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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九至一九七○年間中華民國的國際貿易

孟德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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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姆拉會議經過及其影響之研究

黎蔚謙, Li, Wei-Q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前言 壹、研究之目的 貳、研究之方法 第一章中國領有西藏主權之歷史回顧 第一節中國歷代所建立之西藏主權地位 第二節中國在藏行使統治主權之事實明證 第三節中國在藏主權地位經有關條約之合法承認與保障 第二章西姆拉會議召開之背景-十九、二十世紀之交東亞國際局勢對西藏政冶之影 響 第一節英俄東方爭霸對西藏政治之影響 第二節日本崛起及日俄戰爭對西藏政治之影響 第三節英軍入侵拉薩之後果與中英藏間三角關係之轉變 第四節清廷末葉處理藏局改採積極政策 第五節清廷治藏終於失敗-進藏陸軍譁變與藏民離叛 第三章西姆拉會議之經過 第一節民國初年中國政府維繫在藏主權之努力 第二節英人提議在開中英藏三邊會議 第三節西姆拉會議歷次正式會議之詳細經過 第四節會議破裂後中英雙方對於復會之努力 第四章西姆拉會議破裂之檢討 第一節中國提中所主張「西藏政治地位」原有實質之被迫變動及其原因之探討 第二節英人調停案內所謂停中藏界務爭執之「麥克馬洪線」 壹、中藏邊界問題 藏、藏印國界-所謂「麥克馬洪線」 第五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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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主要對外刊物之內容分析—分析「自由中國評論」兼論我國當前國際宣傳改進之途徑

周明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政府遷台後,勵精圖治,全國上下勤奮努力,二十年來,民主憲政及民生建設均有卓越成就。惟因財力物力所限,未能在國際社會上展開大規模的宣傳活動,故國際人士對我仍缺乏認識與了解。 一位比利時自由作家,法國新聞社名記者馬奎士,在「中華民國需要西歐人民了解」一文中,道出西歐各界人士對中華民國的普遍忽視,甚至法國連一位主管新聞社外交新聞業務十年之久的名記者,尚不知有中華民國的存在。西歐消息靈通人士對我國竟如此陌生,其他等人也可想像而知了。因此,觸發了筆者的研究動機。 本文研究的重心,在於探討我國最主要對外宣傳刊物--「自由中國評論」的得失,就其力有未逮之處,做各種補救的建議。 全文共有六章。 第一章敘述研究動機及方法—內容分析法。任何傳播行為都有一個有形或無形冀望達到的目標,傳播內容是否忠實地表明這個目標,由內容分析的研究探討即可知悉。 第二章簡述國際宣傳之起源、發展機構及方式,除對美、英、蘇三國國際宣傳略加評述之外,並特別介紹匪在海外的宣傳及滲透活動,為製訂對策參考之用。 第三章列舉我國政府主要對外宣傳刊物之種類,並擬設其所應達到之目標。而後再簡介我國最主要的對外宣傳刊物—「自由中國評論」。 第四章為「自由中國評論」之內容分析。經分析發現:「自由中國評論」大部份是報導我國的各項進步及中華文化的題材,小部份報導匪區的概況。在介紹我國的各項進步中,以政策健全、領導階層穩固,政治修明,經濟繁榮。社會安定、階級平等、人民自由、教育發達、交通便利、民生樂利等為主。介紹中華文化則以歷史文化博大精深,影響至大為主。