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経営者の報酬の法的規律伊藤, 靖史 25 November 2014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論文博士 / 博士(法学) / 乙第12868号 / 論法博第182号 / 新制||法||149(附属図書館) / 31586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民刑事法専攻 / (主査)教授 前田 雅弘, 教授 洲崎 博史, 教授 北村 雅史 / 学位規則第4条第2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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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科 : ダイアログジャーナル (DJ) によるライティング指導 (Ⅴ. 教科研究・特別研究)鈴木, 克彦, Suzuki, Katsuhiko 30 November 2004 (has links)
国立情報学研究所で電子化したコンテンツを使用してい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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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之羈押審查 / Court review of detention under investigation朱曉群, Chu Hsiao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995年12月22日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意旨,本於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精神,採取2年定期失效解釋方式,將偵查中羈押權回歸法院審查,嗣於1997年12月19日刑事訴訟法修正實施後,偵查中羈押決定權正式歸由法院審查,乃絕對法官保留原則。誠然,羈押為干預人身自由最為劇烈之強制處分,自1997年12月羈押權悉歸由法院行使已逾13年,期間不乏因檢察官羈押聲請案件衍生實務爭議問題,甚而引發社會輿論沸沸揚揚之討論,究其因乃刑事訴訟法第十章關於被告羈押之規定固計有21條;然法官對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所應踐行之審查程序,例如:偵查中羈押聲請是否涉及管轄權、羈押庭的法院組織係採合議制或獨任制、檢察官應否到庭、辯護人在場權之行使(得否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暫時拒卻辯護人於羈押庭在場),及羈押審查之範圍與界限為何,均乏明文,而此亦為實務個案中所呈現爭議。
偵查中羈押實有其秘匿性與急迫性,法官如何於檢察官呈現之證據資料,於極短暫時間,判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該當條文所示之羈押事由及其必要性等各環節,如何於法制規範未完備之際,妥適審斷。本文擬先藉由羈押制度之基本概念說明,再依循法院於受理偵查中羈押案件,自程序審查之開端俟至羈押理由要件審查,實務上曾產生個案爭議之介紹,及對於不服偵查中羈押裁決之救濟模式,兼論修正草案內容,試以突顯現行條文規範偵查中羈押審查之缺漏,作為日後羈押制度修法的借鏡,以期符合國際間對於被告人權保障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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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の自由、規制、保護に関する現代的課題-プロバイダ責任法制に関する各国制度及び判例等の比較による示唆-東川, 玲 25 September 2018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1320号 / 法博第221号 / 新制||法||164(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曽我部 真裕, 教授 土井 真一, 教授 毛利 透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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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一本主義相關課題之研究謝志鴻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雖然我國於八十八年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時,卷證不併送制度已遭否決,但從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修改,已漸有卷證不併送制度之雛形。惟任何制度均不能十全十美,若一旦決定採行當事人主義體系下之起訴狀一本主義,勢必會牽動訴因制度、交互詰問制度、證據開示制度、傳聞法則與證據排除法則,因此本論文基於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之精神,檢討日本與我國相關之制度,並提出改進之道。茲簡述其摘要如下:
