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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之擬議謝季妃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 研究目的與內容
傳統直接行政命令式管制的污染防制機制,由於僵化與缺乏誘因,已捉使環保當局考慮實施結合經濟誘因與行政規範的可交易污染權制。可交易污染權制除了具有總量控制的特色外,尚可使整體防制污染成本極小,在諸多經濟誘因式的污染防制機制中已愈受矚目。在環保質量並重的目標下,若無法控制污染總量的增加,污染問題仍未解決,而可交易污染權制度則為一項總量控制效果明確,值得考慮採行的機制。有關本論文各章主要安排與內容如下:
第一章緒論:包含研究動機、目的、限制,以及童節安排。
第二章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之理論:介紹可交易污染權制度的崛起、運作步驟與經濟分析。
第三章可交易污染權制與污染稅(費)制之差異比較:將可交易污染權制與污染稅(費)制作理論上之比較,並就二者間決策者的選擇作經濟分析。
第四章介紹美國可交易污染權制度理論的落實經驗。
第五章我國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之擬議:就美國實施經驗中遇到的困難,與未來我國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可能遇到的爭議,擇數項主題,試提出解決之道及建議。
第六章結論:摘要本論文的研究發現及研究建議。
二、 研究發現
(一)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之優勢在我國環保人力、物力缺乏,與空氣污染防制缺乏總量管制的漏洞下,藉助市場價格機能,並獨具總量控制特質的可交易污染權制度,值得考慮採行。
(二)美國實施經驗的困境在美國已有可交易污染權理論的落實經驗,其最新的修法方向,強調降低交易障礙與強化監督,無非是為力促污染權交易市場完全競爭的達成,蓋可交易污染權制度實施的成效,端在市場完全競爭的程度,故健全污染榷交易市場,為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之首務。
(三)儲存制度值得採行降低市場活絡性與惡化未來空氣品質,為反對儲存制度者主要之論點,事實上,由於儲存制度的存在,其實更能增進污染權市場的穩定,同時在假設未來防污技術,必較目前進步的假設成立下,輔以儲存制度可鼓勵廠商儘早購買防污設備,故對未來空氣品質惡化的疑慮應可降低。
(四)可交易污染權制與污染稅(費)制之選擇可交易污染權制與污染稅(費)制,由於不確定性內容的差異、運作機制之不同故其產生的效果亦異。面對複雜的空污問題與多重的環保目標,如何搭配組何各項防污機制,是為對決策者智慧的考驗。
三、 研究建議
(一)各項標準、法條之訂定與修法
未來我國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政府應依事業別、污染物類別,訂出總量控制標準及劃分總量控制區,並訂出污染權交易之規則、程序與跨區管制處理方式,由中央訂出各項標準較公正亦較具公信力,且應儘量減少對污染權交易設限,以促可交易污染權制度發揮其市場機能;各縣市提出之空氣品質改善計劃,應要求加入總量控制的目標;另目前我國空污法第十五條已訂有排放總量許可之規定,在執行方法上,亦有〝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物總童及濃度許可管理要點〞,惟該要點第四條之規定係指同一廠周界內,與總量管制區仍有一段距離,尚待修法。
(二)完全競爭污染權交易市場之建立
污染權交易市場的競爭程度,將影響潛在成本節節省可實現的大小,故為維繫可交易污染權制度成敗之關鍵,為力使市場完全競爭的達成,茲有以下建議:
1 全面嚴格執行可交易污染權制度
要求現存所有污染源,均被納入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中,免納入之特例應盡量減少或取消,以符公平對待原則;同時逐年逐步提昇空氣品質標準,並嚴格執行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不容關說機會,違者處以重罰;並重新考量異區污染權交易之抵銷率大小,避免過度不當的縮小交易市場的範圍,上述各項措施,均是利用刺激對污染權的需求,來促進完全競爭市場之建立。
2加強廠商對可交易污染權市場之信任
表明政府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的決心,聲明可交易污染權制度為政府的長期政策;建立專業、公正之監督機構,以防杜少數大廠商或財團之寡占市場,方能落實可交易污染權制度市場機能之確實發揮,真正降低廠商的不確定感,所引起之污染權供給意願低落現象;並可避兔廠商過度囤積污染權,有礙完全競爭市場之運作。
3降低交易成本