在報導匪區概況方面,則以共產暴政罪行,毛匪殘暴獨裁,奴役人民,大陸匪區沒落衰敗,社會混亂,人民生活比牛馬不如……。這一些內容,均配合我國當前反共復國的國策。 第五章探討「自由中國評論」的傳播技巧,其報導技巧為官方立場,用片面報導,說明事實,集中與分散重覆與變化等方式。其在閱讀動機之操縱,一部份刊載美麗悅目的故宮文物圖片,一部份利用亞太地區歷史上地理上的情緣,或則是華僑及我駐外人員對祖國的新聞渴,或則是外國新聞及外交界對我國當月國情的渴求與了解,或則是利用外國知識份子對中國問題及中華文化求知的慾望。而在傳播來源的操縱方面,一部份是訴諸權威,一部份是以情報的,新聞的,知識的題材。 第六章檢討「自由中國評論」的優劣點,在缺點方面作各項補救的建議。其優點為:主題正確,內容泛雜,詳盡介紹我國當月大事。除外還利用外人仰慕中華文物及吃的藝術之心理,大量刊載有關這方面的文章。惟其水進偏高,內容保守而嚴肅,僅可供一小部份高級知識份子閱讀,其影響力自是非常有限。因此,為了使一般讀者更能接受與欣賞本刊物起見,「自由中國評論」應改善一部份內容,以趣味化的內容,美麗、生動、活潑的版面來吸引讀者。同時,為了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有更深刻的認識與了解,除提倡觀光事業,改進交通,促進農工商生產以招徠友邦人士來華訪問、集會與觀光外,在國際上要加強聯繫友邦新聞及文化機構助我宣傳,多派政府或人民團體作親善訪問,同時在適當的地點建立宣傳活動中心,再配合僑團和留學生的力量,以爭取國際同情,加強國際友誼。換言之,增強我國國際宣傳的工作,必須由政府主動發起推展的工作,而後再聯絡民間各種團體,經由官方、半官方及國民外交三種途徑,積極展開國際宣傳的工作。 本文承李師瞻指導,衷心感激,而新聞局的惠借資料,外交部情報司長魏煜孫博士的不吝指教,石師永貴多方協助,曾師虛白和仲師肇湘多次指正,筆者在此謹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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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及利亞內戰背景研究

李祖源, Li, Zu-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名為「奈及利亞內戰背景研究」,全文共分四章,約七萬餘字。第一章「奈 及利亞分離的主要因素」,是由地理、環境、種族、宗教、教育、經濟及政黨等各 方面探討阻礙奈國團結發展主要之關鍵所在。第二章「一九六○年至六五年的主要 政治紛爭」,是從奈國獨立以後幾件重大政治事件上,逐步導引出奈國所以走向分 離及內戰的事實。第三章「政變與內戰」,主要為敘述內戰之近因與內戰雙方戰前 折衝的經過。第四章結論,則對內戰的背景作一總說明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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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及澎湖□島割日交涉之經緯

蔡榮一, Cai, Rong-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日本覬覦台灣的背景 第一節甲午戰爭初期的形勢 第二節日本和約底稿的擬就 第三節日本占有台灣的計劃 第四節日本覬覦台灣的原因 第五節據台的動議者 第二章馬關會議 第一節「廣島拒使」 第二節日本不願早日公佈相約條件之目的 第三節李鴻章出使前的腹案 第四節馬關會議之辯論 第三章清政府對割讓台澎的反應 第一節戰前清廷的方針 第二節戰時的廷議 第三節朝野對馬關和約的態度 第四節和談批准的努力 