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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上市櫃公司股權募資方式之決定因素 - 公司治理機制的影響 / The determinants of public offerings v.s. private placements: corporate governance perspective黃必松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過去文獻對於私募股權增資主要有三種論點,分別是資訊不對稱假說、監督效果假說以及管理者自我鞏固假說,過去研究基本上對於私募股權具有可以減輕資訊不對稱問題的效果有一致的結論,然而對於監督效果與管理者自我鞏固效果仍沒有一致的定論。因此本文控制了資訊不對稱、增資前的營運績效、公司股價表現以及發行規模等因素的影響後,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去探討究竟國內的私募股權增資是符合監督效果假說,還是管理者自我鞏固假說。
實證結果顯示,董事會獨立性愈高、機構法人持股比率愈高時,愈傾向使用私募股權增資,隱含私募股權增資的確有提升對企業經理人之監督進而有助於公司價值之提升,符合(Wruck,1989)提出的監督效果假說。此外與過去研究發現一致,本研究的實證結果亦顯示,資訊不對稱愈高的公司使用私募股權增資的機率愈高,顯示企業可以透過私募股權增資來減輕資訊不對稱之問題。同時,若公司的股價在增資前異常攀升時,企業會傾向選擇公開募集增資,顯示出相較於私募股權增資,公募股權增資比較會有擇時之考量。當公司於增資前營運績效表現較差時會傾向選擇使用私募股權增資。而發行規模較小時,為了降低直接發行成本,企業會傾向選擇以私募的方式辦理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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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产品在上市公司现金管理选择中的发展研究January 2020 (has links)
abstract: 企业作为社会经营活动的重要主体,其日常经营管理及决策行为有很大研究价值。上市公司作为各行业优质企业的龙头,其行为决策更值得人们关注和研究。而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现金管理事宜上,包括很多上市公司在内的企业决策及行为仍然非常传统。长久以来,企业现金管理等财务管理相关的理财行为并未受到商界和学界的足够重视,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优质企业,到底如何开展合适的现金管理成为现实问题。而在当下中国可供企业实际选择进行现金管理的金融产品中,除了传统的存款产品和银行理财之外,实际上以货币市场基金为代表的公募基金产品也是上市公司等企业进行现金管理非常合适的选择。
以货币市场基金为代表的公募基金具有许多特色及优势,其各项交易及持有成本较低,由基金管理公司中专业的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有利于分散投资,降低风险。同时,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类的开放式公募基金产品流动性佳,风险较低,交易方便,收益可观。此外,企业投资公募基金产品的收益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在现金管理中选择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类的开放式公募基金,既可以进行资产的保值增值,还可以进行合理税收筹划,是众多企业进行现金管理的良好方案之一。本文就将试图研究中国市场中的货币市场基金等公募基金产品在上市企业现金管理选择中的发展演变。
本文以货币市场基金等公募基金产品和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主体,分析相关基金产品在中国上市公司现金管理中是如何发展演变的,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际意义。本研究可以为上市公司的现金管理行为决策提供一定帮助,也可以为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提供不同的路径选择参考,获得差异市场竞争优势,提升公司和行业价值
关键词: 公募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企业理财、上市公司、现金管理 / Dissertation/Thesis / Doctoral Dissertatio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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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日立法例探討我國之私募制度劉孟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私募制度是在「便利企業籌資」跟「投資人保護」間取得平衡的制度。本論文分為四大部分針對此議題加以探討。第一部份是比較法的介紹,以美國跟日本的立法例為主,分別在第二章跟第三章中討論;第二部分是我國法制的檢討,在第四章中說明;第三部分則是我國私募實證狀況的介紹,配置在第五章前半段;最後第五章的後半段,則用來說明對我國私募制度的展望。
□ 美國私募制度是以三三年證券法第四條第二項為起點,再透過章則D、RULE 144、RULE 144A、以及章則S等行政命令加以規範,由於其發展久遠,架構健全,因此屢為各國私募立法之參考對象。日本立法例則是以日本證券取引法第二條第三項為基礎,區分為「專業私募」與「少人數私募」G部分分別發展,再透L證券取引法施行令、還有關於第二條的定義府令加以補充。
□ 我國私募法制之架構係於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到第四十三條之八訂有最基礎之私募規範。另包括公司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及民國九十三年六月才通過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對於私募制度也都針對個別法律的特性有所規範。而主管機關亦透過大量之行政命令對技術性、細節性之事項加以補充。對此,本文分別作解釋論之探討與立法論之分析。
□ 歸結我國實證狀況,可發現辦理私募的公司可分為財務艱困公司、組織調整公司以及亟需龐大資金公司三大類。且私募制度關於籌資時程的縮短以及成本的降低,均有一定助益。然我國較特殊之的情形乃,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最多,機構投資人反而極少。此或與辦理私募的企業多為財務狀況不佳的公司,無法吸引機構投資人的興趣有關。
□ 最後,關於私募制度展望部分,本文探討私募與網際網路運用的配合,以及私募與海外籌資的關連。對私募制度而言,網際網路運用上的最大問題就是利用網路的優點卻剛好是私募法規的瓶頸,因網路之優點即可以無遠弗屆的接近各層面使用者,但私募制度卻禁止一般性廣告跟公開勸誘,故如何調配二者間的衝突,便有研究必要。而海外籌資是企業資金來源的延伸,在企業國際化與全球化的的趨勢下,將會越來越重要。私募也是海外籌資的一種手段。目e財政部已經以行政命令開放海外私募,但是海外私募還必須兼顧國外私募法規,故此亦為我國私募制度之發展可注意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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