各項審核交易之手續及過程,宜求簡便快速;政府訂定之各項交易規則,亦須明確,俾使廠商遵行;另外有計畫地宣導與教育,可降低執行的障礙;並協助廠商降低交易的資訊成本,有利政策實施之成效。
(三)污染權的始初分配
採取祖宗庇蔭制的始初分配,可透過基準期的選定、並加入調整值的考慮、同時減少對污染權的設限與定期換新污染權等搭配性措施,試圍將其可能造成的弊端極小化;同時亦避免了拍賣污染權,所可能帶來的寡占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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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管制策略之研究--獎懲誘因機制與賽局模型之建立 / A Study on Strategie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s - The Establishments of E/P Incentive Mechanism and Game Model陳錫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工廠設置與土地使用、土地區位關係密切,而污染通常為工業生產之副產物,為較有效管理廢棄物污染之防治與處置,也考量工業區集中設置管理之規模效益,因此依相同污染性質廠商集中於相同區位設置符合效益目標;然而是否將工業生產的廠商集中設置管理即能達成污染管制目標呢?污染管制的目標究竟為何?達成的方法為何?污染管制與土地使用存在何種關係?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
本研究以達成 「最適污染量」為核心,研究內容擬由效率觀點出發,首先探討 「效率」之意涵與種類,再藉由效率的主要評估準則,比較分析目前有關污染管制或污染控制的諸項策略,了解其優缺侷限與問題所在;其次研擬環境污染之自動申報機制,建立 「申報獎懲誘因機制模型」,促使廠商願意主動提供較為正確而迅速之相關污染訊息,幫助政府制定正確之環境政策與有效之污染管制措施;續進一步應用賽局理論建立 「污染管制賽局模型」,解決因環境訊息木對稱所引生之道德危機代理問題,最後提出本研究之結論與建議。
污染是一種公害、是一種負面公共財而且具有外部性,人們也不喜歡它,放任它又會產生過量生產、過量污染,反而威脅人們的健康,可是某種程度上它又是社會 「必要之惡」(社會成本)。因為污染與人人都切身相關,所以,管制污染在其一適當水準是很重要的事。目前主要污染管制方法有許多,主要為行政管制策略與經濟誘因策略等十餘種,但法有哪一種方法是實際很有效的,有時候須依污染性質而雙管齊下,有的時候多管齊下也很難有好的成效,所以目前的做法尚難以達到目標。
因此本研究主要建立兩種理論模型,以幫助污染管制目標之達成。在「申報獎懲誘因機制模型」部分,研究分析認為,基於市場經濟及誘因考慮,可設計結合 「獎勵」與「懲處」二項誘因的市場機制,藉由相關參數值的賦予來掌握 「查獲率」的高低,使其滿足機率值底限之條件,以發揮本誘因機制模型之功能,亦即政府藉由掌握相對 「機率訊息優勢」以達成減少謊報機率、提高誠實申報之效果。
另在 「污染管制賽局」部分,研究分析發現,適合以 「隱藏行動的道德危機賽局模型」分析實際污染管制問題,且本研究也建立了「二人、不確定、不對稱但充分且完全訊息的靜態不合作非零和的隱藏行動道德危機賽局」,經由最適誘因契約之設計且適當賦予各參數值,以使本賽局存在均衡解,以供未來建立動態賽局及用地變更廠商污染申報管制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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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問題的經濟分析及有關公共政策曾康寧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經濟成長對人類當然有其不可忽視的貢獻,但是,其所帶來的附產品-環境污染問題,卻日益嚴重。本文鑒於國內少有關於此類問題的探討,乃著手研究之。
全文共分成四章、十三節。第一章為環境污染問題概述:說明問題的嚴重性、產生的原因及研究範圍的限制。一般而言,環境污染對人類的影響可分為健康、美觀、經濟成本及自然系統四方面;產生污染的原因主要為人口增加過速,社會對經濟成長有偏好,技術的進步,稀有資源配置錯誤,私人支出遠超過公共支出等五項。環境污染可從許多角度分析,本文僅限於經濟面的探討,且僅以空氣污染及水污染為例。就經濟上而言,環境污染引起效率及公平的問題。
第二章說明環境污染的經濟分析。首先駁斥羅馬俱樂部於經濟零成長的呼吁,因為:國民生產毛額本身即有若干的限制,同量的國民總生產不一定造成同量的污染,廢棄產品有再利用的可能性,而且經濟零成長絕對不為大多數低度開發國家所願接受。