第四章列強的態度 第一節英國的態度 第二節俄國的策略 第三節法國對於護台的反應 第四節德國對華的態度 第五節三國干涉還遼與干涉台澎的割讓 第五章台灣及澎湖群島的交割 第一節日本派遣樺山資紀接收台澎 第二節李經力的派定 第三節台灣及澎湖群島的交割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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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產品外銷通路的研究

李吉雄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撰寫本文的目的,在於希望初步的了解本省產品外銷時所經過的途徑。為了從各個角度了解起見,筆者把本省外銷的產品概分為四大類,即工業品、農產加工品、農產品及手工藝品。全文分為導論、理論探討、實地調查、現況分析及結論諸部分。若就編制而言,可分為: 第一篇緒論。確定所欲研究的目的,研究進行的步驟與方法。 第二篇外銷通路的型態。根據國際經濟學、市場學的理論,研究通路的一般類型及選擇因素,並實地調查產品外銷所採行的通路,因而發現本省產品外銷的通路只有一條,即直援外銷,透過外國經銷商輸銷國外。 第三篇分析通路。對產品採行各通路的背景加以分析。 第四篇為結論及建議。對本省產品外銷通路的現狀,指出問題所在並提出建議。 台灣產品外銷通路的研究,國內尚未多見,筆者依據國際經濟學及市場學理論觀點初步探索。在實地搜集資料中,曾向有關廠商調查訪問,並參證政府外匯紀錄,同業公會案卷,整理分析,歷時一年又半,在資料難求下,勉強成篇,尚望來日能夠進一步作全面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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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馬分離問題研究

何敬文, He, Jing-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凡六章,共十九節。 在緒論中,首先說明新馬之地理形勢、物產資源、以反新馬在戰略地位上之重要性 ,然後再敘述新馬之歷史背景及其發展情形。 要對新馬分離問題作一有系統之瞭解,則必先對使新馬合併之馬來西亞,其歷史背 景及成立過程有所認識。同時,對新馬政府制度反政變之瞭解,當有助於洞悉新馬 政治爭執的癥結,此皆於第三章內加以論述。 第三章則對新馬分離的原因加以剖析,其原因殊多,然歸納起來,厥有歷史、政治 種族反經濟四大原因,在此四者之中,又以種族與政治兩番為最。蓋新加坡因欲擴 張政治勢力而與聯邦政府形成敵對狀態,政冶上的鬥爭又逐漸演變為種族問的鬥爭 來終於促使新馬分離。 第四章中敘述新馬分離的經過,特別指出一九六五年中所發生之各項重要事件,導 致新馬之分裂。又對新馬雙方所簽訂之分離協定內容,加以摘要之分析。 第五章中剖析新馬分離後,其對新馬本身及世界各國研產生之鉅入影響。特別是由 於新加坡的逐漸親近共產國家,影響到馬來西亞之堅決反共態度,使此次新馬之分 離,成為「親者痛,仇者快。」的不利於自由世界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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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八事變時期之美國對華政策

