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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公務人員任用制度之研究陳庚金, Chen, Geng-J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語云「為政之要,莫若得人,百官稱職,則萬務咸治」,又云「徒善不足以為政,徒
法不足以自行」,意在健全之法制有賴勝任之人員以執行之,始能達成目的,恢宏功
能。公務人員之任用乃人事行政之大門,如何使「朝無倖進之徒,野無抑鬱之士」,
斯為施政致治之要務。現行公務人員任用制度,作始於廣州,大備於遷渝之際,行憲
後可記之革新措施殊多,迨行政院成立人事行政局,任用制度復向前邁進一步,此種
演進事實可供吾人探討之處誠多,不無研究價值。
全文凡七章,約十六萬字。
第一章緒論。係自任用之廣狹二義中說明拙文以狹義之任用配備過程為限。並就諸多
不同之公務人員涵義□,確定以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範之
公務人員為研究對象。
第二章任用制度之演進。首敘歷代與北京政府時代之任用制度,自秦以迄民初擇要歷
述,以明梗概。再就國民政府時期所建立之任用制度,予以分析介紹,並將行憲以來
任用法規之立法精神作一扼要說明,冀對現行制度之瞭解與研究有所助益。
第三章任用機關與銓敘機關。除於任用機關之任用權限及銓敘機關之組織與職權作一
探討外,並對時起爭議之任用權作一簡單分析,而以任用權之制度化為依歸。
第四章任用等級與任用資格。本章將公務人員依適用法規之不同分成普通任用法上之
公務人員、特種任用法上之公務人員及分類職位法上之公務人員三類,分別詳述任用
等級與任用資格,並各類公務人員之職等比照與轉任資格作一綜合說明。
第五章任用限制。分別就積極條件之能力要件、任用要素,及消極限制之消極條件、
迴避任用、兼代限制、年齡限制、指名商調等一一予以分析研討。
第六章任用程序。此與任用資格同係任用制度之骨幹,自考試分發甄審、派代、送審
、銓敘、複審、試用、學習至請簡呈荐委任、動態登記、改正降免與銓審互核等,分
別就作業程序與作業要點詳加敘述。同時將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之任用程序另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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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身分保障研究-以組織民營化及實質民營化為中心 / Privatization and the Status Protection of Civil-Servant王井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雖明定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程序需另以法律訂定,然而及至今日,我國尚未依其誡命制定公營事業人事條例,而散見於國營事業管理法授權各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辦法,造成公營事業人事法制之紊亂現象。耙梳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於公務人員相關法制之地位,得將其歸類為最狹義公務人員,或稱特別職任用公務人員。是故,在民營化之過程中,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所受憲法服公職身分權之保障程度,毋寧應於普通職任用公務人員相當。
公營事業民營化,依其進程可分為組織民營化及實質民營化。在現行法制下,公營事業組織民營化之設置條例,多將原任職人員隨同轉調,並確保其既有身分權益得存續至退休或離職之時。然而,國家往往於組織民營化階段,即以為實質民營化作預備為由,開啟專案資遣程序,使隨同轉調之公務人員原先依法享有之身分存續權利喪失。且縱使未於資遣專案中遭資遣,及至實質民營化時,其公務人員身分,仍將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之規定,藉由結算年資而受終局性的剝奪。
從上述可知,公營事業民營化既非可歸責於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之事由,現行制度實已悖離服公職身分權之保障意旨。據此,本文除將探討相關法令之合憲性外,並嘗試建構公營事業民營化下,依法任用人員身分保障之具體實踐步驟,以提供我國未來關於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過程之參考。包含應將公營事業民營化應定性為行政計畫並踐行相關行政程序,並於民營化開展前即進行人事前置轉調程序。此外,在組織民營化階段,應採身分不受組織變動,其人事制度除應適用服公職身分恆定原則外,並兼採人事身分漸進化一原則。在實質民營化方面,應採自然代謝模式,使隨同移轉之依法任用人員保留其公務人員身分,以確切落實服公職之身分保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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