環境污染是在一個分別抉擇的社會中,各人分別追求其最大利潤或效用,忽視本身行為加諸他人的影響而產生。亦即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發生差異。傳統經濟理論並未考慮此項問題,因此而產生的價格指標亦不完全,致使社會的凈利益可能為負值。為消除此種現象,必須將外部效果內在化,亦即將外部效果納入價格體系內。
環境污染與產權問題具有密切的關係。如果公有財產資源不被賦予財產權,必然導致過度使用,直至平均生產力等於平均成本為止。此時,使用者的邊際生產力可能已為負數,資源分派亦被扭曲。在公共財產資源中,以空氣與水最易發生問題,因其具有流動性且不易分割,在使用上不具排他性,所以此類財產宜屬政府所有。若將公共財產資源賦與財產權,則此類財產的污染程度,將決定於自此類財產所獲的利益是否超過此類財產本身價值的降落。適度的污染程度將可達到。但財產權的定義不易明確訂定,產權移轉費用亦很高昂,所以污染程度常超過所能容忍的限度,因此需要政府的干預。此外,筆者對於密山(Mishan)所謂的「分別便利法」亦提出反駁,認為在實際上不可能實行。
環境標準的設定係以不超過最高可容忍限度為原則,亦即比較欲達到特定污染水準所需要的成本與所產生效益而定。須求得總成本與總效益的極大,即邊際成本等於邊際效益的一點。
第三章是說明外部效果內在化的方法,本文提出六個工具,即直接管制、補償、誘導及補貼、合併、發售污染權、課稅法。在特定的情況應採行特定政策,因為各項工具並不能適用於所有情況,所以應該配合採行。
在討論反污染政策時,不僅要注意防治污染費用的大小,尚有誰來負擔這筆費用的問題。據估計,多數工業在實施嚴格的污染管制後,生產成本的增加尚不到百分之五。反污染費用最後的負擔,須視競爭情況、需求彈性而異。通常將以增加租稅、提高產品價格、減低工資、改變消費形態、降低消費等五種形態表示,各方式對所得分配的效果亦不相同。反污染費用若來自所得稅,則費用歸宿較具累進退性;反污染費用若來自貨物稅、財產稅、或以提高產品價格支付,則負擔呈累性,但筆者認為反污染成本的重分配效果不應作為選擇財源的主要決定因素。
假若經濟零成長,當人口增加率大於反污染技術進步的增加率時,則每人產出成長率仍為負值;若人口成長率低於反污染技術進步的成長率,則人口零成長是不必要的。同理,若維護人口零成長,只要產出水準增加率小於反污染技術進步成長率,則經濟成長亦不必要。
環境污染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甚少有人提及,本文係假定污染單獨的發生在進口部門或出口部門中,就進口國而言,對進口財課消費性的污染稅會改善落後國家對進口國家的貿易條件及其對進口國家的商品貿易帳,已開發國家對進口國家的貿易條件及商品貿易帳均會惡化。若進口國對進口競爭品課生產性的污染稅,則進口國的貿易條件及商品貿易帳均會惡化。
就出口國而言,對出口財課生產性的污染稅可使出口國的貿易條件改善,至於對商品貿易帳的影響,則視出口需求函數的價格彈性而定。若出口國對出口財課消費性的污染稅,對出口國貿易條件及商品貿易帳的影響則視出口財課的邊際成本情況而定。
第四章是說明台灣目前的環境污染情形,並對已採行的措施提出檢討及建議。我國目前產業對於污染防止的投資占總投資的比率很低,政府對於防治環境污染的重心是垃圾及水肥的清連及處理,對於空氣、水污染僅限於設置監視站而已,並未研訂具體的管制辦法送交各縣市衛生當局執行。此外,目前所採措施不外直接管制,缺乏經濟上的誘因且易造成資源錯誤分配。
本文最後提出幾項建議,以供有關當局作為改善生活環境的參考。即征課污染稅、減免財產稅、加速折舊、研究實驗費用的減除,目前租稅減免政策的修正,降低或免除防污器材的進口稅捐,外人投資生產事業的管制,鼓勵出口輕污染、進口重污染產品,建立同類工業集結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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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罰鍰之計算──以固定污染源為例馬小惠, MA,XIAO-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管制空氣污染所根據的「空氣污染防制法」是屬於公害行政管制法規之一,著重事後
制裁。對於一般性空氣污染物的排放管制,按罰則第14條規定處罰之, 但由於罰鍰數
額太小, 對於工商場而言, 購置空氣污染防治設備往往需要千萬元以上的鉅額資金,
業主寧願受罰, 而無誠意購置空氣污染防治設備, 喪失了處罰的意義. 本文基於犯罪
經濟學嚴厲懲治提高犯罪者成本進而抑止犯罪之效果, 適用於污染者在污染防治法律
執行下追求利潤最大污染排放情形, 進而強調適當的罰鍰可以促使污染者自動遵守規
定。根據個體面與總體面的考慮, 適當的罰鍰在前者須等於污染者因違犯所得成本節
省之利益, 在後者則須等於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 因此, 建議具有經濟誘因罰鍰結構
反映此二因素, 並依據理論及參考美國的清潔空氣法固定污染源罰金政策, 擬定一套
具有經濟誘因罰金之計算標準, 俾供主管機關作為處罰依據.