孫之{22524a}□, Sun, Z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兩岸經貿關係密切,衍生了許多兩岸問的金融問題。雖然政府已開放台灣地區 銀行海外分行得經辦兩岸金融業務; 但是實際上其所能發揮的效果極為有限。兩岸 間接匯款1990自年至1995年,台灣對大陸地區的間接匯款,共448,448 件,都是透 過外商銀行轉匯大陸,而台灣地區銀行之海外分行並無能力承辦此項業務。目前兩 岸間接匯款,所需之匯款時間長,使資金成本提高。 政府規劃以國際金融分行(OBU) 承辦兩岸金融業,雖然可以迴避國統綱領之規範; 但是,國際金融分行承辦進出口押匯與託收業務時,仍會產生許多問題,尤其是違 反了設立國際金融分行的宗旨。 以分析層程序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分析台灣地區銀行赴東南亞及大陸 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之優先順位時,發現大陸應是第一優先順位; 但是,事實上卻相 反,主要因為政府之「南向政策」。希望在東南亞增設銀行,以帶動台商的投資。 由於中共對台經貿活動賦予高度政治任務,導致政府不敢開放銀行赴大陸設立分支 機構,以免帶動更多的投資。政府於1993年十月公布「南進政策說帖」,表明政府 對南向發展將進行重點投資。 政府在推行南向政策時,不應排斥大陸政策。因為台灣要成為亞太營運中心,必須 與大陸市場連接,否則勢必事倍功半。政府應該採取有限度地開放台灣地區銀行赴 大陸設立分支機構的政策,有效地解決兩岸間之金融問題。 由於兩岸經貿關係密切本國與外國人在台灣常會發要求銀行兌換人民幣,可是目前 銀行並未被核准承辦人民幣兌換業務,以致造旅客之不便。政府曾經表示: 若大陸 開放外商銀行承辦人民幣業務,則考慮核准銀行赴大陸設立分支機構; 既然如此, 為何不先在台灣開放銀行辦理人民幣兌換業務。若政府開放銀行承辦人民幣兌換業 務,不但可以滿足台商與旅客的需求,同時,可以解決地下金融兌換人民幣的問題 。對銀行業而言,亦是一項低風險、高利潤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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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日同盟之廢棄與四國條約之成立

張書□, Zhang, Sh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序論 第一節歷次央日同盟之回顧 第二節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之國際形勢與英日同盟之修訂問題 第二章本論 第一節廢棄英日同盟之演進 一、美國早即關心央日同盟之重訂 二、美國勸請英國修正央日同盟 三、中趨抗議央日同盟之重訂 四、英國議會之質詢 五、對國際聯盟之第一次英日共同通告 六、加拿大之反對運動 七、英國下議院之審議 八、英帝國會議與英日同盟 九、美國政府之聲明 十、英駐美大使與美國務卿交換意見 十一、日本對央日同盟之立場 十二、對國際聯盟之第二次英日共同通告 十三、英日同盟之廢棄與華盛頓會議之召集 第二節四國條約成立之經緯 一、巴爾福先將三國條約草案提示美方 二、巴爾福與加藤之會晤 三、所謂「幣原三國條約草案」 四、佐分利參事說明日本之立場 五、法國之別人問題 六、義大利要求加入四國條約 七、休士提出四國條約草案 八、英美會談 九、第一次四國會談 十、第二次四國會談 十一、荷蘭要求承認領土現狀之維持 十二、四國條約案與華盛頓會議 十三、幣原大使重提日本本土除外問題 十四、義大利再度要求加入四國條約 十五、承認荷蘭對荷屬印度之權利 十六、四國條約與暹羅之關心 十七、幣原大便提出關於剔除日本本土之附約草案 十八、四國條約之本質與美國參議院 第三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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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法觀點:論水雷在武裝衝突中對戰術及戰略之影響

