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腦及網路之普及,數位化生活已成時代趨勢,反映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亦有愈來愈多案件以數位證據作為犯罪事實之證明。由於數位證據具有易於修改、無限複製、不易個化製作人、無法以感官知覺理解、可回復以及蒐證困難之特性,因此,在證據調查上具有其特殊性。
本文在第三章介紹美國法對數位證據之調查,第四章討論數位證據與傳聞法則之關係,在適用上,並非所有數位證據均受到傳聞法則之拘束,應區分數位證據之類型而定。就證據方法及證據調查方法部份,我國為因應新型態之證據,於92年2月6日增訂第165條之1,以規範科技視聽設備及電腦資料等新型態證據之調查。惟此規定未區分數位證據之類型,一律要求法院必須於審判期日調查,反而造成訴訟程序之拖延。因此本文第五章探討數位證據應適用之證據方法及證據調查方法。數位證據取得證據資格後,第六章則進一步評價數位證據之證據價值。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3651038 |
Creators | 劉秋伶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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