本文第二章犯罪與污染防治法律執行之經濟分析, 以經濟理論分析罰鍰額度之依據,
並討論有效的罰則才是促使污染者遵守法律之誘因。第三章我國污染管制政策之現況
與檢討一以固定污染源為例, 比較近年來空氣品質之趨勢, 並對現行管制政策加以檢
討。第四章罰鍰在國際使用之簡述, 主要介紹美國的民事罰金政策為一具有經濟誘因
之罰金政策。第五章罰鍰計算之擬議, 依據理論分析與美國民事罰金政策, 擬定一具
有經濟誘因之罰鍰, 並討論在其他政策搭配下, 罰鍰計算結構之變化。第六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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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抵減與其他經濟誘因污染防治政策之比較徐麗振, XU, LI-Z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控制生產性污染行為之政策主要有四種:課稅、補貼、管制(含懲罰),與可轉讓污
染權等。其中補貼被認為是控制污染的有效手段,原因在於廠商會將補貼視為一種機
會成本,與課稅一樣使邊際成本提高,因而減少污染。但此種說法受到許多經濟學家
質疑,其原因有二:1.由於以廠商目前的污染水準作為計算補貼之污染基準,補貼
會使廠商提高它目前的污染水準,以獲取更多的補貼;2.對接受補貼的產業而言,
補貼將形成超額利潤,誘使其他廠商加入該行業,結果產業總污染增加。一般理論研
究,多假設補貼金額大小係按生產者污染量之減少程度而定;但實務上,各國對污染
控制之補貼方式,卻未必與上述理論假設一致。例如,對防治污染機器設備給予投資
抵減,便是我國與許多國家常採用的一種補貼政策。由於補貼方式不同,故對污染量
之控制效果也就不同。而本文之目的,即在比較採行投資抵減政策,與採行其他主要
污染控制政策,對污染性生產行為的不同影響。
本文除第一章為緒論外,第二章旨在整理及說明過去學者們討論過的不同補貼方法,
對個別廠商,以及整體社會之污染水準的影響效果。第三章利用個別廠商之極大化行
為假設,建立有關模型,並比較投資抵減與一般性補貼政策,以及投資抵減與課稅政
策,對個別廠商產出及污染水準的不同影響。第四章則就總體產業面,分析前述不同
污染控制政策的影響效果。第五章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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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上『海洋環境保護』之研究黃美娟, Sammi Hu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海洋占地球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海洋生物資源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供應食物,也提供往來各地的交通道路,與人類生活習習相關。
一九O九年"國際法學之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海洋自由論"(Mare Liberum)一書中反對葡萄牙對東印度航海與貿易的壟斷之主張,奠定國際法上『海洋自由原則』之理論基礎。一直以來,『海洋自由原則』一直被視為海洋法之主要原則。
各國之所以願意遵循海洋自由原則,乃是鑑於海上航行與貿易量遽增,各國對海運依賴日深,一旦部分海域為某國占有,則會影響其他國家對該海域的使用權。所以,依傳統國際法的規定,沿海國僅得對有限之海域行使管轄權,但隨陸上天然資源匱乏及對需求的增加,各國對於海域管轄權範圍之擴大主張,及大陸礁層、專屬經濟海域概念等主張,因此出現對海洋過渡濫用的情形,污染海洋環境。所以是否該遵循『海洋自由原則』?但偌大的海洋亦不能因此淪為無律法之地。基於此,國際社會召開一系列會議、協商、簽訂許多有關防止海洋污染的法規。
傳統國際法上,並無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規則,但文明國家所承認之一般法律原則:〝一人使用其自身權利,應不得損及他人之權利〞。而在一九四九年哥甫海峽案、一九四一年美加崔爾煉製場仲裁案的司法判例亦確認〝一國行使其權利時,應不得對他國權益產生損害〞。以及一九五八年公海公約序言、一九七二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的宣言中第七原則,所以以上幾個文件似乎可認為國際慣例不准國家及其人民將有害他國或其人民的物質排入海中。因此,可依〝類比〞(Analogy)方式,將上述文明國家所承認之一般法律原則適用於海洋環境保護之範疇內。
但是,此種習慣慣例最大的缺點在於內容不明確,必須經過編纂(Codification),將不夠清楚的規則加以澄清、不夠確切的規則加以確定、不夠充分的規則加以補充及不合時宜的規則加以改進,並使其成系統化的法典,以便適用,但有適用上的困難,所以一般海洋污染的規定,幾乎由條約規定。但有許多國家未批准這些條約時,有時仍只有適用習慣法來解決海洋污染。
本論文寫作架構是依據《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列之污染來源:船舶污染、傾倒污染、陸地來源之污染、來自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之污染、海底活動及冰封區域內之污染方向,並配合【附錄一】的重要國際條約來寫作。
所以,原則上,本論文以《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內第十二部分§192-§237共四十五條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為主軸,再依船舶污染、傾倒污染、陸地來源之污染、來自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之污染、國家管轄的海底活動造成之污染、來自區域內活動之污染與冰封區域內污染之重要相關國際法規範 為主,但因資料、時間的關係,未納入其他較細小的區域性條約,且國內有關海洋環境保護亦不在本論文討論之內,僅就重要相關條約說明。最後,並提到關於臺灣的『海洋環境保護』之新發展。
國際法上『海洋環境保護』之研究
目錄