1、起訴狀一本主義
第一,闡述日本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之沿革。日本於第二次大戰後,為了因應新憲法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上人權保障有詳細之規定,亦改革其刑事訴訟法,起訴狀一本主義遂以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之型態問出,運作至今雖已逾五十年且亦已發展穩固,然於發展過程中對理論及實踐上均有相當之爭論,其理由似有一部分要歸咎就法典設立過程未能明確的關係,因此其修法過程及發展沿革,應可供吾國將來修法之參考。第二,起訴狀一本主義之意義。起訴狀一本主義之用語係直接引自日本刑事訴訟法學界之術語,如不就意義加以闡述,可能會讓人以為檢察官僅需用紙一張即可將犯罪行為人起訴,因本文就起訴狀一本主義之意義加以論述,並探討其隱藏之含意。第三,起訴狀一本主義對刑事訴訟構造之影響。做為當事人主義下重要原則之起訴狀一本主義,如僅具有防止法官於審判前接觸證據產生預斷之功能時,則一進入審判審理程序,法官終究會與證據接觸,則其實質並無存在之價值,因此本文除探討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功能外,亦深究起訴狀一本主義對刑事訴訟構造之影響問題。
2、訴因制度
第一,闡述起訴狀一本主義與訴因制度之關係後,再探討訴因與公訴事實之關係等相關問題。從日本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中可知,起訴狀所記載者不僅為公訴事實,亦有訴因,且在同法第三百十二條規定,不妨害公訴事實同一性限度內應准許訴因之追加,撤回或變更,因此本節從論及訴因與公訴事實之關係來探討審判之象究為訴因或係公訴事實。訴因制度是使被告明確本身受有審判之事以及範圍,且對被告為防禦之行使,不讓其有遺憾,所採用之新制度,使法院在該訴訟程序上不得認定與明示訴因相異之事實對告為有罪之判決,但於訴訟上往往法院審理結果所得心證之事實與檢察官起訴時之訴因不同,如為無罪之判決時,基於既判力之考量將會喪失發現真實之機會,因此本文欲研討為了避免前述情事之訴因變更制度所產生之問題,例如:訴因、公訴事實單一性與同一性之判斷基準、訴因追加、撤回及變更之程序。第二,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是否應同時採行訴因制度。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基本目的係排除法官先入為主之預斷,而訴因制度重在嚴格限定審判的範圍使被告免受不可預知之審判,從其立法目的而言不盡相同,似無必須兼之,因此本文欲從各種角度研討起訴狀一本主義與訴因關係,進而論及是否應兼採之。
3、交互詰問之制度
第一,闡述起訴狀一本主義與交互詰問之關係後,再研析日本現行交互詰問之制度。於當事人主義之下,發現真實之方法,係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蒐集證據,提出證人,藉由交互詰問制度,使法官形成心證。亦即,法官僅居於消極之地位,蒞庭聆聽雙方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及證人之證言,並不自行調查事實或自行訊問證人,僅於雙方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或對證人行交互詰問後,仍有不完全或不清楚之情形下,始得訊問證人。因此本文就詰問之順序、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訴訟關係人之補充詰問、文書或物之提示等問題加以探討。第二,我國詰問制度。分析我國九十二年修法前實施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之成效,並評論我國現行交互詰問制度及兩國交互詰問制度比較之研析。
4、證據開示制度
