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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抵減與其他經濟誘因污染防治政策之比較徐麗振, XU, LI-Z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控制生產性污染行為之政策主要有四種:課稅、補貼、管制(含懲罰),與可轉讓污
染權等。其中補貼被認為是控制污染的有效手段,原因在於廠商會將補貼視為一種機
會成本,與課稅一樣使邊際成本提高,因而減少污染。但此種說法受到許多經濟學家
質疑,其原因有二:1.由於以廠商目前的污染水準作為計算補貼之污染基準,補貼
會使廠商提高它目前的污染水準,以獲取更多的補貼;2.對接受補貼的產業而言,
補貼將形成超額利潤,誘使其他廠商加入該行業,結果產業總污染增加。一般理論研
究,多假設補貼金額大小係按生產者污染量之減少程度而定;但實務上,各國對污染
控制之補貼方式,卻未必與上述理論假設一致。例如,對防治污染機器設備給予投資
抵減,便是我國與許多國家常採用的一種補貼政策。由於補貼方式不同,故對污染量
之控制效果也就不同。而本文之目的,即在比較採行投資抵減政策,與採行其他主要
污染控制政策,對污染性生產行為的不同影響。
本文除第一章為緒論外,第二章旨在整理及說明過去學者們討論過的不同補貼方法,
對個別廠商,以及整體社會之污染水準的影響效果。第三章利用個別廠商之極大化行
為假設,建立有關模型,並比較投資抵減與一般性補貼政策,以及投資抵減與課稅政
策,對個別廠商產出及污染水準的不同影響。第四章則就總體產業面,分析前述不同
污染控制政策的影響效果。第五章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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