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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劃分-論章定股東會權限範圍 / Allocation of Power between Shareholder’s Meeting and the Board of Directors黃柏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國90年公司法修正第202條之前,即有謂股東會為萬能機關,在民國90年修正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後,將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交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此修正所帶來的最大意義在於股東會不再是萬能機關,而明確劃分股東會和董事會之間的權限。然而是否能那樣的「明確」,則未能無疑?首先,公司法如此修正後,可否說在現行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關權能已傾向董事會優位?再者,即便公司法已修正第202條之規定,董事會與股東會之間仍有權限衝突之可能。亦即除法定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簡單來說,股東會仍可透過修改章程的方式,來侷限董事會權能,進而擴大自身可決議之範圍,股東會此一「擴權」方式,有無必要加以限制?其範圍應如何加以限制?
而在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衝突時,所謂「企業所有與經營分離原則」,能否扮演指導的原則,為董事會帶來更高的權力依據,抑或應尊重企業自治精神。本文並就董事持股數、經理人委任及報酬、章定特定對象交易條款容許性、公開發行制度等議題與章定股東會權限範圍衝突,提出看法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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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聯合貸款業務之經營模式與策略研究-以台灣聯貸市場為例 / The Study of Banking Business Model and Strategy about Syndicated Loan Product – in Taiwan Syndication Market葉美華, Yeh, Mei-Hu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政府在1990年開放新銀行申請設立、1991年共核准通過15家新銀行籌設,國內銀行自此即進入百家爭鳴的時代,各家銀行惡性競爭的結果,除了利差不斷降低外,授信品質亦不斷惡化,各銀行資本報酬率直直落,為求生存,遂絞盡腦汁不斷推出各種新型商品以促進客戶擴大信用;聯合貸款業務亦不例外,各銀行有鑑於傳統企業授信漸不能達到應有績效之際,紛紛著重於聯貸業務,於是業務競爭日趨白熱化,如何設計符合貸款企業期望的授信方案,是各銀行贏得聯合授信主辦權的重要課題。
因此,企業如何選擇聯合貸款主辦行之影響因素,是各銀行放款經理人亟盼了解的經營知識,而根據這些關鍵影響因素,各銀行為爭取主辦權所擬定的各項經營模式與策略,即是足以決定聯合貸款業務在各銀行未來之發展情形與定位,甚而決定其在聯貸市場所扮演之角色與市場佔有率。
有鑑於此,本研究主要以銀行端的角色來探討各銀行針對聯合貸款業務所為之相關措施及其後續之影響結果,並針對國內主要聯貸銀行做個案分析,以了解各銀行所採取的策略及經營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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