張勝凱, Chang,Sheng-Ka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水雷在海戰中使用的例子比比皆是,然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對水雷戰略及戰術又有何種影響?是為本論文之研究背景。而水雷武器,如何在國際法有關限制或約束下,仍舊可有效執行它的傳統任務?及水雷之運用適當時機探討,為本文研究之目的。水雷敷設的要件有四:(一)符合合理性、必要性的原則;(二)維持中立國船舶航行自由的義務;(三)通知的義務;(四)事後清除的義務。1907年及1980年這兩項條約中僅對水雷的使用方式做出若干限制,其限制可歸納如下:(一)水雷僅限於合法的軍事目的。(二)除非該水雷具備自毀機制。(三)禁止使用漂雷。(四)水雷設計在接觸敵軍事目標船艦後引爆,布雷須提出警告。(五)水雷的位置須作記錄。(六)水雷的布放考慮能使中立國在公海的海運暢通。 二、1982年公約及1994年手冊,有關對水雷運用重點置於地理範圍或水域範圍上的限制為主,水雷作戰方式、手段及部分所謂布雷時機上的限制。平時:(一)主權國家仍然有權在預警或不預警水域布雷,亦可因其國家安全理由,在其內水與群島,他船可行使無害通過之水域布雷,並公佈水雷佈置圖。(二)平時在沒有對方同意前,亦不可在別人的離島與水域布雷。(三)水雷可布於遠離他國領海的公海,決定於布雷國基於何種理由布雷。(四)應提供通告,並宣佈除去之日期。(五)負起維護地區安全之責任,並適時提供警報。當武裝衝突發生時,下列規定內可合法布雷:(一)在軍事危機發生之時即宣布雷區;(二)各布雷國應適當注意對公海的合法使用;(三)衝突中止時,應將雷設定為不具傷害性;(四)應加裝或藏在底部的非繫留雷應在解除管制後一小時內設定為無傷害;(五)雷區記錄,正確的通知依序清除或復原。武裝衝突結束後,交戰雙方應將其佈置的水雷清除,並為中立船隻保留一條規代繞道或穿越的航道以確保航行安全。 三、整個水雷作戰應區分布雷作戰與水雷反制(Mine countermeasures; MCM)作戰兩大部份。布雷作戰:依作戰目的區分:(一)戰略性布雷:依全般戰略構想及海軍作戰指導,於特定之海域實施布雷,限制敵艦船行動。(二)戰術性布雷:配合戰術運用,實施布雷,以達特定之目的。依作戰性質區分:(一)攻擊性布雷:於敵方可控制之水域,實施布雷。(二)防禦性布雷:於我方可控制之水域,實施布雷。水雷反制作戰:(一)積極性反制:係對敵水雷之儲存場庫、運輸載具及製造廠所,予以轟炸或破壞。或運用空中、水面之水雷反制兵力,對敵布雷之水域或航道,予以清除或標示。(二)消極性反制:係消減艦船本身磁性與裝備所產生之噪音,並採取損害管制等措施,以減低水雷造成之損害。 四、水雷作戰的優點:(一)水雷具有深刻的心理上與政治上的影響力。(二)水雷具有多方面的功能。(三)水雷是一種待機武器。(四)水雷通常是一種令人捉摸不定的武器。(五)水雷是具有彈性的。(六)水雷非常適合於提供變化多端的反應。(七)水雷可以改變戰場的地理環境。水雷的價值:(一)水雷是一種最遠的遠離武器。(二)水雷戰是一種可以為大眾所接受的戰爭藝術。(三)水雷適用於支援其他作戰行動。(四)水雷可以調整戰場上兵力不平衡態勢。(五)水雷可以由海軍所有航具作精確的布放。(六)水雷具有相當長的擱置壽命,所以是一種很穩當的投資。(七)水雷不易實施反制。(八)在僵持的國際政治氣氛中,水雷是一種理想的武器。 五、水雷在軍事領域內的重要價值及特點,水雷運用具有戰略及戰術上的優點及靈活性,從水雷發展的歷史來看,其運用構想是從純防禦的觀點出發,先用於自身擁有的江河、港口、海灣防衛作戰中,進而因運用思想的改變(敵可來我可去),使水雷用在近海防衛或對敵實施攻勢布雷,以獲至軍事上的勝利,運用的構想轉變使水雷兼具戰略、戰術上攻防之效能。