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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與分配正義 -論約翰彌爾之社會福利思想 / Social Welfare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 on John Stuart Mill's thought of social welfare

蘇慧君, Su, Huei-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社會福利的觀念與制度之產生,實肇因於近代資本主義發展後,產生的無數社會問題,為了延續資本主義制度,因而產生社會福利之合理性的辯論。因此,若要深刻了解社會福利的本質及問題,必不可缺少對於近代資本主義發展歷程的認識,包括社會經濟史和經濟思想史,故本文嘗試在經濟思想的脈絡下,透過經濟學家們在理論思想上的辯論,探討社會福利制度的正當性問題。 本文以約翰.斯圖亞特.彌爾(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為思想類比的核心,並以馬克思(Karl Marx, 1818-1883)、海耶克(F. A. von Hayek, 1899-1992)與羅爾斯(John Rawls)作為辯論的對手,交織出一個以歷史為經,意識形態為緯的論述架構,尋思政府應採自由放任或管制的界限何在,其原則為何。 由於社會福利制度本質上實是自由主義與社會主義思想調和的具體呈現,因此,在思想上交糅著自由主義與社會主義的約翰.彌爾,其分配正義理論乃為社會福利制度的合理性提供了有力的辯護;並且,當代著名的「第三條路」(the Third Way)—此一非左非右的政治哲學,不過是彌爾折衷思想的舊理新敘,身處十九世紀的約翰.彌爾實為「第三條路」之先驅,故本文認為,倘若要深刻理解「第三條路」的哲學,實應返回彌爾的理論思想。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二節 思考的起點與論述架構 第二章 思想源流-十七至十九世紀之英國 第一節 社會經濟環境之變遷 壹.十七世紀至十八世紀末的英國 貳.十八世紀至十九世紀中葉的英國 第二節 政治經濟思潮之發展 壹.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的發展 一.重商主義時代的告終 二.亞當斯密自由放任的思想 貳.邊沁的效用主義 第三章 彌爾的社會福利思想 第一節 社會福利理論 壹.彌爾的效用原則 貳.效用原則與分配正義 第二節 社會福利制度 壹.教育 貳.勞工 一.最低工資 二.工作時數 三.工會 參.窮人 第四章 對彌爾思想的檢討 第一節 馬克思的批評 第二節 海耶克的批評 第三節 羅爾斯的批評 第五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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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Michael Walzer的角度論美國著作權判決的合法性—以合理使用原則發展為中心 / Legitimacy of judgements in Micheal Walzer’s theory—A study of fair use priciples delopement in American copyright judgements

