一元化發展。而為因應金融產業之變革,金融監理似乎亦有朝向一元化之趨勢,因此相關監理層面之整合即為客不容緩之要事。
惟我國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通過施行前,對於金融消費爭議之各種處理機制尚未統之,因此有管道多元而使消費者無所適從,社會資源浪費、處理程序過長以及品質無法監管等種種問題。而此一問題,於2008年雷曼兄弟倒閉,引發國內多數投資人之損失,並於尋求救濟時產生許多爭議,使前開缺失一一浮上檯面。
本文介紹歐盟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ADR)之發展,包含調解人與公評人之相關準則與原則。以及歐盟專門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之平台(FIN-NET)之運作方式,並統整FIN-NET各個會員間之制度,觀察其制度內容及差異,進行歸納統整。再以歐盟主要國家,德國、英國與法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為主,對於各國之其制度加以介紹,並進行制度面之比較分析。並藉此評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爭議處理機構。
最後本文認為,我國之爭議處理機構制度上已相當完整,除將各個產業整合由單一爭議處理機構處理外,亦已改善過去部分機構欠缺法律基礎而無資料調閱權限,以及無法中斷時效等之缺失。如同歐盟之多數國家,消費者均無需付費值得肯定,惟若制度運作後濫訴及客訴黃牛之情況嚴重,可仿效歐盟各國向消費者收取部分費用,並給予金融機構每年前三個案件無需收費之優惠。另外,評議有關一定金額拘束力之設計方式,與英國之制度仍有不同,將可能導致評議機制欠缺實效。再者要求消費者親自陳述意見與親自參加調處,雖違反代表原則,然既係在避免有客訴黃牛之情況故尚可容許。且違反資料調閱權之效果倘能有實體法上之效果或許更能幫助紛爭之解決。而能增加當事人對爭議處理機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於違反金保法之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爭議處理機構對之有內部求償權。最後,仍欠缺就爭議處理品質面之監督機制,亦仍有改善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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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銀行保險業務影響之研究 / Study on the impact of the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to bancassurance in Taiwan黃愉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金融消保法於2011年制定,是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為目標。同樣的,因金融消保法將散落在各金融法規的廣告、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說明義務、適合度評估統合規定,並創立一元化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帶給金融市場相當大的影響。
我國銀行保險業務,近年來快速發展,於適用金融消保法時,會給銀行保險業務帶來什麼影響?本文主要是藉由銀行保險業者履行廣告、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說明義務、適合度評估之義務時,比較銀行保險業務原先所適用的法規範,以及適用金融消保法後產生的差異,探討對銀行保險業者的影響。然而,然而,因為銀行保險架構採取保險人或銀行保經代為經營主體的二方合約和三方合約經營模式,導致了銀行通路的責任問題,而且於銀行保險發生爭議,要保人使用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並選擇申訴對象時,會將這個問題展現得更加明顯。
金融消保法確立了廣告招攬促銷擔保責任、說明義務、適合度評估是金融服務業者應履行的法定義務,運用於銀行保險業務,不論在保護要保人方面,或是在維持銀行保險業務安定性的方面都帶來正面的影響。然而,因為金融消保法的要求更加完備和全面,所以銀行保險業者履行這些義務時,會對其業務、財務造成負擔,進而影響其營運,這是必須正視的現象。再者,銀行保險爭議發生時,要保人無法以銀行為申訴對象向其求償,使銀行有權責不一致之情形。因此,金融消保法作為提供給各金融服務業者和金融消費者適用的整合性法律,若採取傳統的分業經營規範方式,將會產生許多適用上的問題。
所以,本文除解析金融消保法對銀行保險業務的影響層面外,還探討金融消保法規定分業經營所產生的問題,並得出結論認為金融消保法跨業經營規範之制定將會使銀行權責得以相符,也會讓金融消保法更能符合實務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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