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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Michael Walzer的角度論美國著作權判決的合法性—以合理使用原則發展為中心 / Legitimacy of judgements in Micheal Walzer’s theory—A study of fair use priciples delopement in American copyright judgements

何宗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Michael Walzer美國當代社群主義的代表人物,同時也是一位出名的公共知識分子,其哲學思想與政治理念均有其獨到之處,而其中Walzer特別強調社會才是作為個人權利與自由實踐的場所,而擺脫了傳統自由主義理論下,只存在國家與個人的關係。而其最著名的正義的諸領域(Spheres of Justice),更是在研究近代關於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正義論的一本經典,而Walzer正義論中最吸引我的地方在於其放棄像是John Rawls等正義理論的無知之幕,反而主張在討論正義的時候,應該以每個不同社會和社群之間的文化與歷史的發展為基礎,因此Walzer的正義理論強調各種不同的特殊性,而維護正義是國家所必須要出面來作的一件事情,但如何維護多元、自由的社會諸領域中的不同正義原則,Walzer提出一套「複雜平等概念」的哲學思考模式,以及從「公眾利益」為出發點的利益衡量原則。 因此結合Walzer的複雜平等概念與公眾利益的衡量原則,本文提出一套「權利實踐理論」,在這個理論架構之下將會注意到其實法律上所謂的權利僅是作為一種象徵法律權威的意義而已,真正個人想要落實權利實踐必須要集合足夠的政治權力才能夠獲得一個社會實踐的空間與可能性,而這往往與個人在詮釋法律的方式與態度有關,也就是說只有個人提供一個好的詮釋之理由,才能夠獲得足夠的政治權力的協助來個人權利的實踐。 但是法律中往往存在許多「不確定法律概念」,這是為了在特殊的情況時,來能夠實踐個別正義的設計,而法官所負擔的工作,就是透過詮釋,在個案中確立法律概念與原則,有時候會發覺法官並沒有再進行法律的詮釋工作,而也許只是單純的「依法判決」重新確認權利人行使權利之資格而以,但為何有時卻會有限縮或是擴張解釋法律的情況出現,而這背後的判斷標準和原則到底又是什麼,法官這樣做是否合法?是否由於法官是詮釋行為中的最高權威,就代表法官擁有自由的詮釋法律的空間? 但從Walzer的思考脈絡中,我們可以知道最高的權威者,還是有一定的責任與必須遵守地義務,但其同時也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和自主決定的空間,依照Walzer的說法,國家也就是站在是最高權威者角色上,維護個人和社會自主性是其必須地義務,並且要防範任何形式的暴力破壞個人和社會的自主性,包含國家自身,而這時候衡量與判斷的標準往往就是所謂地「公共利益」或是「公眾利益」因此公眾利益是判斷國家行為合法性的依據。 而本文就嘗試以美國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原則的公眾利益衡量標準,觀察法官是如何「公共利益」型塑某些原則的重要性,而且也同時還能保留有一定的開放性空間,以處理個案中截然不同地主張與原則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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