何宗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Michael Walzer美國當代社群主義的代表人物,同時也是一位出名的公共知識分子,其哲學思想與政治理念均有其獨到之處,而其中Walzer特別強調社會才是作為個人權利與自由實踐的場所,而擺脫了傳統自由主義理論下,只存在國家與個人的關係。而其最著名的正義的諸領域(Spheres of Justice),更是在研究近代關於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正義論的一本經典,而Walzer正義論中最吸引我的地方在於其放棄像是John Rawls等正義理論的無知之幕,反而主張在討論正義的時候,應該以每個不同社會和社群之間的文化與歷史的發展為基礎,因此Walzer的正義理論強調各種不同的特殊性,而維護正義是國家所必須要出面來作的一件事情,但如何維護多元、自由的社會諸領域中的不同正義原則,Walzer提出一套「複雜平等概念」的哲學思考模式,以及從「公眾利益」為出發點的利益衡量原則。 因此結合Walzer的複雜平等概念與公眾利益的衡量原則,本文提出一套「權利實踐理論」,在這個理論架構之下將會注意到其實法律上所謂的權利僅是作為一種象徵法律權威的意義而已,真正個人想要落實權利實踐必須要集合足夠的政治權力才能夠獲得一個社會實踐的空間與可能性,而這往往與個人在詮釋法律的方式與態度有關,也就是說只有個人提供一個好的詮釋之理由,才能夠獲得足夠的政治權力的協助來個人權利的實踐。 但是法律中往往存在許多「不確定法律概念」,這是為了在特殊的情況時,來能夠實踐個別正義的設計,而法官所負擔的工作,就是透過詮釋,在個案中確立法律概念與原則,有時候會發覺法官並沒有再進行法律的詮釋工作,而也許只是單純的「依法判決」重新確認權利人行使權利之資格而以,但為何有時卻會有限縮或是擴張解釋法律的情況出現,而這背後的判斷標準和原則到底又是什麼,法官這樣做是否合法?是否由於法官是詮釋行為中的最高權威,就代表法官擁有自由的詮釋法律的空間? 但從Walzer的思考脈絡中,我們可以知道最高的權威者,還是有一定的責任與必須遵守地義務,但其同時也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和自主決定的空間,依照Walzer的說法,國家也就是站在是最高權威者角色上,維護個人和社會自主性是其必須地義務,並且要防範任何形式的暴力破壞個人和社會的自主性,包含國家自身,而這時候衡量與判斷的標準往往就是所謂地「公共利益」或是「公眾利益」因此公眾利益是判斷國家行為合法性的依據。 而本文就嘗試以美國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原則的公眾利益衡量標準,觀察法官是如何「公共利益」型塑某些原則的重要性,而且也同時還能保留有一定的開放性空間,以處理個案中截然不同地主張與原則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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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漲價歸公之正義概念研究─以華爾澤之正義理論為觀點 / A study on the conception of justice of the land value increment belonging to the public in Taiwan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michael Walzer's theory of justice

蕭佑嘉, Siao,You J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平均地權之四大實施辦法中,漲價歸公為最重要的手段與精神,其實施之成果係決定平均地權成敗之關鍵。為求社會共享土地自然增值,必須徹底實行漲價歸公,因為土地價值增漲如能徵收歸公,地利共享之正義理想即可實現。惟回顧過去國內文獻有關漲價歸公之研究,缺乏哲學觀念上之探討,亦缺乏從漲價歸公所注重社會正義及分配正義之概念來研究漲價歸公。   基此,本文希望藉由探討西方哲學有關正義學說之觀點與內涵,尋找適合檢視我國漲價歸公之西方正義概念,並進而從西方正義哲學觀點來研究我國漲價歸公理論。另外,藉由對孫中山先生相關言論與評論的探討,針對漲價歸公精神進行真意探究與觀念釐清,冀圖化解國人對漲價歸公之誤解。本文亦希望透過研究漲價歸公理論探求強調社會互助的正義概念,以供我國未來實施漲價歸公相關政策作為參考。   經由本文研究可歸納出以下結論:一、漲價歸公深具以全民利益為依歸的思想、社會互助的關懷及社會群體正義之「義務論」特質。二、談論漲價歸公之分配正義時,對土地增值利益進行分派,也必須對土地增值利益的「物品性質」進行「定義」(土地增值的定義,為特殊的土地增值利益亦或一般資本利得),才能夠進行後續的資源「分配」(如藉由課稅來進行資源的分配)。三、土地增值稅減半、永久調降所造成的不正義的最大原因,並非一般人所認為的「壟斷」,而是對土地增值利益物品定義的「支配」。四、國家和政治權力除非有重大及正當的理由,否則必須盡可能地避免干涉各社群或是領域內的分配行為(如漲價歸公的方式)。五、土地增值利益係就非屬私人改良的部分應予歸公,因其具有「社會互助」、「社會正義」與「分配正義」的精神,故漲價歸公之分配領域中,要以「需要原則」之分配型態來處理土地增值利益。六、漲價歸公之土地增值利益要如何區分公、私產權,在理論上可達到,但在實務上卻是相當難以實現,因為我們絕對不知道在哪裡建立一種區分是合適的、是客觀的,因為它沒有一個天生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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