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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與權力制衡林昱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公民投票制度甫完成法制化不久,相關實證經驗尚有不足,另自公投法的立法過程中可知,朝野不僅在立法政策上存在諸多歧見,在立法技術上亦有甚多可議之處。換言之,我國公民投票制度仍處於嘗試錯誤的階段,因此,確立公民投票制度的憲法基礎,並從法規範面加以評析,乃現階段公民投票研究的重要工作。
本論文係探究公民投票制度所具有之權力分立制衡的核心價值,以及透過該核心價值所衍生相關制度的比較法觀察與我國法的評析。實質內容區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著重在公民投票與權力分立制衡的一般理論,藉由跨國實證與制度的比較觀察,歸納出對於代議體制具有權力制衡作用的公民投票類型,並以人民為發動主體的公民投票與代議體制之間的權力互動關係,進一步探討其不同的功能型態,包括公民投票制衡代議體制的「議程設定」與「權力矯正」功能,以及代議體制藉由「提案過濾」與「司法審查」進行對於公民投票的合法及合憲性控制,以做為我國立法政策之參考。第二部分則為我國法的評析,主要探討我國公民投票制度與權力分立制衡的憲法基礎,強調憲法第17條人民創制複決權在權力制衡面向中的特殊主動地位,並從比較公投法制的歸納分析與我國憲法的觀點,就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的制度設計與主要爭議,包括公投類型、適用事項、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成案審查程序與主體,以及公民投票訴訟等,提出評估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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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分立國會」下的參議院之研究張進逸, Chang, Jin-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世界上的先進民主國家採行兩院制設計,多屬於聯邦制國家由第二院來代表地方利益;少數的單一制國家則第二院不採直接民選,權力也明顯較第一院為弱,主要扮演牽制第一院的角色。日本參議院的特殊性在於其並不代表地方利益,且採直接民選,甚至被期待為站在中立角度,重新審視眾議院決議的機關。由於民選的緣故,參議院最終仍為政黨所主導,戰後自民黨長期同時掌控眾參兩院,在眾議院為日本政治重心下,參議院的存在感與功能性並不顯著。直至2007年參議院選舉民主黨大勝後,首度開啟長期兩院不一致的政治局勢。兩院分立下的2007年至2009年兩任自民黨首相福田康夫、麻生太郎,皆難逃遭參議院通過究責案的命運,而這也是戰後唯一兩例參議院所通過的首相究責案,說明了日本的政治局勢的確發生變化。本研究所關心的焦點為兩院分立下,不同的參議院組成結構將帶來何種政治影響,而這樣的政治影響在日本憲政上有著何種意義。
針對參議院影響層面最大的法案審議部分作檢視,研究發現分立國會時期,掌控參議院的在野黨會傾向轉往參議院提案。再者,內閣的法案通過率與一致時期相較,在參議院對反對的法案,多半採取直接否決的態度下,明顯有降低的趨勢。另外,法案審議天數的指標顯示,若參議院持反對態度,則在參議院審議天數將明顯較一般法案為長,顯示其有意擱置,拖延法案成立時間。本研究因執政聯盟在眾議院同時擁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得以對參議院所否決法案再次複決通過,所以實際造成的影響尚待進一步評估。
研究發現,無論一致或分立時期,參議院都為政黨角度而非中立角度來審議法案,與原先所規劃設計明顯產生落差。今後因在野黨已有與長期一黨獨大的自民黨相抗衡能力,分立國會可能形成政治常態下,必須對參議院的角色重新定位,以因應分立國會所造成的若干問題。而日本特殊的兩院制憲政實踐經驗,也值得供作比較政治學領域之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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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的理論侷限與實踐節制之研究 / The Study of Referendum: the Limit of the Theory and the Moderation of the Practice周靜苓, Chou, Jing 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民投票是一種直接民主的表現、是直接民主的實踐,而直接民主也是民主政治最原始的形式,早從古雅典式的民主開始,公民的直接參與政治便已然成形,但是直接民主在實際運作上是有其困難性的,因此公民將其權力委託給代議士的代議民主,就成為當今世界民主國家主導政治運作的核心機制。
