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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說明義務之研究 —以預售屋契約為中心黃亭瑋, Huang, Ting W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蓋契約作為一般社會生活中形成權利義務最普遍之根源,若雙方當事人本於對標的物之認知而基於自由意識加以訂立,在契約自由之保障下原則是最貼近雙方當事人對於利益的追求與財產的合理規劃;惟在產品複雜化、專業分工及知識專業化的現代經濟社會,日漸複雜之商品交易層出不窮,由於資訊不對稱所造成之契約結果不公漸漸成為一個有待解決之法律問題,尤其在廣泛運用單方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交易的現代社會,此現象更值得重視。
關於資訊能力之差異,在消費者契約中最為明顯,消費者僅有在完整的資訊基礎上所做出之理性判斷方可形成健全之市場競爭關係並確保契約自由原則之落實,因此資訊義務之建構除了契約法之重要課題之外,也象徵著一般人民於現代生活中之普遍需求。關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規範,雖然我國已有立法加以控制,惟卻仍存在許多法律問題值得探討,尤其在避免因雙方當事人之專業能力不同所產生之資訊落差問題更為學說所重視,因此本文首先從消費者保護層面著手探討定型化契約管制之必要性,並整理學說見解與實務之操作模式互相對照;另外闡述我國說明義務理論之發展,以實體正義與程序平等著眼,藉以衡平因交易市場上資訊不對等狀態所引發之不平等現象;最後以實務上三個常見的預售屋交易糾紛分析現行制度下消費者權益保障問題,並從比較法觀點出發,討論不動產銷售流程中不動產經紀業者與建商之資訊接露義務,希望藉由對於一般市面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研究,探討締約時關於資訊優勢方說明義務之相關問題,並輔以日本法及各家學說作為參考基礎,期待對於相關法律問題之解決及條文修正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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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契約爭議問題之研究 / The Study of Disputes about the Real Estate Contract蔡佳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仲介契約在不動產買賣上應用十分廣泛,惟並非我國民法規範之典型契約,應如何適用民法典型契約之相關規定產生許多爭議。首要問題是仲介契約之性質與類型為何,本文將比較仲介契約與居間契約之特點後,認為仲介契約原則上核心範圍係屬居間契約。
其次,仲介人處於買賣交易雙方間將產生利益衝突,而仲介契約中有兩種類型的利益衝突:其一是仲介人處於賣方、買方間,買賣雙方因為契約角色的對立所產生的利益衝突,連帶影響仲介人對於買賣雙方所應負之行為義務,此點在仲介人同時為買賣雙方委託、代理時更顯嚴重;其二是仲介人如以企業經營者之角色,為確保報酬請求權的實現,預先擬定仲介契約條款,因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地位不對等而產生之利益衝突。在仲介人處於賣方、買方間而面對之利益衝突部分,本文以忠實義務角度切入,確認仲介人之行為準則,並希望透過仲介人所負之調查及報告義務,減少仲介人立於交易間面對雙方而生之利益衝突。而民法本於誠信原則即可推導出附隨義務的存在,忠實義務與附隨義務雖是二種不同法系所衍生,內涵卻非截然不同。忠實義務在我國民法上雖未明文規定,但可透過我國民法第148條關於誠信原則之規範而具體實現於契約之附隨義務中,而在我國民法上覓得適用依據。
而在仲介人以企業經營者之身分,預先擬定仲介契約條款時,首先須仲介契約是否適用消保法。其次則須注意與仲介人之報酬請求權直接相關之直接交易禁止約款、違約視為完成交易約款以及朋分解約定金約款之效力為何。除此之外,斡旋金制度即屬為因應仲介人為確保報酬請求權之需求而衍生出之制度。但斡旋金之性質與效力在實務與學說上皆有爭議,且其與要約書制度之比較,亦值討論。
除此之外,賣方與買方因為不動產買賣契約發生糾紛,且仲介人就此糾紛亦有涉入時,賣方與仲介人之責任牽涉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與民法之關係。又於賣方與仲介人均需對買方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情況下,二人所負是否為連帶債務,實有討論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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