在時效上,其難在短時間內發揮顯見之效果,因而往往受到忽視,但是具有遠見之軍事策略家,決不會忘卻水雷在掌握海權、戰略、戰術運用上,所佔有之獨特地位,而依賴海洋做為生命線的國家,更以水雷作戰為其軍事作戰之重點。然水雷敷設於水中,若不加以固定,而任其自由漂流,則不應受破壞擊沉之非交戰國船艦,亦往往無故殃及,故不得不在國際法中採取限制使用的手段。 六、在武裝衝突期間,衝突雙方有權於自己內水或領海內布放水雷之權利,惟應負通知及適切警告義務於中立國政府和船舶,且不得阻斷通往連結於國際海峽的航道,此乃一般可接受的國際法原則;另傳統國際法並未准許國家於和平時期於他國的國家水域內布放水雷,尼加拉瓜布雷案判例即為一實際例証,若情況符合聯合國憲章第51條自衛之目的,則衝突雙方布放水雷於敵對一方的港口、內水、領海內,縱法理上容有爭議,但解釋上似乎並非法律之所不許。 七、有關海洋法上毗連區(鄰接區)、專屬經濟區(EEZ)及大陸架(大陸棚、大陸礁層)上布雷之問題,依1982年海洋法公約第86條規定已非具有公海法律地位,沿海國具有管轄權,且依1994年聖雷莫軍事手冊第十條規定:武裝衝突時,海軍兵力的敵對行動,可在下述區域或其上空進行:一、各交戰國的領海、內水、陸地領土、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以及群島水域。二、公海。三、各中立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故只要當事國盡其應盡的通知警告的國際法義務即可,1987年兩伊戰爭中伊朗的布雷行動招致世界各國的輿論撻伐及出兵干涉,其重點就在雷區位置的不當及攻擊目標未能有效區分。 八、水雷能否正確區分攻擊目標,是國際法上對水雷使用的限制項目之一,即水雷無法區分敵我是最大難題所在,因此若能在水雷識別目標科技上獲得突破,則相關國際法的限制與約束,對水雷武器的使用的影響將降至最低。 九、現代水雷科技的提升,使水雷產生多樣性的變化,水雷從原先一個「點」的威脅,變成多點組合成「線」、「面」控制一定範圍內海洋表面之下的水體,進而到達目前水雷偵測感應範圍內,海洋空間包含水下及水面之上的三度空間立體掌控。如能掌握海上軍事目標的物理特徵,並將感應器的引爆範圍調整或設定在相關攻擊軍事目標的物理特徵上,則現今國際法對水雷之限制將可突破。並且僅以少數高精密水雷就可威脅相當大的面積內的軍事目標。 十、1990年代以來,世界上一些主要國家的海軍戰略都進行調整,戰略重點由海洋轉向陸地,近岸地區濱海作戰將有取代海上大戰,成為海戰的主要趨勢。以國家利益為中心,使用軍事手段或武力支持國家戰略時,水雷在海洋戰略(屬國家戰略層次,獲取海洋的利益為標地)上有其一定的地位。其操作運用概念為對海洋的「為我所用」(海洋控制)及「不為敵所用」(海上拒止)兩種不同的思想。其做法或採取的行動即落入海戰中封鎖與自衛行使的手段中。 十一、海洋控制的觀點,水雷仍是合法性武器,可配合其他的海上戰具使用,達成海洋為我所用之目標;在海上拒止時,可達成海洋不為敵所用的效果,尤其是行使自衛權時。若採攻勢作為時,水雷運用在封鎖作為亦有其巧妙之處,惟須注意避免使用封鎖這一名詞,以求海上封鎖之利避海上封鎖之法律責任,換句話說,國際法對水雷的限制並未影響武裝衝突時水雷在戰略及戰術運用上的思考及作為;在使用水雷時仍必須以國家戰略目的為主要之需求,尤其是生存為最高法則。 十二、中共攻擊性布雷海域對我而言,可能為我重要港口、對外航線及外島附近海域,以阻滯或摧毀我之外島補給線、對外航運與有生戰力。其防禦性布雷,則可能以維持其海運之暢通及考量其本身掃雷能力,以其沿海重要港口、港灣為重點,江防布雷亦為其軍事防禦重點(極可能運用其研製的漂一或漂二水雷)。 