雖然代議政治儼然成為世界最為普遍的民主政體,但由於受委託的代議士經常會受到個人利益或是其他利益團體之影響,無法完全展現委託人之意志,因而,產生了許多代議政治下的偏差現象,怎麼樣的機制能夠彌補這諸多代議制度下的失靈現象呢?於此之際,「公民投票」遂為當前必須加以著重討論的重要課題。
本論文試圖就公民投票的定義、理論、類型分析,從中找出公民投票在施行上所可能受到的限制以及其可能造成的偏差現象,並從國外的實際施行的經驗中,找出可以避免或修正公民投票弊病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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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與歐洲聯盟:兩層次賽局分析廖宗山, Liao, Zhong-s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丹麥參與歐洲統合進程中,曾於1960年至1973年間參與歐洲自由貿易協會,並自1973年後從歐洲自由貿易協會轉型為歐體的一員,丹麥加入歐體之後其歐盟政策經歷了適應期(1973-1986)、高峰期(1986-1992)與調整期(1992-2000)。在各個時期之中,丹麥制訂歐盟政策經歷了一連串持續與轉變的過程,究其原因莫過於第一層次與第二層次之間相互影響與互動所致。在第一層次(國際層次)之中丹麥與各會員國在國際場合進行談判,透過不斷的磋商與讓步,與各會員國達成國際協議;在第二層次(國內層次)之中國會、歐洲事務委員會、政黨、利益團體及丹麥民眾,分別透過各種管道影響丹麥的歐盟政策之制訂。由於許多國際層次的歐盟條約都必須得到丹麥國內的批准,致使「批准」成為兩個層次之間的重要連結。
本篇論文以兩層次賽局作為分析架構,並以「勝利組合」作為分析工具,探討第一層次歐盟各會員國如何對丹麥作出施壓與讓步,以及第二層次國內各因素如何在歐盟政策制訂過程中發揮影響力,透過「勝利組合」的範圍變化,分析單一歐洲法與馬斯垂克條約等重要歐盟條約如何得到「批准」通過。在第二層次之中,尤其不可忽略公民複決對丹麥制訂歐盟政策所發揮的影響力,透過整理丹麥舉辦六次關於歐盟議題公民複決的經驗,可歸納出公民複決是影響丹麥制訂歐盟政策的關鍵因素。此外,第一層次的談判結果也會影響丹麥民眾對於某項議題的偏好。國際壓力是造成國內政策轉折的必要條件,相對地若缺乏國內對於國際壓力的回應,光憑國際壓力尚不足以達成國際協議。因此,這兩個層次是雙向影響與互動的過程,而非單向的影響過程,
兩層次賽局應用在丹麥歐盟政策制訂上,丹麥國內民眾不僅對條約本身(第一層次)做出衡量,也對於政府的表現做出評估(第二層次),使公民複決在兩層次賽局中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在歐洲統合過程中,丹麥相較於其他歐盟會員國,其國內因素對於歐盟政策之制訂,發揮了較大的牽制作用。一項重大歐盟條約的通過,必須得到國內第二層次的支持才得以批准,這使得決策者不敢擅作主張,必須將國內的意見充分表達於國際談判之中,且要得到國內的充分授權之後才能在國際談判桌上作出決定。因此,丹麥在制訂歐盟政策過程中持續地將民眾意見納入其中,丹麥對於民意的重視,益加凸顯出主權在民的精神。
丹麥雖只是身處於北歐地區的一個小國,但丹麥卻能善用自身的籌碼,在國際談判中爭取有利的條件。在歐洲統合過程中,丹麥持續將其理念帶入歐盟,進而影響其他會員國與整體歐盟政策之走向。展望未來歐洲統合的發展,歐盟擴充之後會員國數目增加,丹麥的統合經驗,特別是採取尊重民意的歐盟政策,將可作為其他新加入會員國的參考。故丹麥經驗在歐洲統合的歷程及未來發展上均具有重要性,而「兩層次賽局」也可供作其他會員國分析歐盟政策的架構,更可作為解釋其他內政與外交相關議題的分析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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