第一,證據開示制度。針對日本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為何會產生證據開示之問題及證據開示之必要性加以論述,亦自立法論之立場觀察,日本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證據開示之問題為如何之處理及其欠缺。再者,藉由整理分析之方式釐清日本學說對證據開示之基本思考方向,及以分析日本實務見解方式理出其運作方式及依據。第二,日本證據開示之特色及違反開示命令之效果。從學說及實務見解探討日本刑事程序制度,就證據開示而言,現行運作下,其特色為何。並討論於檢察官違反法院開示命令時,法院究應採取何種效果。第三,證據開示之展望。本文除評析日本現行證據開示運用制度之缺失究應以解釋論或以立法論之方式加以解決外,亦評析我國最高法院建議修正條文。
5、證據排除法則
第一,闡述起訴狀一本主義與證據排除法則之關係後,申論日本現行證據排除法則。本文乃就日本判例及學說所採的法理根據探討證據排除法則之根據及其要件、基準為何。另日本戰後刑事訴訟法雖採當事人主義,但基本理論思潮仍然受大陸法系之影響,因此日本法院修正證據排除法則,發展出「相對排除法則」,故本節對日本裁判例所採用之相對排除法則之發展及其派生問題加以分析。第二,我國現行證據排除法則。就我國刑事訴訟法上有關證據排除法則之沿革及現行規定探討我國證據排除法則究採絕對排除法則或相對排除法則,並論述證據排除法則之根據。第三,就兩國證據排除法則加以評析。
6、傳聞法則
第一,闡述起訴狀一本主義與傳聞法則之關係後,探究日本之傳聞法則。本文除敘明傳聞法則、傳聞證據之意義及非傳聞證據之種類外,亦闡釋排除傳聞證據之理論基礎究係基於危險說、違反日本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或基於直接審理主義之要求。另對日本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分析其要件及範圍。第二,我國傳聞法則。本文則就我國傳聞法則之沿革、意義及排除傳聞法則之理論基礎加以說明。第三,就兩國傳聞法則加以評析。
7、結論與建議
總結本文及研擬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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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訴訟機制之再建構--審前程序的檢討與改革陳昱奉, Chen, Harris Y.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要
在知識經濟時代,專利侵權訴訟的重要性與日俱增。面對專利紛爭全球化的趨勢,台灣的專利侵權訴訟機制也需有所變革。其中,最重要也最亟需改善的部分,即是專利侵權訴訟的審前階段。此舉不僅得以落實憲法所保障的程序權,更是營造優良知識經濟環境的必經途徑。
專利侵權訴訟與一般傳統訴訟不同,係為法律面、科技面、管理面三者的結合,具有其特殊性,諸如:訴訟標的之權利範圍非屬明確、具有高度的商業利益色彩、訴訟成本高昂、專業性及科技知識含量高、準備與取證程序繁複、公法與私法交錯的領域等。吾人首應正視上開特性,在無體財產權的法理上,建構異於傳統訴訟的智慧財產訴訟觀。其次,現階段台灣專利侵權訴訟的運作模式,存有若干亟待改善之缺失,包括:法官專業化程度不足、不當使用或依賴鑑定制度、訴訟時程冗長、法院缺乏良善的案件管理、當事人與律師尚未能落實其協力義務、事證蒐集程序未臻精緻等。
欲改善台灣現今專利侵權訴訟的運作缺失,可以從參考美國制度著手。美國現為專利侵權訴訟案件量最多的國家,司法判決所累積的關於如何完善專利訴訟的各種實務見解以及學術文獻討論也最為豐富,周邊制度如律師、專利代理人及專家證人等也最為發達完備。美國專利侵權訴訟亦為民事訴訟之一種,由美國聯邦訴訟規則所規範,受聯邦法院所管轄。第一審為事實審,由聯邦地區法院負責審理,由陪審團或法官作最終的決定。美國專利侵權訴訟的審前程序,最特出的部分是專利權利範圍的界定與事證蒐集程序,並由法官之案件管理貫穿其中。因為審前訴訟的精緻化,加上訴訟成本高昂,美國的專利侵權訴訟案件進入最後審訊程序者不到百分之五,當事人在審前階段即以和解等方式解決紛爭。另外,律師在美國專利訴訟的審前階段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在事證蒐集程序中,律師需協助當事人開示己方的事證,以及解讀、過濾對造所開示的事證;訴訟法規與執業倫理對於違反訴訟義務的律師並賦予相當的制裁。
欲改善台灣專利侵權訴訟的審前程序,首應注重專利權利範圍的界定,並由當事人及律師就專利的有效性與否作論辯攻防。其次,法院應加強案件管理,讓訴訟時程及早確定,並藉由中間裁判的方式將紛爭於審前階段解決。最重要的是,在事證蒐集程序上,可採行美國的事證開示程序,將兩造各自擁有的事證及早揭露,並同時注意當事人秘匿特權的保護。
在日、韓之後,台灣也即將設立智財專業法院,本研究認為,應在訴訟程序上作根本的變革,以符合全球化專利訴訟的需求。在訴訟法理方面,以一元化的審判程序解決專利侵權紛爭、職權調查主義的限縮與排除、客觀舉證責任的緩和等,均是未來立法時值得採納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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