十三、國際法觀點切入,台海武裝衝突時對水雷戰術與戰略運用之影響,可獲致下列結論:(一)武裝衝突期間,布放水雷於敵對國家的領海、港口或內水,在法理上或有爭議,解釋上仍以傾向並非法所不許;交戰國有權於自己內水或領海內實施防禦性布雷,則屬確定之原則。(二)交戰雙方政府於武裝衝突時有權使用水雷對抗敵對之對方,惟不得危及中立國船舶。交戰國使用水雷必須通知航行商船及中立國船舶其所布設水雷的危險區域,並指定安全航道。(三)布雷的理由應以防衛為主,以阻止敵方武力攻擊為限,並且防禦的行為需與敵方的攻擊行為相衡平,符合比例原則。(四)水雷可於平時先行秘密布雷,再於危機緊急情況升高之時啟動水雷備炸,若能妥慎計畫及精確的設計感應裝置區分船舶的軍事目標屬性,降低國際法對水雷使用之限制項目,毋寧說是一種對水雷使用的幫助。(五)未來台海發生衝突我於領海範圍內實施守勢布雷行動,較易獲致國際法之認同,如實施攻勢布雷需要考量當時敏感之兩岸關係、國際法限制、及事前之宣告問題。(六)海峽雙方各自於兩岸領海部分布雷,其他國家無權以妨礙通航自由為由派遣掃雷艦在沿岸國領海內掃雷,除非獲有沿岸國之同意,否則此舉即不屬無害通過,而為侵犯沿岸國主權的行為。(七)就事實而論,敵可來我可去是水雷運用的戰略戰術通則,台灣到大陸布雷要比中共到台灣港口布雷要來的合理的多。我方於海峽內布雷(中共領海內或港口附近)則因心理的威脅存在,貿易的進行勢必受相當大的影響。比較雙方於海峽內布雷的利弊得失,我們則可發現純以水雷作為封鎖對方的手段,則我優敵劣。(八)水雷戰還需要精密的數學分析及詳細計畫,尤其是水雷攻擊目標的屬性(是否為軍事目標),這是國際法上主要限制水雷運用的所在。中共對台灣的水雷戰封鎖將不具軍事上的決定性。決定中共對台水雷作戰成功與否的關鍵,在政府的彈性、軍隊的領導以及人民的反應。 十四、我國應有之水雷政策擬:(一)投資水雷科技研究機構,結合產官學界引進技術,重點發展水雷目標鑑別能力及老式水雷的現代化,擺脫國際法上之拘束。(二)考量敵情及戰略需求,重新規劃攻守勢雷區及計算雷量需求,編配調整建立足夠之水雷布放兵力(載具)及人力,以利攻防之用。(三)統合整體水雷後勤組織,建立支援水雷作戰能量,專則統一機構事權集中管制,先期準備俾利不時之需。(四)強化專業訓練,長期培訓人才提升水雷戰技,結合動員徵租紮實演練。(五)、量地用兵,針對港口開放數量需求,籌(組)建內水、港口、重要領海內要域之水雷反制及雷區監控兵力,平時實施海底水文調查,建立所需之資料庫,戰時結合其他兵力,實施水雷反制作戰及敵對行動中止時之掃雷作為。 十五、海峽布雷之建議:(一)衝突雙方之內水、領海均可布雷。(二)衝突雙方之專屬經濟區,在不妨礙航行自由及環境保護下,仍可行布雷惟需宣告。(三)在公海上布雷時必須考量布雷對第三國之影響。(四)台灣海峽屬國際海峽,最近寬度約80浬,以海峽雙方公佈之領海基線算起,約在中線左右11浬為專屬經濟海域或公海。因此基於航行管制或宣告,則可宣告排他性水域實施軍事布雷(雷區可使用可控制遙控水雷,依令啟動管制)。(五)、任何布雷行動在不違反軍事需求時,隨時宣告以符合國際法。 十六、布雷時機及攻擊目標、手段之選擇:平時防禦性雷區可先行計畫,完成雷區之水文調查、航運狀況掌握及預判敵情,設計以人工或遙控方式建立守勢雷區,備而不用,依衝突情勢之升高而經宣告備炸,以掌握布雷先機,減少準備時間。敵前布雷之雷區規劃,宜以敵港口為優先,沿岸次之,河口再次之。敵港以專用軍港優先,軍商港次之,商港再次之。攻擊目標為軍事目標,補給艦為先,作戰艦次之。方式以夜暗及非正規兵力布雷或以潛艦布雷為主要選項。 十七、國際法的教育與國內修法之配合: 戰爭指導者必須重視國際法因素對戰略決策的制約作用,充分運用國際法手段,創造有利的國際法環境,獲取戰時國際與論的支持與宣傳。配合國際法之更遞而制定相關法律(國內法)條文,將對水雷於戰略與戰術上之運用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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