第壹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架構 4
第三節 研究範圍 6
第四節 研究資料與研究限制 7
第貳章 有關『海洋環境保護』之一般問題 9
第一節 海洋環境污染之概念 10
第一項 海洋環境污染之定義 10
第二項 海洋環境污染之來源 12
第三項 『海洋環境保護』之形成背景 15
一、『海洋自由原則』之形成與挑戰 15
二、『海洋環境保護』觀念之形成與實踐 19
第二節 有關『海洋環境保護』之國際法律架構 32
第一項 有關『海洋環境保護』之習慣國際法 34
第二項 有關『海洋環境保護』之國際公約 37
第三節 《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
『海洋環境保護』之義務 48
第參章 船舶污染 59
第一節 主要國際公約 59
第一項 概論 59
第二項 《一九五四年防止海洋油污染國際公約》
及其修正案 63
第三項 《一九七三年防止源自船舶污染國際公
約》 71
第四項 《一九七三年防止源自船舶污染國際公
約一九七八年議定書》及其三個修正案79
第五項 《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82
第二節 如何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 83
第一項 船旗國的權利與義務 84
一、船旗國防止海洋污染之權利 84
二、船旗國防止海洋污染之義務 85
第二項 沿海國的相關規定 86
一、領海 86
二、專屬經濟區 88
三、公海 90
第三項 港口國的權利與義務 106
一、港口國防止海洋污染之權利 106
二、港口國防止海洋污染之義務 108
第四項 小結 111
第三節 損害賠償責任 112
第一項 民事賠償責任與國際基金公約 112
一、一九六九年《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 113
二、一九七一年《建立國際基金補償油污損害國際公約》
117
三、一九八四年議定書 122
第二項 油輪船東和石油公司之自願賠償計劃 125
第肆章 傾倒污染 131
第一節 相關國際公約 131
第一項 概論 131
第二項 《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32
第三項 其他區域公約 135
第二節 拋棄廢棄物及其他物質:
《倫敦傾倒公約》的具體規範 140
第一項 制定過程 140
第二項 基本規定 142
第三項 各種物質傾倒處理之問題 148
第三節 船舶及飛機:
一九七二年《奧斯陸傾倒公約》與一
九九二年《巴黎公約》的具體規範 156
第一項 一九七二年《奧斯陸傾倒公約》 157
第二項 一九九二年《巴黎公約》 159
第伍章 其他污染 161
第一節 相關國際公約 161
第二節 陸地來源之污染 164
第一項 《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65
第二項 巴塞爾《危險廢棄物的跨界活動控制及
其處置公約》 167
第三項 巴黎《防止陸源物質污染海洋公約》 169
第四項 其他 173
第三節 來自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之污染 182
第四節 海底活動及冰封區域內之污染 189
第一項 國家管轄的海底活動造成之污染 190
第二項 來自『區域』內活動之污染 193
第三項 冰封區域內之污染 195
第陸章 結論 196
附 圖
【圖A】Diagram of LOT Procedure 69
附 表
【表一】第三屆海洋法會議 25
【表二】《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一般義務與特別義務 51
【表三】《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適用於船舶之污染立法相關規定 94
【表四】《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適用於船舶之污染法律規章之執行 99
【表五】《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沿海國之執行(§220) 103
【表六】《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港口國有充分證據下可提起司法程序 109
【表七】 《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關於
港口國認為有污染情事發生,會造成污染
或威脅損害到海洋環境時可進行調查 110
【表八】 油輪船東和石油公司之自願賠償計劃 126
【表九】《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
『海洋環境保護』,依不同污染源所規
定之立法、執行、責任與法律賠償條款 199
附 錄
【附錄一】有關『海洋環境保護』之重要國際公約 212
【附錄二】《一九九四年協定》之最新發展 239
【附錄三】各國低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現況 249
【附錄四】一九九二年《波羅的海海洋環境保護公約》
252
【附錄五】《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
『海洋環境保護』之條款 267
【附錄六】《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與《中華
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294
英文簡稱與縮寫 300
