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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方選舉

郎裕憲, Lang, Yu-X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代民主政治,植基於地方自治;而地方自治之推行,則自選舉始。故朝野如何善事 地方選舉,使確屬賢能之士,出主庶政,為民服務;發言議壇,為民立法,民治成敗 ,關係至巨。 台省實施地方選舉,為國史上之首創,又時當日本專制統治五十一年之後,中央政府 甫行遷台,國難嚴重之際,其成敗得失,影響深遠,實不待言。著者之決心研究此問 題者,蓋亦在此。 考現代民主政治雖已成為家喻戶曉之名,詞,然為最難採行之政制。因其施行前必備 之先決條件,屈指難數。諸如:言論、集會、結社與宗教信仰等等之自由已否存在, 司法審判之獨立能否維持;國民之基本教育是否普及;國民之公共道德已否於相當水 準;國民之守法精神已否養成;國民之生活必需是否不虞匱乏;國民之氣質是否溫和 、服從理性;與乎以正義為基礎之社會平等是否存在;政黨活動是否正常等等,不一 而足。依 國父孫中山先生之遺教,民治之施行,猶需「以全縣人口,調查清楚。全 縣土地,測量完畢。全縣警衛,辦妥善。四境縱橫之道路,修築成功。而其人民曾受 四檯之訓練,而完畢其國民之義務,誓行革命之主義者,得選舉縣官,以執行一縣之 政事,得選舉議員,以議立一縣之法律,始成完全自治之縣」。 由於上列條件之未易俱備,且其每一條件又屬重要,台省如今是否已達水準可行普選 ﹖此一問題之答案,吾人雖已於書刊所述,報章所載,與日常生活體驗中,多所發現 ,然欲深求瞭解,猶有待於從民治基礎加以探討,故研究台省實施地方選舉之歷史背 景,思想淵源、社會環境、實不可缺。 誠然,縱使已具普選之條件,未必保証選舉之成功;蓋選舉之本身,猶備多種複雜難 行之條件也。而台省舉辦地方選舉,時值人心惶惶,國脈如縷之秋,益增問題之複雜 化,有待細心探索者多。 從辦理選務言,遠徵外史,歐美民主先進國家所示範於吾人者,即為選舉之公正與合 法欲求選公正,則平等之競選,公平之監察;公開之選務;與秘密之投票,似不可缺 。考選務之辦理與選舉之監察,在歐美民主先進國家,以美國為例,全國性與地方性 選舉,習慣上俱由民主、共和兩大政黨與地方政府共同負責;故選舉之結果如何,純 憑選民之決定,甚難發生公正與否之疑慮,輿論對此,自無懷疑。台省之政黨分野, 雖有國、民、青三黨之存在,但民、青兩黨在地方上之勢力如何,尚難知曉,是否定 以擔當共同監察選舉,辦理選務之能力,時論亦有所疑;尤有甚者,國人對黨派素乏 認識,所謂「群而不黨」,「吾聞君子不黨」,與「無偏無黨」之古訓,更予人以黨 派非善之觀念,故縱令採行美制,以國、民、青三黨參與辦理選務,共同監察選舉, 是否足以使無黨無派之競選者,信任選舉之公平,亦不無問題。如何抉擇,有待斟酌 。至秘密投票之施行,因憲法本無此一規定,原則上雖無問題,但執行時之如何確保 其貫徹,觀念上與技術上俱有困難。於公平之競選,主持選政者與選務人員是否能「 秉天下為公」之觀念,對待黨內同志與黨外人士一視同仁,似亦有待考驗;因法定雖 公,而執法在人也。另一方面,欲求選舉之合法,則需舉辦選舉之有據。憲法明定省 縣自治法之制定,須依中央制定之省縣自治通則,而該一通則,迄未頒布,則台省之 舉辦地方選舉,究何所據,亦為煞費思索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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