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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訴願制度之研究

黃清和, Huang, Qing-Hu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因訴願制度乃行政救濟制度之一環,故本章先簡介行政救濟的意義、目前世 界上兩個主要行政救濟制度類型(英美法型與大陸法型)之概況及其優劣比較,並略 述行政救濟制度之發展趨勢。 第二章;本章採歷史途徑,分述訴願制度之基本概念(如意義、功能及其淵源)及歷 次訴願法修改之特色。 第三、四章;此二章採法制分析途徑,根據司法院解釋,行政法院判例、學者主要學 說、訴願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分成訴願之要件、提起、管轄、審理、決定及執行 等六個面向,剖析現行訴願制度之主要內容。 第五章;本章主要從實證觀點,檢討現行訴願法規、訴願程序、訴願會組織及人事等 實務,在運作過程中所顯現的缺失。 第六章;本章提出對我國現行訴願制度的綜合看法,並針對現行訴願制度之缺失,參 酌學者專家之見解,試擬可行的改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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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人員權利保障制度之研究 / The Study of Protecting Rights of R.O.C`s Public Employees

鄧如玲, Deng, Rul-Ly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公務人員權利保障制度之研究 現代國家和政府的功能,已雖時 代的演進而趨向福利國家的時代,行政事務不但在數量上大量的增加,對 於品質的要求也不斷的提高,使得公務人員的責任逐漸加重。為使公務人 員能安心且盡心為人民服務,加強公務人員權利的保障,以維持高度的工 作士氣與服務品質,已是人事行政的一項重要工作。所以本文希望研究與 我國公務人員權利保障相關的課題。 本文將以特別權力關係理 論的演變為分析的基礎,由公務人員與國家的關係區別公務人員與一般公 民基本權利的差異,並瞭解我國公務人員權利受憲法保障的情況,並就現 行人事法規上的權利,及爭議中公務人員尚未享有的權利,分析現制的缺 失與提出改進之建議。另外並就我國公務人員權利救濟的可能途徑: 大法 官會議解釋、行政內部救濟、行政外部救濟等分析權利救濟的程序、現制 之缺失及提出改進之建議,最後並輔以考試院行政爭訟案例之分析以了解 我國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之現況。 本文共分五章分析我國公務人員權利 保障制度之問題: 第一章緒論,敘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內容、公 務人員之意義與範圍、研究方法與限制、及論文研究架構。 第二章理 論基礎與相關文獻,包括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工作平等權、及以行政內部 及外部救濟途徑保障公務人員權利的實現。 第三章我國公務人員之權 利,共分三節: 憲法保障的權利、人事法規上的權利、爭議性的權利。 第四章我國公務人員權利救濟的途徑,共分四節: 大法官會議解釋對公務 人具權利救濟的影響,行政內部救濟途徑,行政外部救濟途徑,案例分析 。 第五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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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建立法治國的實踐--以平政院裁決為中心

張熖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回顧國內學界,有關於平政院或其裁決案的研究極為少見。有者亦多屬負面評價,例如在少數早期的研究文獻中,陳顧遠氏謂:「平政院設於北平豐盛胡同,內分三庭,是一個清閒機構,每年所收的案子不到十件,各方對其地位都不重視....平政院便有了一個眾人皆知的黑名----貧政院。」學者吳庚氏謂平政院:「此種不中不西的體制,其實際運用的情形,並不理想。」「此一制度在當時政治局勢及社會環境之下,未曾發揮功能,僅屬聊備一格而已。」有關平政院的運作或裁判事實為何,則不見有何深入探究。 另外一面,學者林紀東氏研究清末民初中國法制現代化,在比較民國初年新舊二行政訴訟法(民國三年七月二十日公布者與民國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布者)後指出,現行的修正前行政訴訟法乃受到民國初年的行政訴訟法的影響。民國初年的行政訴訟法,就當時的情形而言,甚至有許多進步的規定。 為何會有上述二種不同見解?論者對於平政院負面的評價,推究其原因,應與平政院當時的政治環境有關。本文以為,上述對平政院的疑問,應就其裁決案觀察,方得論斷。 《臨時約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宣示了中華民國應該是一個民主共和國,這也是清末革命派人士所企求建立的國家形態。本文試圖從平政院的裁決案出發,以「建立法治國」為主軸,對民初「民主共和國」實踐的情形進行分析。 本文就平政院裁決案予以類型化,分析平政院審理的實態。發現民國初年,在無法律規定下的行政,行政雖獲得較諸裁量、判斷餘地為大的自由。不過,在法律根本未有規定的情況下,是否即表示行政官署享有廣泛裁量權?從平政院有關行政裁量權的審理結果觀察,答案未必盡然。 平政院最大不足之處,乃在對命令、法律的合法性及合憲性審查之不足。依臨時大總統於元年三月十一日,下令宣告暫行援用前清法律云:「現在民國法律未經議定頒布,所有從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與民國國體牴觸各條應失效力外,餘均暫行援用,以資遵守。」此一大總統令,雖然使得法院取得審理依據。從本文第三、四章的分析顯示,平政院的審理法源依據,乃立基於一種假定,假定「法律乃主權者的命令」。準此,不難說明為何在裁決案裡,處處可見「呈准」、「成例」、「草案」、甚至是「省法規」作為審理的依據。惟自始而終,卻未見平政院反對見解。 行政權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權力,行政權擁有其自身之任務、其獨立之正當 性,以及其自身之手段及程序,以履行其法定任務。若癱瘓行政權的結局產生,固有不妥,法治國家的原則中並不促成行政的癱瘓。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而論,國家權力的控制亦是十分重要,權力控制可以改善國家的決定行為,透過司法審查,能促使權力控制的功能乃係依法令標準而行。民國初年,雖然基本法制、各家見解均肯定公益概念得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但從本文分析顯示,透過一般法律原則概念的作用,平政院相當程度的發揮了權力控制的功能,至少難謂「駁回法院」。 中華民族是一個古老的民族,有悠久的歷史文化,要一旦改弦更張,來適應新法律所創造的一切,當然不是一蹴可及的事。不論從歷史法學派或社會法學派,許多法律,不能發揮真正法的效力,就是因為沒有在人心上建立穩固的基礎。這種現象,不獨在中國存在,在其他國家亦在所難免,尤其在社會動蕩急劇之際,更不足為怪。以此而論平政院裁決案,其審理案件數量或裁決品質,容有不足。惟平政院的努力與成果,應得正視。 ● 關鍵詞: 平政院、法治國、行政裁量權、一般法律原則概念、裁決、民國初年、臨時約法、行政救濟、行政訴訟法、行政法院、平政院編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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