參考書目 304 /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contains few rules relevant to the ques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In the Corfu Channel,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aid that〝every State's obligation not to allow knowingly its territory to be used for acts contrary to the rights of other States'〞. And in the Trail Smelter arbitration,the arbitral tribunal held that 〝no State has the right to use or permit the use of its territory in such a manner as to cause injury by fumes in or to the territory of another or the property or persons therein….〞. Article 2 of the High Seas Convention which state 〝with reasonable regard to the interests of other States must exercise the freedoms of the high seas". It could be argued that, taking the principles in Articel 2 of the High Seas and in the Corfu Channel case together and Trail Smelter case by 〝analogy〞,there is a gereral ru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that States must not permit their nationals to discharge into the sea matter that could cause harm to the national of other States.
However,this rule appears to be too vague to be very effective. So, given these deficienci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nal law,it is not surprising to find that the international law relating to marine pollution is contained almost wholly in treaties.
There are total Six Chapter,According to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UNCLOS),described Pollution from vessels、Pollution by dumping、Pollution from land-based sources、Pollution from or through the atmosphere 、Pollution from sea-bed activities、Pollution from activities in the『 Area』 and Pollution from Ice-covered areas.
Finally,mentioned Taiwan's New development about The Protec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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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污染防治政策工具之研究-以電鍍工廠產生含重金屬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分析李鴻源, Li, Hong-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電鍍是一種經由金屬表面處理技術以達防蝕、除鏽、著色、裝飾、美觀提升產品機能與產值為目的之工業。工廠遍佈全省各地,北至基隆,南至高雄,規模大小不一,百分之九十以上屬小型,多設於都市計劃住宅、商業以及農業區,污染相當嚴重。除燻煙污染作業環境外,排放廢水不當及污泥任意棄置,都會經由河川、地表等各種不同擴散途徑釀成土壤污染。不僅影響作物生長,同時累積在土壤中的微量重金屬,經食物鏈作用一旦進入人體即無法去除,長期蓄積危害甚巨。
懍於工業污染是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主因之一。本篇論文係本著外部成本內部化的基本概念,以電鍍工廠產生含重金屬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例為分析重點,依循消減污染源、污染物之回收再利用、污染物的處理與處置三方向分析,揭示「預防為主,治理為輔」的防污理念,藉由直接控制與經濟誘因兩大類政策工具之研究來探討對政府防治工業污染的可行性。
直接控制政策工具係指政府管制擬關為環境品質訂定一個標準,對污染物排放數量直接加以控制,限制被管制的廠商採行特定措施,用以達成防污目標,這些防污措施指示都具強制性。在本文中將探討規範性管制、排放標準及清理等三種直接控制的政策工具;而經濟誘因政策工具乃指政府管制擬關要把各種自然資源納入市場體系,間接對財貨和勞務的價格進行干預,以經濟手段建立改善污染誘因,解決工業污染問題。
在本文中將討論課徵污染稅、補償、出售污染權與補貼等四種經濟誘因的政策工具。
經由各種政策工具的分析、討論及比較得知任何政策工具都有特點與使用限制。沒有一項工業污染防治的政策工具是完美無缺的。透過選擇的標準,採用不同政策工具常被追求相同政策問題的解決且是並行不悖、相輔相成。職是之故,同時採行數種政策工具是最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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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性環境政策、跨國性污染與最適出口補貼協定張伊君, Chang, Yi-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將貿易政策與環境政策做連結, 建構一雙邊貿易之架構, 設立一三階段之序列賽局,以之探討: 當具有跨國性質之消費性污染存在時, 在考量兩國政府皆有誘因在環境政策上採取非合作的態度下, 兩國政府應如何藉由貿易政策之協定, 訂定其最適之出口品補貼政策, 以矯正環境政策非合作下之不效率。
本文研究發現: 在兩國政府僅能夠進行政策的部分合作時, 當需求參數愈大, 兩國政府之最適貿易政策是應將給予其各自國家出口品之單位補貼調升;但若伴隨消費財貨所排放之污染對環境具有較高之邊際污染, 或是其本身之外溢效果愈強, 兩國政府對出口品之最適補貼則應該調降。我們同時也發現, 此時即使各國政府之最適貿易政策是調降出口補貼, 會使得各國之污染稅稅率更低, 但卻不會使其更加偏離兩國政府在環境政策上合作下之最適稅率, 並且仍會為全球帶來更高之社會福利。 / This paper constructs a reciprocal-market model, which contains a three-stage game to investigate how the two countries decide the optimal export subsidy agreement when they do not coordinate their environmental policy. We find that the level of optimal export subsidy should decrease with the strength of transboundary pollution, which is associated to consumption activities. In addition, the export subsidy agreement should increase with the demand parameter. We also find that even a reduction in the export subsidy will decrease the non-coordinated environmental tax rate, it will not deviate the tax rate away from the coordinated one and still enhance the social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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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發電外部成本分析蔡妙姍, CAI, MIAO-S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目的在探討燃煤發電廠所衍生的外部成衣,範圍包括人體及農作物受到電廠運轉
後所產生的有毒氣體及懸浮微粒污染後,所致之損害成本。內容分為:
第一章 說明研究動機,研究範圍及其限制。
第二章 探討空氣污染外部成本之評估方法的理論基礎。
第三章 探討空氣污染所造成的各種衝繫之評估方法。
第四章 建立評估我國燃煤電廠外部成本的模型。
第五章 實證結果分析。
第六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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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傾銷下最適關稅協定之研究吳吟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世界及地區性貿易組織的努力下, 近來關稅等貿易障礙已經普遍降低。但與此同時, 環境品質向下沉淪的疑慮也隨之而來。儘管相關的討論不在少數, 但大部分著重於外生貿易障礙調降下的策略性環境政策, 以及其對應之福利變動; 或是在合作與非合作環境政策下, 同時決定環境與貿易政策, 然而也相對較少將環境階段的扭曲納入貿易政策制定的考量中。因此, 本文旨在探討若將生態傾銷的誘因納入考量,並改採序列賽局分別決定最適環境稅與關稅時, 貿易政策合作下所制定之最適關稅協定為何?
另一方面, 我們也觀察生產性跨國污染的大小對最適關稅的影響, 並發現當污染不具跨國外溢效果時, 此時不論環境政策合作與否, 最適關稅應對該污染性財貨提供進口補貼。相對地, 若跨國污染超過一定程度時, 除非環境政策能夠合作, 否則此時應對其課徵關稅, 以避免過度生產減損社會福利。 / By constructing a reciprocal-dumping model, we investigate a second-best tariff agreement when considering the linkage between the trade and the environmental policy. Though there has been much discussion about the linkage, most existing literature rarely considers the distortion when setting a trade agreement. We also take the transboundary strength of production pollution into account.
Our results show that: (1) in the absence of transboundary pollution, the optimal tariff should be an import subsidy. Thus, whether both countries coordinate on their environmental policies or not, a bilateral reduction in tariffs will enhance the global welfare. (2) On the contrary, if the transboundary pollution is sufficiently strong, then the second-best tariff should be positive,
while the first-best level is negative. In this situation, trade liberalization might decrease global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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